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爸爸要我給他擔保貸款我該怎麼辦
爸爸的行為風格你了如指掌,你的擔心是有道理的,有必要知情你們3萬元的借貸支持的生意狀況,作出一個評估後,再結合自己的實際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可以繼續提供幫助。
B. 我爸爸在銀行剛貸款出來,我還能不能為人擔保
順博海解答:可以
C. 我爸在信用社有五萬塊錢貸款,還可以給我樓房做擔保嗎
這個要看你爸爸現在的收入情況,還有財產情況,如果收入不錯,財產也有的話,還是可以做擔保的。
D. 急!我爸能不能做農戶小額貸款的擔保人
什麼是農戶小額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農戶小額貸款是指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普惠制、廣覆蓋、商業化的要求,對農戶家庭內單個成員發放的小額自然人貸款。每戶農戶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員申請農戶小額貸款。
農戶小額貸款有哪些特色?
1、貸款方式靈活。農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採用保證、抵押、質押、農戶聯保等多種方式申請貸款。
2、用款方式靈活。根據用款方式不同,農戶小額貸款分為自助可循環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環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額度和期限內,借款人可隨借隨還,通過自助借款方式提款、還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對借款人實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體用款方式由借款人與我行協商決定。
3、節省利息。自助可循環方式下,農戶小額貸款按照貸款的實際使用天數計息,可最大程度的減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E. 我爸幫別人擔保了,我還可以貸款么
以下五個要點,請您注意:
1、看是否超過擔保期限。
2、這個是民事糾紛,涉及不到詐騙,你只能在法院起訴對方出來履行他自己的債務。
3、第一,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的話:如果你們當時約定有擔保的時間期限,則在擔保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未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的話,你就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如果合同未約定擔保期限,則法律認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到期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都沒有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的話你就可以免除擔保責任。第二,如果是一般保證的話,才會先有起訴,判決下來後債務人仍無法償清債務的,擔保人才承擔相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不需要起訴的,只要債務人不還,債權人就可以在擔保期限內隨時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
4、第一,依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要看一下你的擔保合同中有沒有約定保證的期限,如沒有約定,可適用六個月的規定,超過該期限你就不用再承擔擔保責任。第二,如果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很有可能查封你的財產,這是你需要重點注意的地方。
5、建議聘請當地律師介入代理,有利於維護您家的合法權益。
樓下的各位,就不要復制我的答案了,整理起來,也不容易啊。
F. 做農e貸我爸是我擔保人我已經貸了款,我想用我爸的名義再貸款可以嗎
你在辦理這個貸款的時候,你爸是你的擔保人,現在你已經辦理貸款,你想用你爸的名義在辦理貸款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因為你爸的名下已經有擔保貸款了,不可以再次幫你貸款。
G. 在嗎 我爸爸貸款,需要擔保人,我有營業執照可以幫他擔保嗎
個體營業執照不是法人不能擔保。各地銀行政策不一,建議去貸款銀行咨詢。
H. 我老公的爸爸要貸款我老公一個人可以做擔保人嗎還是我也做擔保人
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風險:
給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承擔以下風險:
擔保人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擔保人。
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30,000元,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綜上,一般擔保人需要承擔以上責任。
I. 我爸貸款沒還,我作為擔保人可以出國旅遊嗎
如果沒有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出國旅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高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