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個公務員可以擔保幾個人貸款
公務員擔保貸款人的人數方面,政策和銀行對此都沒有具體限制。因為具體情況主要取決於借款人資質擔保人資產情況。
以公務員作為擔保進行貸款,需要滿足一些條件要求:
1、借貸人須是中國大陸居民;
2、借貸人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借貸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借貸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滿足這些貸款的條件就可以向銀行申請擔保貸款。
(1)公務員可以作為貸款擔保人嗎擴展閱讀:
公務員擔保貸款需要的手續:
1、公務員工作證明;
2、公務員及借款人個人徵信記錄;
3、公務員及借款人身份證、結婚證;
4、借款申請;
5、固定資產所有證復印件(不一定要抵押,但一定要備案);
6、簽擔保借款協議;
7、公正上述協議;
8、放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擔保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信用貸款
⑵ 不是公務員能做貸款的擔保人嗎
您好,保證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並不要求是公務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⑶ 不是公務員,但是擁有穩定工作的人可不可以給別人貸款做擔保人
能不能作為保證人,這要看銀行是否接受。一般作為保證人,最基本的條件是看保證人是否具備擔保代償能力。
作為公務員,有穩定的工作,銀行一般會接受的。
⑷ 公務員作為擔保人,如果貨款人還不起貨款,而本人又還不起怎麼辦
擔保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擔保人就要代被擔保人履行相應的責任,因此為他人提供擔保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相繼開展了以公務員身份和穩定收入作擔保的新型貸款形式,此種擔保貸款在支持個私經濟發展和全民創業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但是,通過對部分金融機構網點的信貸調查中發現,由於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務員擔保貸款已背離了初衷,風險隱患加劇。
主要表現為:
一、擔保責任認識不夠,部分公務員輕信朋友,輕易為他人擔保。
二、額度把握不準,公務員擔保能力有誇大現象,擔保金額隨意性。
三、標准把握不夠,公務員擔保的手續欠缺。僅憑一份個人身份證明,一張單位工資證明,並不能完全證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為謹防公務員擔保貸款帶來的風險,建議:
一、金融部門要加強對擔保人資格和能力的審核,同時要通過機構或網點的聯機協作,對公務人員重復擔保現象予以重視和制止。對公務員擔保貸款中任意擴大擔保額度、手續不全、違規一次性發放貸款等現象要及時查處,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發放和管理。
二、公務員要掌握擔保貸款所承擔的責任,謹慎對待為他人擔保貸款。
三、銀監部門要督促有關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引導其步入規范化運作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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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我是公務員,有房貸,還能當擔保人嗎嗎
能不能作為保證人,這要看銀行是否接受?一般作為保證人,最基本的條件是看保證人是否具備擔保代償能力。從你所述情況來看,你雖然沒有還清房貸,但因你有穩定的工作,且具備代償5萬元的能力,銀行一般會接受的。而且保證是一種或有債務,只有在借款人貸款到期後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銀行才會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所以,提供擔保,並不一定意味著最後要代償。當然,你應該對你擔保的對象有著充分的了解,如果他的品行不可靠,最好找借口推掉,否則,最後吃虧的是自己。
⑹ 公務員可以做擔保人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6)公務員可以作為貸款擔保人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⑺ 一個公務員可以同時在兩家銀行做貸款擔保人嗎
一個公務員可以同時在兩家銀行做貸款擔保人,只要該人的擔保能力不弱化就可以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主體資格
首先確定保證人的主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然後,不能作為擔保人的三種情形。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方式。對「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觀點。
首先分析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和聯系。並結合審判實踐,分析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提出。
⑻ 我是公務員,給別人做貸款的擔保人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擔保人就是保證貸款人能夠按時還錢,如果貸款人不能按時還錢,那就是擔保人負責償還。如果你對你朋友很有信心,你可以幫他貸款,對你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