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B. 丈夫能為妻子擔保貸款嗎
不可以,一般擔保要求第三人,所謂第三人就是和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的。
C. 如果銀行方面讓妻子給丈夫做貸款擔保,銀行方面做的對嗎
夫妻雙方是個整體,不可能做擔保的呀,除非沒有結婚證
D. 妻子是否可在丈夫不知情下拿丈夫證件貸款或是讓丈夫做擔保人
不可以,你的結婚證正本/台胞證/戶口本/身份證影本根本辦不了貸款。
夫妻雙方婚後的財產要是沒有約定的話,那都是共同財產,她找你要錢時應該的,也是合法的。
E.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F. 民間借貸妻子可以為丈夫擔保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另外丈夫貸款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而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6)妻子可以給丈夫擔保貸款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還規定了一些不可以作為保證人限制:
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規定:例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G. 老婆替老公擔保貸款離婚時怎麼處理
律師回答:如果妻子不知道丈夫的這種行為,那麼這是一種無效的擔保行為!因為:丈夫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作擔保的,沒有取得妻子的同意,所以無效!可以拒絕銀行。如果銀行仍凍結帳戶,可以尋求法律支持!
H. 丈夫人個擔保貸款妻子有影響嗎
丈夫人個擔保貸款妻子有影響,夫妻共同承擔擔保帶來的債務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I. 丈夫打借條借錢妻子可以擔保嗎
如果樓主是跟朋友借錢,妻子應該可以擔保。如果是銀行貸款,那就不可以了。
J. 如果我老婆要從銀行貸款,我可以給他做擔保嗎
不可以。通俗的講,法律上認為夫妻是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