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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可以和銀行協商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1-10-09 09:28:49

① 被法院執行中擔保人可以和銀行協商免除擔保責任嗎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強制執行乙和丙的財產,此時,丙提出,其與甲乙訂立的和解協議因乙未履行,甲應當恢復申請強制執行乙的財產,也就是原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與自己無關,執行中其也未出具擔保書,故其擔保責任免除。那麼,丙的擔保責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1、執行和解是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自願行使民事處分權的結果,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產物。現行市場經濟主導的市場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場主體自由、平等、誠信,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均應當引導、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而不是壓制、限定其市場行為,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私行為;既然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暫時排除法院採用強制手段,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體、履行數額、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協議,這種協議從形式到內容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確認條件,故和解協議具有當事人之間合同性質,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作為在和解協議上簽名的保證人也當然受到和解協議的約束。 執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徵,比如合同有效、無效,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執行人員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即成立,並沒有賦予執行法官實體審查權,但筆者以為,法律沒有賦予執行人員實體審查權,並不等於執行人員不能提供法律意見,合同無效的認定是由法官來掌握,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誤,那麼執行法官為什麼就要容忍執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和解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呢? 當然,和解協議訂立的目的就是申請人想減少履行標的、放寬履行期限等,訂立和解協議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還少,當不是沒有,為了便於提高效力與效果,執行員有必要對和解協議作審查,並就個中相關利益關系釋明,讓當事人明白,盡量阻卻這種行為的發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和解協議效力之後,這個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2、和解與執行擔保均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也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所謂法律行為就是「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種效果之所以得依法產生,皆因行為人希冀其發生。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實現,在於法律制度以承認該意思方式而於法律世界中實現行為人慾燃的法律判斷。」([德]迪特爾.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既包括主觀的,又包括客觀的要件。主觀要件就是當事人內心的意思,客觀要件就是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其結果就是要達到相應的效果意思,就是當事人內心意思與外部意思共同結合而對社會或者相對人形成對自身、相對人乃至於社會具有約束力的效果。 如果當事人反悔,則依私法,應當受到制裁,或者另一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反悔方實現效果意思。 法律行為的表徵就是客觀,由客觀去推導主觀,當事人內心意思外人無法知道,僅有藉助於一定的客觀依據判斷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丙認為自己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觀依據而反悔,即未出具擔保書而否認擔保的存在。其實丙與甲乙共同的簽訂和解協議就是法院判斷丙簽字時的內心意思的客觀依據,即丙願意承擔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的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 3、《民訴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該法解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 兩條規定的精神是由第三人作擔保時,應當向法院出具擔保書,但僅出具擔保書,執行擔保尚不能成立,必須得到申請執行人的同意,這也是當事人處分權的充分體現,也是私權自治的重要體現。法院的任務就是收集擔保書,核實擔保書的真偽及內容後徵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如同意,擔保成立,如不同意,法院將繼續執行。也就是執行擔保,仍是申請人與擔保人相互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達成協議,只有達成協議,執行擔保才能成立。

② 借款人與銀行已協商還款擔保人的存款還會被法院扣除嗎

作為擔保人,被法院起訴後,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會凍結擔保人的財產,是不凍結身份證。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③ 幫別人擔保貸款被法院起訴了之後貸款人跟銀行協商之後,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你給別人的貸款做擔保,被法院起訴了,現在貸款人跟銀行協商了,只要貸款沒有歸還的情況下,擔保人依然要承擔擔保的責任。

關於擔保貸款。

債務人到期沒還債權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因此擔保人是具有還款義務的,但是這一還款義務也是進行限制了的。更多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我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擔保人要還錢嗎?
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要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

二、還款義務是怎樣
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等方式。

三、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並不建議您輕易當他人的擔保人。以上內容就是為你整理的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④ 銀行凍結了擔保人銀行卡,開庭後和銀行協商還錢,但借貸人沒有回應,擔保人怎麼做能把自己損失降到最低

銀行凍結了擔保人的相關賬戶,開通以後和銀行辦理協商還款的時候,借款人沒有回應,擔保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

⑤ 去銀行貸款可以寫直接用擔保人償還貸款嗎銀行會同意嗎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編輯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
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⑥ 擔保人和銀行協商的情況下最多可以多少年還清所擔保的錢數

看協商結果,可20年,還要考慮擔保人年紀

⑦ 我借銀行錢有擔保人能個性化協商還款嗎

借銀行錢,這種說法不切實,而應該是貸不是借,銀行的錢是不借給任何人的,還貸款必須按銀行的程序和規定來,個性化協商還款這樣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⑧ 做了擔保人以後自己還可以向銀行貸款嗎

一般情況下,是沒有這塊的硬性要求的,但是做擔保人的信息也會體現在自己的信用報告中,而申請貸款時,毫無疑問的是貸款機構會查看個人的信用報告。也就是說,若擔保人所擔保的貸款出現了逾期,那麼,自己的信用記錄也會受到影響,申請貸款恐怕就比較困難了。
不過,若被擔保的一方貸款是正常還款的,或者只是輕微的逾期,那麼,擔保人再申請貸款還是有可能經過的。當然,自身貸款的必要條件還是要滿足的,比如說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穩定的收入。
另外,作為貸款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擔保人需要代為償還貸款。擔保人在申請貸款時,貸款額度可能會受到負債的影響,貸款額度通常不會很高,但最終額度還是要結合擔保人的還款能力來綜合評定。
所以為他人做擔保也需要慎重考慮,一定要對借款人足夠了解,並確保對方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否則,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擔保人就要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

⑨ 我和張某為王某在銀行貸款連帶擔保,和銀行協商還一部分解除擔保可以嗎

不行!
根據擔保法規定:
1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 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擔保人的設立
1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2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1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2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3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4 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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