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備用信用證可以用來貸款嗎
備用信用證可不可以用來貸款,要看該備用信用證的具體條款,以及該備用信用證所擔保的內容是屬於哪一類,由此才能夠判斷是否可以用來做抵押貸款。
Ⅱ 備用信用證是什麼
本題答案選擇 1
備用信用證屬跟單信用證的一種,它是相對於一般附有商業單據的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業信用證由受益人將貨物裝運出口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這一履約行為而使信用證成為可使用的結算方式;備用信用證則由於開證申請人的違約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時開證申請人履約無誤,則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結算方式,故稱為備用信用證。由於備用信用證所具有的擔保性質,所以有時也稱做擔保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履約信用證、商業票據信用證,它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銀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並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屬於銀行信用,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因此,備用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申請人發生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其具有擔保的性質。同時,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徵,它獨立於作為其開立基礎的其所擔保的交易合同,開證行處理的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文件,而與交易合同無關。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開證行一般處於次債務人的地位,其付款責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開證申請人違約時開證行才承擔付款責任。而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且「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時開證申請人是否付款。
備用信用證最早流行於美國,因美國法律不允許銀行開立保函,故銀行採用備用信用證來代替保函,後來其逐漸發展成為為國際性合同提供履約擔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廣泛,如國際承包工程的投標、國際租賃、預付貨款、賒銷業務以及國際融資等業務。國際商會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文本中,明確規定該慣例的條文適用於備用信用證,即將備用信用證列入了信用證的范圍
Ⅲ 請問備用信用證擔保貸款銀行能受理嗎貸款人有無風險
銀行可以接受備用信用證擔保申請貸款,需要看開貸款行對開證行是否有同業授信額度。風險么總是有的,相對普通貸款來說小一點。
Ⅳ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有什麼區別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並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准,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並無關。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慣例不同。由於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Ⅳ 備用信用證怎麼弄法
首先向自己的銀行銀行詢問是否開展備用信用證業務
如果開展有備用信用證業務,告知銀行具體的備用證種類,比如是商業備用證還是履約備用證還是融資保證備用證
其次,銀行勢必要求欲開立備用證的客戶須在銀行有足額授信,並打入足夠的保證金
另外准備好基礎合同,具體自然是銀行會告訴你怎麼做。
Ⅵ 備用信用證跟信用證有什麼區別
備用信用證跟信用證都屬於信用證的一種,但在其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圍等方面不同,它們的區別為。
1、功能不同。在跟單商業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根據標的合同的約定,在交貨後取得一系列與貨物裝運有關的單據,然後要求開證行根據規定的單據付款或議付。而備用信用證的作用與跟單商業信用證正好相反,在備用信用證下,其作用主要取決於申請人的履約情況。
2、使用范圍不同。跟單信用證主要適用於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備用信用證不僅可用於國際貨物貿易,也可用於國內貨物貿易。
3、使用要求不同。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Ⅶ 備用信用證申請條件
二、開立備用信用證SBLC、銀行保函,擔保貸款
單筆金額:最小50萬美元-最大5億美元
備用證期限:最短6個月,最長12個月,到期可以延期。
成功案例:
1.每月開出超過1億美元,用於購買貨物大宗商品,
例如:石油、煤炭、礦石資源產品。
2.每月開出超過2億美元,企業在辦理固定資產抵押,
並且支付開證費後,才能開立備用信用證;
因此,僅適合有房產、土地、固定資產的企業。
備用信用證、銀行保函擔保貸款融資,流程如下:
1. 以備用信用證,在中國的銀行貸款,只能是三資公司,
中資企業不行。
2. 公司必須具備投注差,由外匯管理局批準的;
3. 接證銀行,同意開證銀行的備用信用證格式。
4. 開立備信用證,辦理貸款。
5.貸款額度是備證金額的90%-95%貸款。
特別提示:
開立備用信用證及銀行保函,99%都是不具備開證能力的融資中介,無需任何擔保,即使開出了
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也是廢紙,無任何銀行會貸款(因為這些開證銀行,都是空殼)。
另外,從國際大銀行開立備用信用證、無需任何擔保的,例如:備用信用證租賃、買斷、不還本、分款用的,都是欺詐行為。開證申請人必須在銀行存款100元,才能開出100元的備用證或者保函。
不能提供開出備用證等值的存款的,都是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