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幫人擔保貸款有什麼責任,風險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幫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不僅要作為擔保人的聯系人,協助督促貸款人按期還款,就是萬一貸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也可能被債權人起訴,代替貸款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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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們需要知道,幫別人貸款的話,自己的信用記錄中是會增加一個項目的,就是別人的貸款記錄會影響到自己的信用記錄。當然如果他人能夠按時還款,沒有任何拖欠的話,擔保人的信譽是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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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們要看擔保額是不是自己能夠承擔,如果是三萬五萬的擔保i,即使別人不還款,自己也能幫他還的,那麼就沒有問題,如果自己的還款能力在10萬之內,動輒幫他人擔保100萬的貸款,那麼風險是十分大的,容易傾家盪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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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需要分析,自己與貸款人的關系,如果知根知底,十分了解他的消費習慣。例如沒有信用卡,沒有不良記錄,花錢不十分大手大腳,屬於比較靠譜的那種,而且貸款屬於日常貸款,像住房貸款,不涉及投資貸款,那麼是可以商量的。至於投資貸款,小編認為風險很大,可以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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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編再次提醒下,貸款有風險,擔保也有風險。如果非是自己的親戚和好朋友,建議不要擔保。
② 幫別人貸款別人不還擔保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
《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既然為別人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你先還款,再向另外的擔保人和貸款人追償。
③ 幫別人貸款別人不還擔保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擔保人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擔保責任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④ 貸款擔保連帶責任
您好,需要確認一下您的擔保是不是無限連帶擔保。(大部分的個人擔保都是無限連帶擔保)。
如果你是無限連帶擔保,你朋友還不上的時候,會執行你的財產。
銀行起訴的時候,不會只起訴你一個人,應該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訴了。
銀行一般都會將債務人(你的朋友)和擔保人(你)一起訴訟,節約訴訟成本。
如果是這樣的訴訟,建議你積極應訴,督促你朋友盡快還款。
⑤ 替別人擔保貸款,我該承擔什麼責任
一、如果你朋友通過擔保公司把你的房子抵押向銀行貸款,需要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你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二、如果A做生意賠了,銀行起訴的是他,要他還錢,且可以申請你的房屋優先償還;當然銀行也可以不申請你的房屋優先償還(不過,這樣操作銀行有失誤的風險,銀行內部有法律人士,故銀行放棄的可能性較小)。再說,你朋友的房屋是分期付款(可能是按揭吧),他的房屋是否也抵押了?如果他的房屋是否也抵押了,那他房屋所抵押的銀行有優先權,即使後來用你房屋抵押的這個銀行要主張權利,也要先償還前一個銀行的,還清後剩餘的才能還後一個銀行的,後一個銀行不會不考慮這個問題的。綜合以上,可以看出,銀行大多會申請你的房屋優先償還(除非你和銀行的上下關系都很好,而且他們願意為你承擔失職的責任)。
⑥ 借款擔保中擔保人的連帶責任應如何承擔
在本案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和順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另一個是自來水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在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於兩個合同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之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僅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這種保證方式中,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債務的履行只負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債務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就被保證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責任。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對保證債務的履行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對被保證債務的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樣的法律地位而無先後之分。債務履行期到來後,債權人既可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請求保證人履行,或者請求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由於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對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法院據此作出責令自來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民事判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對於自來水公司認為其擔保合同應為無效的抗辯理由,筆者認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於,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法律禁止國家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為他人提供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同條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行為內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第二,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撥款,沒有其他的利益獲取渠道,故這些單位不具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經濟條件。第三,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通常是要求被擔保人必須作相應的對等給付,例如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向擔保人支付一定的費用。而對於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而言,它們既不能通過提供擔保而收取費用,也不能享受反擔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單向性,這與商品經濟的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相違背。由於自來水公司並不屬於上述公益事業單位,而是屬於領取了企業法人執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因此即使其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務性質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和免除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果其事實上從事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同樣不能免除其對外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作了如下除外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這一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既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了經營活動,並可能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根據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它當然應當對經營中的風險承擔責任。
⑦ 我爸幫別人擔保了貸款,如果那人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過期不還的話你爸負有連帶責任,他就得還給人家。但他還了後可以向貸款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