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拉黑幾年
朋友你好!像你遇到的這種情況我也遇到過!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你或者借款人把欠款還上!請看保這個字的構成:一個單立人,一個呆,俗稱的:「獃人作保」。
關於拉黑時限:你或者借款人還完欠款,就解除了。
關於你所說的「我有叫借款人拿部車,是起亞車、車是借款人的車過戶在他老婆名下、她老婆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名、車和使用證作為抵押」目前缺少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判你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借款人還不上,你就得替欠款人還款。
如果當時你把相關證明找到公證機關做一下公正,證明欠款人的車輛作為抵押物,那麼本案的性質就變了,變成了「實物抵押借款」,就沒你的責任了!
給您個建議:不管什麼事,先小人後君子。不能光在嘴上說說!留好證據資料,以防萬一!
②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怎麼辦
那隻有擔保人替它還賬了,銀行要擔保人就是干這個用的。貸款人不還帳,擔保人積極協助貸款人還款,一旦銀行起訴,擔保人肯定跑不掉。
③ 貸款人不還款是不是要擔保人的家人一塊承擔還款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人家人無需承擔。貸款人不還,擔保人償還: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④ 貸款人不還款,銀行找擔保人,擔保人又沒貸款,可以起訴貸款人嗎
有沒搞錯啊?
擔保人
就是借款人還不了錢而替其還款的。實際當中往往很多人不理解這一點,或者不服氣,「他借的錢我又沒用到」。當然銀行會連
貸款人
、擔保人一同起訴的,但對方如果執行不出錢的話,就要從身上扣錢了
⑤ 如果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要還嗎
如果貸款人不還款 擔保人是有還款義烏進行還款的 因為對貸款合同做了承諾相當於和借款人需要一起旅行義務 如果借款人和到擔保人都不還款 這個是可以起訴雙方的
⑥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該怎麼辦
貸款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擔保人需要按照擔保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