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罰息可以按照復利計算嗎
可以計算罰息,但是界限是年利率
24%
法定最高年利率24%。 24%~36%為自然債務,法院不保護、不反對,多出24%的部分,支付了的不能要求退,沒有支付的可以不支付。 36%屬於高利貸,超過24%部分利息不支持。
總結就是超36%的只還24%那部分,
24%-36%之間的,超出24%那部分可還可不還,那誰還?
對於復利是否受法律保護,需根據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標准計算利息,若最終按復利計算的利息超過上述數額,則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未超過的,則受法律保護。
『貳』 逾期貸款利息的復利怎麼算
是的,像這樣的逾期都是利滾利復息計算的,後果很嚴重。希望幫到你請採納
『叄』 民間借貸中一般正常利息與逾期利息重復計算嗎逾期利息與違約金重復計算嗎謝謝!
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時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求能夠得到支持。違約金的規定強調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這符合民法中的損失補償原則。逾期利息雖然具有懲罰的性質,但其本質上是借款合同產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違約金的規定並無沖突,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民間借貸司法實踐中,出借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能會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應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二者相加遠超過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變成了實質上的高利貸。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若出借人一並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折算下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對於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求教一下,銀行貸款逾期後的復利和罰息復利怎麼計算謝謝!
銀行貸款逾期後,執行利率在原利率基礎上上浮50%
復利一般是對所欠利息進行計息,與貸款逾期後執行利率一樣
『伍』 貸款到期之前 利息逾期 約定按月計收復利 如何計算
復利就是利滾利,
每月本金加上當月利息做為下個月本金,
下個月本金再加上下個月利息做為下下個月本金。
『陸』 貸款利息到期未還怎麼計收復利
轉一個案例說明給您看看,相信您看完後能找到答案:
[案情]
2007年12月1日,陸某向楊某某立據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10個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後,債務人陸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楊某某找到陸某結算,經結算陸某向楊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註明:「今欠到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2萬元,合計12萬元,2008年10月30日前還清」。 逾期後陸某仍未歸還,楊某某遂於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陸某給付欠款12萬元及以12萬元為本金,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08年10月3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關於利息的計算問題,有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12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上述計算中包含了部分復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復利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利息應以10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民間借貸是否允許計算復利。對此我國現行立法規定並不明確。筆者通過本文試圖對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進行明晰。
一、何謂「復利」
通過網路導航,《維基網路》所給的搜索結果是:復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利息除了會根據本金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因此俗稱「利滾利」或「利疊利」。只要計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財富增長越快,而隨著年期越長,復息效應亦會越為明顯。筆者認為,通常而言復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以借款數額與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數額之和為本金再計算利息,以此類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得出的利息數額。
二、復利保護之爭
復利應否予以保護,實務界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
主張不保護復利觀點的法律依據是:首先,1988年1月26日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其次,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內容中,沒有對應否計收復利作出規定,雖然《合同法》對計收復利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司法解釋對計收復利是禁止的。所以計收復利缺乏法律依據。
主張應予保護復利觀點的依據是:首先,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12月11日發布的《利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基本建設貸款,按年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計收復利;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其次,中國人民銀行在1995年6有26日發布的《關於調整各項貸款利率的通知》中,規定固定資產全部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對不能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第三,中國銀行1981年3月13日發布的《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貸款暫行辦法》中也有計算復利的規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可以理解為允許計收復利,但要適當予以限制。第五、出借人計收復利在國際上是金融機構的慣例,所以對復利予以保護符合國際慣例,也是對借款人不按時結息的違約行為的懲罰。
三、民間借貸中復利的出路
對復利問題,各國的立法不同。一類以日本為代表,對復利問題採取放任自由主義,允許當事人約定復利,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關於法定復利的規定內容為「利息遲延超過一年份以上,雖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仍不支付利息時,債權人可以將遲延利息滾入原本」 。另一類是以德國為代表,對復利採取相對禁止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248條第一款規定「實現約定到期利息再生利息的協議無效」;該條第二款又規定「儲蓄銀行、信貸機構以及銀行業主可以實現約定,將到期未提取利息的存款作為新的升息的存款。有權對其給予貸款的款項發行支付利息的無記名債券的信貸機構,可以事先約定,對此項貸款遲付的利息再生利息」 。此外《法國民法典》第1906條規定「雖未訂定利息,借貸人已予支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亦不得將其計入借款的本金」。相較我國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對出借人能否計收復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立法的不明確,正是司法實踐中產生不同理解的最根本原因。那麼從現行立法中能否找到解決民間借貸中復利問題的出路呢?
通過以上對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復利問題的羅列後,可以發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關於復利的規定,有關復利的規定只是見諸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上。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規章,在適用范圍上適用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並不直接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那麼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只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然而這兩個司法解釋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統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中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中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法律適用原則中關於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比較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時間,則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上應適用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實踐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成為適用該司法解釋的一個瓶頸。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並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入本金後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就應當保護。這種觀點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為計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復利的利率作為衡量是否高利的標准。另一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文義上分析,將利息計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遇有計算復利的,一律對復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和條文文義分析,對復利是持一種適當保護的觀點,即允許適當計算復利,但超過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與此異曲同工的比較方式是將計入本金的利息提出來,利息歸利息,本金歸本金地計算一下實際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超出第六條的限度,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筆者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就復利問題作出約定的,至債權人起訴時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時,可以予以保護;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保護的其實並非復利,而是法律允許民間接待可以約定的適當高於銀行利息的部分。換而言之,復利僅是一種利息計算方法,只要按照該方法計算出來的利息總額不超過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護。
最後,讓我們重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的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中不難讀出適當保護復利的處理原則在這個司法解釋出台時即以確立。
【作者介紹】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柒』 小額貸款逾期了,利息怎麼算
小額貸款
逾期了一般的利息會比正常的要高的,向
錢
貸就是這樣的,你可以申請試試。
『捌』 可以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嗎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轉條」行為在民間借貸中很常見,即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後,因不能支付本息,而與出借人約定重新出具借條,並將之前的利息計入本金的行為。「轉條」行為屬民間意思自治,如雙方按約履行則可,如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對出借人、借款人雙方都存在利益損害的可能。
對於出借人而言,法律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一旦「轉條」行為經法院認定屬實,則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雙方約定,計算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雖然借款人出具借條的行為屬於「約定」和「自願」,但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借款人而言,證明「轉條」行為的存在有很大的難度,一旦出借人不承認,自己又沒有證據證明出具借條時將利息計入本金,則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誠信是民間契約的基礎,對於借款人而言,守約還款方能再借不難,對於出借人而言,不貪高利以法護已,方能贏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