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們幾家人一起擔保貸款,如果是我們自己還不起錢呢,會不會找保險公司要這筆錢呢
現在不會的。
第一,當貸款人還不起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法規規定。所以,貸款人確實償還時,貸款機構會向擔保人提出,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第二,從本問題看,是涉及貸款機構強制執行的問題。首先,貸款機構要求強制執行,是通過程序後,如法院訴訟判定擔保人應履行擔保責任,由法院強制執行。其次,在強制執行時,先是現金、銀行存款,然後是固定資產。第三,保險公司的錢,一般是保險,需要認定可強制執行財產後,才會處理,並且需要本人合作。
第三,問題中還涉及多個擔保主體問題,那麼需要按第一擔保人、第二擔保人的順序進行執行,這涉及到合同約定。
所以,貸款機構現在是不能扣保險公司的錢。
B. 保險與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不同、作用不同、種類不同等。
1、本質不同
擔保是一種履行債務的制度;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
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 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不履行承諾時,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作用不同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
債權擔保主要是通過媒介來發揮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保險的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
3、種類不同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海上保險。擔保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C. 同一貸款既有保證保險又有擔保合同,逾期後哪個承擔逾期代償
你辦理的同意貸款,既有保證保險又有擔保,合同逾期的的話肯定是擔保合同,先承擔代償的義務,畢竟有擔保人,如果貸款人還不上的情況下,擔保人就有義務還款。
D. 民間借貸的抵押借款糾紛是司法怎麼解釋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貸款到期,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
抵押貸款與按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區別,即這兩個法律對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轉移佔有為條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買房者)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四條 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第五條 抵押率:按抵押物現值最高不超過70%。
第六條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關部門進行登記:
以房屋為抵押物的要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以交通運輸車輛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以機器設備及其它物資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
不屬於上述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
以上抵押物在有關部門登記的同時,原則上要進行資產評估並出具證明手續,便於合理合法辦理抵押貸款。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則上由抵押人進行妥善保管並及時維護保養,保持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本公司檢查,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拆遷、出租、轉讓或再抵押。
第八條 抵押物的保險:
抵押物作為貸款保證,原則上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保單上應註明貸款公司為第一受益人,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九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後,辦理抵押物撤銷登記手續,抵押貸款合同終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處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惡意逃廢債務的;
2.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死亡或失蹤,其法定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十一條 抵押物處理所得款項,先支付相關費用後再償還貸款本息。如所得款項不足,公司有權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抵押品分類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可以設定抵押的財產屬於不動產,對於動產,一般設定質押擔保方式,物權法另有規定。
根據抵押品的范圍,大致可以分為六類:
(1)存貨抵押,又稱商品抵押,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製品和製成品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2)客賬抵押,是客戶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
(3)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匯票、期票、存單、債券等作為抵押,取得短期貸款;
(4)設備抵押,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
(5)不動產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取得貸款;
(6)人壽保險單抵押,是指在保險金請求權上設立抵押權,它以人壽保險合同的退保金為限額,以保險單為抵押,對被保險人發放貸款。
房屋抵押貸款與房屋按揭貸款的區別
1.成本不同:主要是利率方面對於按揭貸款,就是商業貸款,又叫個人住房貸款。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利率都是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以前做買房按揭貸款利率還有折扣,由於當今政策緊,額度少,利率不降反升利率上浮。但是按揭的上浮低於抵押的上浮。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抵押關系中,若債務人即抵押人,則只有兩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而按揭關系中,最少應有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按揭人(銀行)、按揭人(買方)、第三人(原房屋所有人)。
3.先期條件不同:借款人要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抵押貸款用途可用以購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卻只能用以購房。
E. 保險擔保代款是怎麼事啊
你所說的保險擔保貸款是保險公司連同各家銀行、房屋開發公司或汽車經銷商聯合開辦的保證保險貸款業務,現行的有住房保證保險和汽車保證保險之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因為風險管控機制不健全,全國在三年前就以停辦了,現在開辦的有住房保證保險.它的實質就是你去有該項貸款業務的銀行借款,一般都是要明確你購房或購車的具體面積和車價,由你自己對總價的20%到40%不等交付首付款,定向到指定的房屋開發公司或汽車經銷商購車,然後把你所取得的物權再抵押給銀行,因你貸款所購的房屋或汽車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第一受益權為銀行,為的是保證標的滅失時能夠通過保險渠道獲得賠償,使銀行不受損失。具體做法是在借款合同上約定還款年限和每次的還款額度,同時你還要有一個符合擔保人條件的人為你的借款還款行為擔保,這個人通常是要求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然後由你再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當借款合同當中約定的還不了款項的事件發生後,由保險公司為你還款,然後再向你的擔保人追嘗。具體你的30萬貸款要看是做什麼,你的項目總投資是多少,有沒有提供你這項投資業務的貸款,有的話要有首付比例的,需要30萬,貸30萬是不行的。你首先要到銀行了解能否給你貸款,如果你是用於企業技術改造,銀行可能給你發放貸款,條件是必須對你的改造項目全額辦理財產保險,然後憑保險單,銀行才可以給你辦理放貸手續。你也可以用你現有的有價證卷或房產做質押申請貸款的,再有就是放貸人、汽車經銷商或保險公司只要認可你的擔保人就可,不一定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私企大老闆擔保,這些部門還是認可的)
F. 保險和擔保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簡單的說就是:為債務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措施。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財務安排。投保人交納保險費購買保險,實際上是將其面臨的不確定的大額損失轉變為確定性的小額支出,將未來大額的或持續的支出轉變成目前的固定性的支出。通過保險,提高了投保人的資金效益,因而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財務安排。人壽保險中,保險作為一種財務安排的特性表現得尤為明顯。因為人壽保險還具有儲蓄和投資的作用,具有理財的特徵。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公司屬於金融中介機構,保險業是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簡單的說就是:以小錢換大錢的准備措施,實施風險的轉移。
G. 保險公司做擔保貸款嗎如果從銀行貸款,保險公司可以做為保證人嗎哪幾個保險公司開通了這個業務謝謝
保險公司是不能進行貸款擔保的,你說的估計是貸款保險之類,這與擔保是兩碼事!
H. 保險公司擔保責任
擔保和保險本身來講,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方面在有效期間內,從擔保角度講,一旦買房人不能還款,擔保單位就有責任代買房人還款。而從保險(壽險)角度講,保險公司為買房人賠付貸款是有責任范圍的,並不是買房人所有的不還款情況保險公司都責任賠付。
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全面理解保險的概念和作用。保險(壽險)不應僅僅是貸款中的一項費用,交納保險費後,買房人相應取得了一種減少未來償付風險的權利,這部分風險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如果買房人償還剩餘貸款本息,之後買房人和保險公司之間並不因此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這樣買房人就利用保險將保險事故帶來的還款風險完全消除了,買房人仍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而在擔保的方式下,如果買房人不能償還貸款,擔保單位代其還清了貸款,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擔保單位相應取得了對買房人的追索權。
舉例來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貸款30萬元提供擔保,如果買房人還了10萬元貸款本息後不能繼續還款,擔保單位為其償還剩餘20萬元本息後就有權利要求買房人向擔保單位償還20萬元的本息,也就是說買房人相就職為擔保單位20萬元本息的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或其繼承人要麼想辦法繼續還清擔保單位為其代還的20萬元本息,要麼將其擁有的財產(包括其貸款購買的住房)變賣來償還債務。也就是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償清貸款後,買房人債務仍沒有消除,只不過債權人發生轉移而已。
I. 保險公司給貸款人做擔保根據什麼收取保金
具體保證金是根據批貸額度來進行收費,且不同地區不同機構收費標准不一樣,需要跟擔保機構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