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樣的風險呢
做了擔保人,就意味著如果被擔保人無力清償債務或付款,您就必須代其支付。其中銀行貸款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不同擔保方式面臨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貸款人的財產,餘款向擔保人追索;後者銀行可以根據貸款人和擔保人追款的難易程度來選擇追款對象。
第三出於自願對負債進行擔保,願意承擔因此帶來的責任和風險。在作為擔保人時,銀行等貸款機構多會要求擔保人到律師樓或公證人處簽一份獨立法律咨詢文件,簡稱「ILA」。簽署這份文件時,擔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個律師簽名,必須要另外找一位律師簽署作證,證明已經將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清楚解釋給擔保人知道,而擔保人也明白要對負債作個人承擔,並且是自願作為擔保人,並沒有受到任何壓力。
B. 用自己的身份證給別人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對自己有啥風險
說用你的身份證給別人擔保的話,以後當她還不起這些貸款,就是你自已來還這些貸款相當於你是第二個責任人,所以還不起的時候,是要付出一定代價。
C.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人風險問題
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那可是大案子。)
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