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已經預售的商品房能不能抵押貸款
可以抵押貸款。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有貸款銀行代替支付金額,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所以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就要辦理預抵押登記。這主要體現了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對銀行債權的一種保證。
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6) 商品房買賣合同。
B. 開發商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還可以抵押給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嗎
可以。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所以有權處分該房地產的部門可以設立抵押權。
銀行需要注意的就是房地產的所有人是否有處分權,特別注意該房地產是否屬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只要不構成抵押無效,都可以實現抵押權。
(2)開發商把可預售的商品房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 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於歷史原因,佔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沒有上述法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便無效。
C. 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讓去交首付款網簽,我了解到開發商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我能交嗎
這樣肯定是存在一定風險的。為了套取流動資金,開發商會將新房抵押給銀行,等購房者買房後,先解押再為購房者辦理網簽合同及房屋備案,相當於打了一個「時間差」。但一旦開發商未能如期解押還款,那麼房子就有可能會被銀行收走,購房者將蒙受損失。
首先需明確,被抵押房產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後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此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
但是,按有關法規規定,將抵押房地產出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在實踐中,有幾種合法交易模式:
1、開發商對抵押房逐步還款,逐步銷售。先還款,後銷售,保證出賣的商品房處在已解除抵押狀態。
2、目前廣州的通行做法是,開發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題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抵押人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歸還出賣房屋的對應的款項,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塗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較高。
3、買方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方、開發商和提供貸款(銀行)三方約定,由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帳戶,專門用以歸還房地產開發商所應支付給銀行的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辦理抵押塗銷。
4、買受人在購買房後,辦理了部分購房款按揭貸款,在貸款清償之前,買受人又將其房產再次轉讓的,原買受人在與次位買受人簽訂合同後,共同向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此項業務非所有銀行都有)。
然而,一些開發商為了銷售順利,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由於未告知抵押事實,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第6條第2款,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為防範假按揭,購房者可在購房簽定合同前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所購房產的抵押情況。如果購房者不慎買了假按揭房,可向房管局反映,對違規開發商進行處理;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D. 預售後的商品房土地開發商能抵押到銀行拿貸款嗎
這應該是相互勾結騙錢,根本不是抵押,連貸款也不是
E. 什麼是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
滿足條件就可以的。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F. 如何查詢開發商預售房是否存在抵押貸款
開發商搞「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後,就已經在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在它取得預售證准備賣期房時,一定會先通知銀行,將即將賣出的房號告訴銀行,由銀行出面去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房屋的抵押撤銷手續,這樣交易中心才能受理這些期房的買賣合同。因為期房抵押未解除前不可重復再抵押,所以若銀行不知道開賣或不同意去撤銷原抵押,則開發商是賣不成房的——標志是,《預售合同》備案做不成。
所以,咱們可以反向推斷:簽約後,若在合理期間內辦不了合同備案,購房人可以懷疑開發商這事沒辦,有問題,可以立即追究、維權。
懂了這道理,並及時採取措施,優先償債之慮,就不會再發生。
G. 開發商有權將簽了預售合同的商品房進行抵押貸款嗎
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並不是合同設立時生效的,而是登記生效。所以對方是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的。
但是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後,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其行為構成了欺詐,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前提下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H. 開發商可不可以預售而未售的商品房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作貸款抵押
不可以。開發商不可以預售而未售的商品房辦理抵押權。
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6) 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告登記其屬性自本質而言其為《物權法》通過法定形式賦予了債權請求權以類似物權之效力。在預售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業務中所涉兩種登記類型為針對商品房物權的預告登記和針對抵押權的預告登記業務。此兩種業務類型在實務中往往需一並申請,登記機構一並予以受理。然而貸款銀行仍需注意提醒借款人即商品房買受人要求開發商配合其辦理預告登記。
加之各地登記機構登記系統不一,因軟體設置而導致的業務受理模式亦各有不同,銀行可事先咨詢當地登記機構針對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業務的受理模式,倘若無需一並申請,應在與買受人簽訂借款合同中加入買受人辦理預告登記之義務。因買受人其作為預告登記之權利人,在與作為出買方的開發商存在約定情形下便可申請預告登記。
同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亦規定了其可單方申請之情形,其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故而,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訂貸款合同時應詢問買受人是否與開發商存在辦理預告登記之約定,然而鑒於實務中多采格式範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買受人亦無此約定意識,銀行便應征詢買受人與開發商達成共同申請預告登記之補充協議的可能。
在兩種預告登記一並申請受理的模式下,此種要求並無過分加重義務之嫌,縱使存在兩種預告登記非一並申請的情形,那麼要求申請預告登記實則有保護買受人將來順利獲取產權之效,其對於買受人和銀行皆為有利之舉。
I. 開發商辦理了預售許可證後,能再將該土地抵押貸款嗎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2,開發商只有在取得了預售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外銷售房子,收取購房者的房款,未辦理出預售證收錢的屬於非法行為,法律不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的!
3,你可以電話咨詢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預售證是房管局負責審批頒發的,如果辦理出來了一是在售樓處會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備案,他們會告訴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購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