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擔保的保證期為兩年,具體指從什麼時間開始的兩年期限
簽定合同之日起算。
2. 貸款期超過一年擔保人還有債任嗎
有責任。
目前的流動資金貸款大多是一年期限,滿一年就是貸款到期了,如果到期貸款沒有及時歸還,銀行會向借款人催收,同時向擔保人催收,如果一直不還,銀行會至少每半年要催收一次,以保證法律訴訟時效延續,如果期間沒有催收,中間停了半年以上,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打官司時銀行將處於不利的地位。作為擔保人,上述貸款一直不還,理論上講,責任就一直存在,除非銀行跟你簽訂了責任解除的合同,或超過訴訟時效沒有再找你催收。
3.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是一年,同時約定連帶擔保方擔保期間為二年,請問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你說的應當是一種保證行為,就其擔保期限其實就是確定保證期間的問題。我給你具體分析一下:
1、保證合同依託於主合同(借款合同)存在,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即無效。首先民間借貸中經常出現無約定期限的借款協議,那麼其到期期限即主張權利之日,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視為合同履行期屆滿,所以我們應當首先確認其借款合同什麼時間內有效,《合同法》第62條第4款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第206條規定: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按照訴訟時效的起點規定,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而「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就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而遭到拒絕;「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是指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到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在合同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考慮前一種情形。也正是基於這種理解。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合同,債權人提起訴訟的,除非債務人能夠提出相反的證據,否則一般不以訴訟時效限制債權人的起訴,因為法院正是認為債權人提起訴訟就是一種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方式。但是債權人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就是將自己向法院的訴訟視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這也就意味著債務人沒有逾期還款,那麼債權人將無法向債務人請求支付逾期違約利息。既然無約定返還借款的具體期限,出借人就可選擇隨時主張對方當即履行返還借款,但不能超過2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這意思就是說無約定返還借款的借條最長到期日是20年後的借款日前一天。
2、保證期間與借款到期日是個不同的概念,它是依託與借款期限存在的,如未約定保證期間,則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這里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該約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的約定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因此其保證期間還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3、這樣就要分三種情況了,第一種情況保證人能舉證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到期日之前主張過債權的,那麼該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即為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到約定保證期限到期日止;第二種情況債權人在約定保證期限到期日以後主張債權的,保證人的約定保證期限則在事實上早於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則依法應當認定為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6個月;第三種情況債權人在法定的20年內一直未主張債權,那麼期保證行為還是依託於主債權長期存在,保證期間將在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產生....依據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保證形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樓上的答復遺漏了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是不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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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給朋友擔保貸款,期限兩年,第一年還了再貸第二年,第二年我不想擔保了,銀行會同意嗎。
債務結清前不行
5. 兩年的信用社貸款一年到期後第二年擔保人是否還要去信用社簽字
請問農村信用社貸款合同兩年 ,第二年續貸要擔保人和本人簽字嗎?
6. 貸款期限為一年,已逾期十年,銀行已起訴到法院,擔保人有責住嗎請健事解答,謝謝
擔保人要按照擔保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或抵押責任。
7. 幾年前朋友擔保貸款一年,信貸員說擔保期一年,3個人就共同簽了空白擔保合同和承諾書,後來才知道被騙了。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朋友和信貸員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重點在於惡意串通相關證據的收集。
建議你找專業的律師咨詢法律意見。
8. 貸款一年,到期也還清了,還需要原來的擔保人來擔保嗎
沒有這個規定,擔保法要求,每名保證人的義務期限僅僅是該筆業務的貸款期限,如果已經結清,其實保證人也無需再承擔擔保義務,希望回答對你來說有幫助!
9. 貸款合同期限一年超過多長時間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半年,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未約定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合同期滿後半年內未要求保證人還貸款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提起訴訟適用於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