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1)貸款擔保期限最後一天的案例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2.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貸款擔保期限最後一天的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3.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期限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此期間經過後,保證人便可免去承擔保證責任。 (1)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不明確 保證期間為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原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2)借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限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如你說的情況,你看看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方面的條款吧,一般來說約定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原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如果是這樣,銀行也沒證據給你父親通知過,你父親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4.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判決案例我替別人在銀行擔保了40萬元可是主貸款人拿了錢跑了現在法院起訴我還款並把我
一般情況下,貸款人無能力還貸,擔保人有義務履行還貸義務,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擔保人房產。
1、目前提倡和諧社會,只要擔保人沒有第二居所而且抵押的房屋是擔保人的唯一生活居所,正常情況下法院是不能把擔保人趕到大街上去的。
2、到當地公安局經偵部門報案,證明你的那個親戚欺騙你們擔保。
3、咨詢當地正規的律師及法律援助部門,因為各地的情況不同。
5.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6.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一般期限多長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