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擔保人怎樣終止擔保
1、被擔保事項達到解除條件,可以終止擔保。
2、被擔保事項發生嚴重違反條款情況的,可以申請終止擔保(需起訴,由法院裁定擔保解除)。
3、被擔保事項在擔保期內發生自然事故導致被擔保內容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終止擔保。
4、以上「被擔保事項」通常指「被擔保人」,包括但不限於此。
(1)擔保人終止擔保貸款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
1、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②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取消擔保嗎
如果審批已經通過了,確定額度了,目前是處在正在放款的階段,則無法取消擔保人。只能期望他正常還款。
③ 擔保人怎麼解除擔保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若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我國《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范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擔保人對債務人而言,在其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雖不享有債權,但擔保人畢竟承擔著財產損失的風險,極有轉化為債權的可能。
而且,根據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債權人在其債權設有擔保時,因其債權不致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損害,不必行使撤銷權,這樣,擔保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這對擔保人是極不公正的。同時,《破產法》中賦予擔保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債權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認定擔保人在特定條件下是能夠行使撤銷權的。
破產法的撤銷權與破產法外的撤銷權是應當區分的,不能援引破產法上的規定來對債權法撤銷權的適用進行推論。不賦予擔保人撤銷行使的主體資格,雖可能會造成擔保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撤銷權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擔保人的權益只能在擔保法中予以明確。我國擔保法中未規定擔保人的催告權和擔保責任免除請求權,這是擔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擔保法的立法問題影響撤銷權制度本身的規定性。因此,擔保人不享有撤銷權應是與現行立法和撤銷權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④ 給別人擔保貸款,如何撤銷
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解除擔保:
第一、過了擔保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上規定是債權到期之後的六個月內
第二,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貸款的實際用途與主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不一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⑤ 擔保人如何撤銷擔保
根據擔保法規定:
1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 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⑥ 銀行貸款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貸款還清了就自然取消了擔保
⑦ 怎麼退出銀行貸款擔保人
退出銀行貸款擔保人這個是沒有任何辦法的,只有所有貸款還清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