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把營業執照借給別人以自己的名義幫別人貸款,擔保人是那個人自己,請問作為貸款人有什麼風險
只要貸款過程中使用的證明等資料涉及到你,你與貸款人(或擔保人)的風險就聯系在一起了。
默認你與貸款人(或擔保人)是公同貸款人關系、或者是擔保人關系。
一旦貸款人還不了款,你要替他還。
除非你能證明你不知情、或者貸款人是盜用你的資料。
象你這種情況,你是銀行的第一債主,銀行首先找你,只有你破產了、或逃了,才找擔保人。
Ⅱ 我幫別人做擔保會影響我以後的貸款嗎
如果您的朋友還款及時,並沒有出現異常情況導致銀行向您這個擔保人追貸的情況,是不會影響你貸款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給別人做擔保是以誰的名義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Ⅲ 別人用我的名字貸款,對方用自己擔保會有什麼問題
肯定有問題,貸款還款人是你。所謂擔保人,只是起到一個擔保作用,如果欠款了,銀行首先找你還。除非是實在找不到你了,才會找擔保人。如果沒人還錢,受法律責任的可是借款人,而不是擔保人。
貸款不還的後果:
當貸款到期還未還清時,將會產生逾期,銀行的計算機系統就有權隨時在個人賬戶中扣錢,直到扣滿當年應還的貸款金額及利息。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以及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經辦銀行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貸款利率按合同四條第二款的約定進行調整的,利率調整後罰息利率亦相應變動,其變動周期與利率變動周期一致。
個人信用系統也將自動記錄違約情況,將會對借款人今後申請住房按揭、汽車按揭等貸款以及信用卡辦理造成影響,還款後七年才可以消除。
對於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Ⅳ 給別人貸款做擔保人
如果給你朋友擔保了,你朋友在貸款到期後償還了貸款本息,對你沒有影響,還會給你的個人徵信上增加了信用,對你以後貸款有好處.
但是你朋友貸款到期不能還款,你是負有邊帶賠償責任(一般擔保期限是貸款到期後六個月內,在此期間銀行會起訴你和你的朋友,以保證貸款訴訟時效)這樣會對你非常不利的.你以後也就不會在貸到款了.
所以給朋友擔保主要看他的還款能力和抵押物是否足值.
還需謹慎,以免給自己以後造成很大的麻煩。
Ⅳ 以 我名義給別人貸款,別人擔保,別人不還後果
借款人不還款或失去還款能力的,由擔保人還款。如果擔保人不還款,銀行會沒收借款人的財產,如果財產價值不夠償還貸款,那麼擔保人補償。
Ⅵ 朋友急需要用錢,想以我的名義貸款,他做擔保,如果貸款還不上我應該付什麼樣的責任
你這個意思是,貸款申請人是你,他作為一個擔保人。如果您朋友沒有錢轉給你,但是貸款本身落在你身上,銀行會先找你,也就是要求申請人還款。如果申請人無力償還才會找擔保人
Ⅶ 老闆讓員工以員工名義貸款,他做擔保人,從法律上來說會辦理好合法手續。風險很小,要答應嗎。
我覺得像這種以你自己的名義給老闆貸款的事情最好不要做,實際上法律上有很多事情並不是表面上那麼簡單,像你所理解的你的老闆做你的擔保人,你覺得如果這筆貸款還不上的話,你的老闆將成為債務人替你還貸款,那麼其實還有一點你並不清楚,也就是擔保人是分兩種情況的,有一種是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那麼法院是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還有一種是需要你注意的,有的保證人要承擔保障責任,首先是要以債務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並且法院已經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後仍然為償還清債務的才會有保證人承擔剩餘的還債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老闆是第2種保證人的話,法院一旦強制執行,還是首先執行你的個人財產,只有你沒有財產可執行或者不足以償還貸款,你的老闆才會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的話你的風險就足夠的大,也就是說你才是真正的第一,債務人執行的時候也是以你為主,很有可能你的財產被直行以後債務還清了,你的老闆就逃避了責任,所以說像這種情況一定要慎重,根本就不具有什麼可行性,因為以你的名義給別人貸款,你不覺得這樣的事情做起來很不理智嗎而且平白無故的給自己增加一大筆的債務對於你來說是風險小還是風險大呢?你完全沒有必要答應,你只是一個員工而已做出這么大的犧牲,我想真的不值得。
Ⅷ 銀行在2005年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我的名義給別人做擔保貸款,我該怎麼辦
別人以你的名義貸款,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你同意用你的名義貸款,而且在貸款合同上簽字的,法律上視為你的個人貸款,你應當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別人與銀行沒有法律關系。如果別人拒不還款,責任由你自己承擔。在你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以向實際使用人追償。
2、你不知道別人以你的名義貸款的,你沒有簽訂任何貸款合同的,可以向銀行提出異議,並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貸款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