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可以中途更換擔保人嗎
是否可以更換擔保人一方面需要擔保人和銀行協商,另一方面銀行為資金安全還需有變更後的擔保人進來代替你的身份。
② 擔保的貸款到期轉貸已更換新擔保人原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你所謂的轉貸應該是還了上一筆貸款然後重新做合同把錢再貸出來
如果是這種方法的話
那原擔保人的責任已經隨著上一筆貸款的結清結束了
現在的貸款由新擔保人承擔責任
③ 擔保人只有一人簽字,貸款人續貸不成,擔保人有責任嗎
沒有擔保責任的,續貸必須要有擔保人繼續願意擔保才行
④ 銀行貸款到期未還完,續貸時可以換擔保人么
銀行貸款到期未還續貸時可以換擔保人嗎?這個應該是可以換擔保人的。得看你續貸的時候再續貸多少錢,更換擔保人的人也得有一定的影響力才可以。
⑤ 貸款人把銀行的錢還了,又繼續貨,和擔保人還有關系嗎
沒有關系。
銀行貸款到期之後,如果主貸人續貸,銀行需要重新審核主貸人徵信、資產負債等資質。
如果續貸還需要擔保的話,銀行會聯系你補充資料,走一下擔保流程。
為了安全起見,你首先要確定是否是真正的銀行貸款,是否繼續需要你的擔保,也可以拉取詳版徵信,看看裡面是否有擔保信息。
⑥ 銀行貸款到期了換不了本金,給利息繼續用,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如果是擔保人,一直都是有責任的!
⑦ 擔保期內發生二次續貸是否有責任關系
如續貸未經擔保人同意,並確認繼續擔保,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咨詢完畢請及時結束咨詢,並評價。
⑧ 貸款找的擔保人可以「中途」更換嗎
一、貸款人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不得私自更換擔保人,若更換,需向銀行申請並取得銀行許可。
二、如果銀行不同意更換,則只能履行原來的擔保協議,原擔保人繼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同意更換擔保人,銀行需要審核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還需要重新簽訂擔保協議之後,新的擔保人才會生效。
三、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8)貸款續貸中間換擔保人有責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⑨ 貸款到期,要續貸,原來6位擔保人中間進行了更換,這樣的行為屬於貸
沒有,放心。你就沒有責任了,我是擔保公司的。或者這么說他要在續貸的話除非在找你簽字,你才有後面的責任
⑩ 原經辦人辦理的貸款到期後另有經辦人重新辦理,而且更換了擔保人|,原經辦人是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摘要】
原經辦人辦理的貸款到期後另有經辦人重新辦理,而且更換了擔保人|,原經辦人是【提問】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回答】
那就是 後面的擔保人【回答】
原經辦人是否有責任【提問】
主要問的是原經辦人是否有責任【提問】
沒有了哦,換了經辦人就是 相當於重新有人接手,跟原經辦人沒有關系【回答】
實際這筆貸款就是續貸,原經辦人也沒責任嗎,而且在原來的基礎上歸還了部分貸款金額【提問】
重新簽了新貸款合同了【提問】
新舊經辦人 他們會交接,完成交接,原經辦人 就沒什麼事了哦【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