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給員工擔保進行小額貸款,是否違法呢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個在努力奮斗的金融民工,請大家關注我,共同探討財經問題!
公司給員工擔保進行小額貸款,這個是不違法的,公司只要通過股東會決議,在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基礎上作出的擔保決議,那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像你這個情況,員工借款,而公司給員工的借款提供擔保,這個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只要貸款的錢是用於員工自己使用,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員工的借款用於公司的經營, 那麼公司給員工的借款擔保,那麼就會存在問題,資金適使用方給自己擔保,那樣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這筆貸款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旦企業的經營出現問題,那麼就會使得貸款出現無法收回的可能。
一般來說,員工借款由公司來擔保,一般是不大可能的,公司沒有必要來給員工的借款承擔兜底的責任。
⑵ 公司為另一公司擔保貸款
這個就要你公司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公司擔保的公司有違規操作行為,及擔保的資金的流向,再請一個好律師,這樣就有打贏官司的勝算,因為法院是根據證據來定罪的,如果什麼證據也沒有,贏得概率就比較低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用。
⑶ 擔保公司幫忙做抵押貸款,利息比銀行低,大家幫忙鑒定一下是不是騙子
是 ,如果是抵押貸款,擔保公司都是要從銀行貸款的,你想想他怎麼可能比銀行的利息還低呢,如果你開公司的,你豈不是要自己往裡填?
或許是跟你說的利息比銀行低,但是在手續費那裡一次補齊,這個可就不一定了
⑷ 公司替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法人代表簽字嗎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因此,還應當提供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⑸ 我公司為個人抵押貸款做擔保有什麼後遺症呢
你公司為個人抵押貸款做擔保是有後遺症的,當你公司擔保的個人抵押貸款俞期,你公司做為擔保方,將被追索還貸款金額。。。擔保須謹慎。。。
⑹ 一個家政公司能擔保抵押貸款嗎
你是說家政公司給你作為擔保?沒太理解你的意思,如果是家政公司作為擔保公司幫你貸款的話,那是不可能的,擔保公司有擔保資質的
⑺ 貸款擔保公司幫擔保貸款需要些什麼條件,才能為他人擔保貸款
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為其做信用擔保,這第三方擔保可以是擔保人也可以是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擔保貸款服務費用。 擔保公司業務流程大體上是:企業或個人申請-擔保公司受理-初審階段-機構審核階段-上會評審階段-領導審批階段-登記合同出保函-銀行放款-項目資料歸檔這樣一個過程,當然每個地區的擔保公司都不太一樣,每種擔保業務品種走的流程也不一樣,不同行業不同申請額度走的流程也不盡相同。 貸款一年,擔保費用為貸款金額的1.4%?1.6%;貸款兩年,擔保費用為貸款金額的1.8%?2%;貸款三年,擔保費用為貸款金額的2.5%。更多年限的收費可能會更高,各個公司有不同的規定. 可能 你個人申請的比較大的款項 銀行不會批准 但是如果你能找到這家銀行認可的擔保機構為你擔保 那麼就一般就沒有問題了。 說白了 擔保公司吃的就是關系飯。 請採納!謝謝! 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 你可以點擊我QQ資料的個人說明中的對應網址來獲得進一步的了解!兩個工作日之內 你就可以清楚認識你的需求! 口口:武二漆吾寺遛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