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想給別人擔保貸款有什麼好借口
不想給別人擔保貸款最好的借口就是家人不同意不給證件,或者證件丟失等。因為在貸款擔保時需要提供身份證等證件。
擔保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那麼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欠款本息,貸款人(銀行)可要求擔保人來償還,否則將起訴擔保人,而擔保人償還貸款的損失只能向借款人追償。向借款人追償是很扯皮的事,實在要不回來又得打官司,所以為他人擔保時,一定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否則就是引火上身。
⑵ 有沒有什麼好的理由拒絕幫別人擔保貸款呢
嗯,借貸有風險,貸款擔保也有風險。
給別人擔保,需要慎重。
擔保前考慮自己經濟承受能力,家庭夫妻 是否同意。自己是否需要貸款(有無擔保會影響你的貸款情況)。
⑶ 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下人或組織不能做擔保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3)什麼樣的人不能給他人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⑷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⑸ 有病人能不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
這個要看是什麼病,如果是傷風咳嗽之類的小毛病,只要你有擔保能力,銀行還是歡迎的。
如果是比較嚴重的疾病,自己都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還怎麼去擔保別人呢!
更何況,擔保是代表一種責任,當別人不能還貸時,要代替他還貸款的,有這個思想准備嗎?
⑹ 關於財務工作者不能給他人擔保貸款的證明
本人公司財務工作,不能做擔保人這個理由好像有些牽強。國家沒這規定吧
你擔保別人,是以你的家庭財產作擔保,是共有的。就說老婆不同意,或父母不同
現在銀行找老闆擔保,都要老闆和夫人一起簽字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