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合同擔保向銀行貸款有哪些法律責任及注意事項
依照擔保法承擔擔保責任。
把合同條款看清楚,把擔保人的責任界限約定清楚。
2. 工程款支付擔保
而在擔保比例浮動條件中強調「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也再次體現了江蘇省對於工程擔保內涵的科學認識:工程擔保是提高誠信履約意識、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工具——在實施工程擔保的情況下仍然出現被擔保方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乃至造成社會事件的現象,則需要強化分級管理,進一步提高擔保比例、強化履約意識。
另外,《指導意見》還明確「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這與實施范圍內「鼓勵實施其他類型工程擔保」相呼應,也為工程擔保類型的創新提供了方向:擔保主體既可以涉獵差額履約擔保、分包商履約、完工擔保等已有類型,也可結合工程建設實際開發全新類型。
作為建築大省,2006年以來江蘇建築業發展主要指標一直穩居全國首位;2019年,江蘇省建築業更是以總產值超出第二名萬余億元的絕對優勢繼續領跑全國。此次《指導意見》對於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強調以及對於浮動機制的鼓勵,都反映了建築大省向建築強省轉變的堅定決心,也必將引領更大范圍內的工程擔保制度變革。
3. F十EpC工程合同施工單位可以抵押貸款嗎
我認為他不能做抵押貸款,因為他只是工程合同,合同還體現不了具體的錢。
4. 工程合同能貸款嗎
工程合同可以貸款的。
凡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具備對外承包工程專業技術資質和實力的企業,均可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貸款。
基本條件
1、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和資信狀況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已簽訂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時需經國家有權審批機關批准。
3、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帶動國產設備、材料、技術、勞務和管理的出口額占項目合同總金額的比例不低於15%。
4、對外承包合同金額不低於100萬美元,預付款比例一般不低於15%,延期付款部分應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認可的支付保證。
5、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應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6、承包商具有實施對外承包工程的相關資質、工程履約能力。
7、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相對穩定。
8、對收匯風險較大的項目,應按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要求投保相應的出口信用險。
(4)施工合同付款擔保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簽約儀式
1、有資本金,即投資人的非債務資金。不同行業的項目所要求的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不同,銀行貸款不能作為項目資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項目資本金在30%以上。
2、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較長,往往是一次審批,多次發放,貸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資產貸款以整個項目全部資金需求為評審對象,一次審批、承諾。
而放款階段是根據工程進度和年度貸款計劃,逐年、逐筆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合同期限是指對項目發放第一筆貸款起至最後一筆貸款還清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為貸款第一年利率,以後每年要根據人民銀行的利率變動進行調整。
3、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次性的。一筆固定資產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從項目建設時投入,項目竣工投產產生效益開始歸還借款,到銀行逐步收回全部貸款本息,貸款即退出企業生產活動。新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需要按規定重新立項報批。
4、 固定資產貸款的還款來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稅後利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其他自有資金。
5、 固定資產貸款專業性強,管理過程復雜,對客戶經理的素質要求較高。
5. 為什麼在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時要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般建設管理行政部門為防止建築方日後拖欠工人工資,造成其他影響,在合同備案時要求按比例繳納保證金,工程完工後無拖欠工人工資的情況,保證金予以返還。這是現在大多都這樣做,你沒有辦法。
6. 工程合同簽完可以用合同去銀行貸款嗎
工程合同不能進行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與工程合同沒有直接關系,工程合同也不屬於銀行貸款的抵押物或者參考物。
銀行的參照物一般為有價值的固定資產和等價債券,以及等額的資金保障。主要有:
第一、固定資產
第二、有價債券、股票、期票等
第三、大產權的商品房。
第四、固定收入,穩定的營業收入。
如果沒有上述的這些經濟保障,那麼當事人也可以找一個擔保人,這樣也可以取得銀行的貸款通過,不過擔保人必須具備資質, 具有合法性和資質性,這樣才可以幫助當事人進行銀行的擔保。
7. 用工程合同可以銀行貸款嗎
如果只是普通的工程合同,你就不用想了。銀行肯定不會批。
現在全國都缺錢。
即使去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也都不會批給你的。
民間放貸的都要拿不動產或優質債券抵押的。
8. 工程款支付擔保與預付款擔保 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保險概念、保險責任、功能機制這三個方面:
一、保險概念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以工程項目發包人為投保人,以簽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為被保險人。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承包人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於工程建設的保險。
二、保險責任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義務,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已支付的預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險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以預付款扣抵應付工程進度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三、功能機制區別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擔保形式,在功能機制上最大限度的發揮著「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保障作用」。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由於發包人預付工程款先於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建設工程項目款項數額通常較大,因此就存在工程預付款使用的信用風險。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預付款擔保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9. 建築工程合同能到銀行貸款嗎
在建工程
可以
抵押貸款
,但是僅僅合同是不夠的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
在建工程抵押
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
資金融通
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
擔保法
》司法解釋對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但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未作具體規定。建設部《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權
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物權法
》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
貸款擔保
。《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
土地出讓金
,並取得國有
土地使用權證
。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和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證
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
4、投入工程的
自有資金
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