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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風險補償金

發布時間:2021-10-23 11:01:19

A. 商業銀行信貸風險補償機制主要有哪些措施

2005年,銀監會還實施分類考核,進行監管的差異。具體思路如下:不良貸款

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條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更好地監測和評估的股權分置改革後,應特別注意的新的不良率貸款,看它是否能夠達到國際較好銀行水平,也應對新成立的具體分析和研究不良貸款。同時,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為中心,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嚴格信貸管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規模相對較小,應特別關注集團客戶,以及相關的貸款和風險管理情況。對於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的差,歷史包袱沉重等工作條件,應加強信貸資產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同時,切實按照相關的標准和准確的貸款分類,基地搞准不良貸款在不良貸款「雙降」的標准,而固利,增加經費的要求,採取各種措施處置不良資產,多渠道籌集資金的,充實資本金

B.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簡單說吧,假如你是企業,政府收你的錢設了一個基金,另外一個企業欠你錢,但是破產了,也就是沒錢還你了,這個基金能稍微補償你點損失。

C. 風險補償金是什麼

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金制度:風險補償金由三部分組成:一是由本級政府每年按注冊資金的3-5%補貼;二是免徵擔保行業營業稅,以及徵收擔保行業所得稅,財政次年全額列支,用於支持擔保機構;三是擔保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形成三位一體的擔保損失補充注入機制。

D.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E. 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有關補充措施的安排意見是什麼

為實現2016年濱海新區中小微企業貸款再增加30%的目標奠定基礎,強調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有關補充措施》(以下簡稱「新十條」),濱海新區以2015年新區中小微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工作的政策體系為依託,結合各功能區、街鎮區域和產業發展實際,引導金融機構更加精準發力,服務重點領域和產業,特擬定濱海新區落實「新十條」的初步意見,簡稱「新區十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利用融資租賃資源。發揮新區融資租賃行業政策高地優勢,利用新區單獨設立的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金,與市租賃協會及相關融資租賃公司合作,探索開展固定資產售後回租、廠商租賃、PPP項目融資等業務,幫助小微企業融資。
二是精準扶持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公司。進一步優化《天津市濱海新區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津濱政辦發〔2015〕38號)文件,建立扶持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等現代服務業的政策體系和扶持辦法,對為區內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采購區內中小微企業生產的設備產品作為租賃物等,根據業務規模給予相應補貼。
三是發揮融資擔保作用。將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納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補償范圍;推動新區及各功能區國有擔保機構增加註冊資本,增強代償能力;與國內大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四是提升融資擔保能力。推動新區范圍內擔保能力較強、資質較好的擔保公司,申請獲得再擔保公司資質,對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增強為新區中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能力。
五是鼓勵產品服務創新。針對新區產業結構及融資需求特點,會同人民銀行濱海新區中心支行和濱海銀監分局,推動轄區內金融機構創新融資產品,改進融資流程,提供便捷服務,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六是運用信用保險平台。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業擴大出口,探索建立濱海新區小微企業融資暨風險保障平台,同時做好加強風險保障和提供融資便利。
七是建立區域倒貸資金池。新區本級和開發區、保稅區等七個功能區共設一個資金池,金額不低於5億元,委託專業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用於新區企業償債過橋、風險緩釋和提前補償。
八是建立獎勵激勵機制。每半年對新增信貸投放新區前10位的金融機構和對中小微企業累計信貸投放相對較多的10家金融機構(按大、中、小型機構分類擇優選取)給予通報表揚和定額獎勵;對貸款累計投放金額及有融資需求企業占注冊企業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區和前6位的街鎮,給予通報表揚。
九是建立「互聯網+政企信息橋」微型服務平台。為拓寬服務企業渠道,以濱海新區金融服務網為依託,建立APP手機客戶端,解決新區中小企業和各金融機構在融資過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一定程度上為信貸配給提供便利條件。
十是加強信用環境建設。建立維護金融債權打擊逃廢債工作制度,由區公安局牽頭,區金融局、區法院、區市場監管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人民銀行濱海新區中心支行、濱海銀監分局等部門實施。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通過關聯企業挪用信貸資金、財務數據造假等的不良貸款主體加大打擊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審理時效,營造良好金融生態,切實維護新區金融安全穩定。

F. 在網上貸了一筆款,用了幾個月之後發現還有擔保費,而且很高,做的時候也沒人跟我說,這合法嗎

創業貸款是指各銀行為支持民營經濟、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的發展,遵循國家有關政策,推出面向個人、用於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資金需要的貸款,旨在幫助急需發展事業的個人盡早實現目標。相關鏈接銀行對貸款申請者的要求(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證明,有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穩定的收入和還本付息的能力;(3)借款人投資項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資金;(4)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5)在本行開立結算帳戶,營業收入經過本行結算。貸款申請者需提供申請資料(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證原件)和婚姻狀況證明;(2)個人或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文件;(3)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貸款用途中的相關協議、合同或其他資料;(4)擔保材料: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權屬憑證和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本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所告。案例前年,廣州市個體戶張先生用手頭上的20萬元現金,開始經營服裝批發生意,後來生意越做越大,流動資金出現了緊張。於是就考慮向廣東發展銀行申請個人創業流動資金貸款,銀行經考察後,認為該個體戶生意較好,可以給予創業貸款支持,但為了保證貸款安全回收,要求該個體戶必須提供擔保。張先生無固定資產抵押,銀行只好推介擔保公司對其進行擔保。好在張先生鍥而不舍,跑了好幾趟,終於得到擔保公司的擔保,最後從銀行取得50萬元的貸款。張先生在銀行的支持下,生意得到較快發展,平均每年經營收入達到500萬元,每年平均凈利潤為80萬元。實際上,張先生的遭遇算是幸運了,更多的創業者不是被銀行拒之門外就是貸款後因為巨額擔保費用佔用資金而導致經營失敗。創業貸款給想創業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一桿可以縱橫天下的槍,這桿槍威力極大卻也燙手傷人……高門檻讓創業者望而卻步2003年8月,中國銀行、光大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信銀行等金融機構相繼推出「個人創業貸款」項目,而中國農業銀行早在2002年9月就推出了《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管理辦法》並一直在運行中。但這些貸款措施實施以來,一直無法成為市場的主流。然而,銀行畢竟是商業機構,發放貸款首先考慮的還是資金的安全。出於貸款資金安全的考慮,往往把門檻稍微抬高了一點,或者說嚴格了一點。貸款評估十分嚴格是創業貸款的特徵之一。銀行向個人或企業提供貸款一般需要質押、抵押、擔保三種條件。廣發行的個人助業貸款細則規定:貸款必須抵押,抵押的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抵押,定期存單質押、有價證券質押、流通性較強的動產質押,符合要求的擔保人擔保。而且發放額度根據具體擔保方式決定。就是這抵押讓創業者望而卻步。質押、抵押通常很難獲得100%的貸款,而擔保則要交給擔保公司一筆不菲的費用。申請者除了要有穩定的經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還必須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抵押擔保。事實上,許多申請貸款的個人和中小型私營企業一般都過不了銀行評估這一關。擔保公司不是「救命稻草」貸款起點金額為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流動資金貸款最長不超過1年。利率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在最低下浮10%(含)最高上浮30%(含)的幅度內浮動……盡管這些條件有點苛刻,但對於創業人士來說,資金是一劑強心針。如果你能提供銀行規定的資料,能提供合適的抵押,得到貸款並不困難。一般在提供完備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之後,一個月內就可以取得資金。但在諸多證明材料中,比較棘手的是抵押物證明,也就是擔保證明。如果你有等值的財產作抵押,問題可迎刃而解。但關鍵是,對於創業人士來說,恐怕沒有那麼貴重的抵押物。要解決這個問題,你只能找專業的擔保公司了。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為你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也不會輕易放過你,擔保公司還要向你收取巨額的擔保費用,因為按照有關規定,擔保機構要向貸款者收取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這無疑又增加了創業者的負擔。而現實生活中,由於擔保公司所負擔的責任重大,不少公司還會收取其他名目的一些風險補償金,這也成為阻礙個人創業貸款的一項重要因素。並非人人適合走創業貸款之路有人認為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走貸款融資的道路。我們為此走訪了廣東發展銀行的有關專家。據專家介紹,他們認為此看法是正確的,特別是剛進行創業,在這一行業無創業經驗,難免會有經營風險。對於那些有一定經營經驗,且經營效益較好,所經營業務范圍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銀行可以考慮給予貸款支持。專家忠告:對於一個創業者,如果想走貸款融資的道路,首先要考慮貸款經營獲利是否超過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費用支出;銀行的貸款期限與經營貨款回籠周期是否相匹配,以至於銀行收回貸款時,不影響正常經營;對銀行貸款要確定一個合適的貸款金額,過大和過小都不利於創業。此外還要把擔保公司的擔保費用也要計入經營成本中,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經營風險。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G. 跪求擔保公司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做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風險准備金的設立,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帶來的虧損。交易所不但要從交易手續費中提取風險准備金,而且要針對股指期貨的特殊風險建立由會員繳納的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只能用於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風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風險准備金的動用應遵循事先規定的法定程序,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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