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闆民間借款讓員工做擔保,從法律角度來說合法嗎
老闆民間借款讓員工做擔保,如果員工自願,老闆沒有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則是合法的
B. 老闆叫我們貸款幫他做生意.他做擔保人可以嗎錢時候他用 也是他還 我們要承擔責任嗎
老闆需要員工貸款,說明企業已經到山窮水盡的地步了,只有聽說企業要求員工入股,沒有聽說老闆要求員工貸款幫他做生意。這也說明老闆已經代不了款了。建議慎重、慎重、再慎重。
還不上肯定跟你有直接關系的,銀行可以直接凍結或者起訴你個人的。
C. 公司申請貸款,銀行要求員工加簽個人擔保,是否合法
銀行不會要求員工個人擔保的,除非你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是這兩種人的配偶。如果都不是,那不會讓你擔保。銀行也不是傻子,要是公司真的欠了錢,找你也沒用呀!
應該是實際控制人想找人頂包,才騙你的。
D. 老總用我的名作為公司法人代表,老總貸款,讓我做擔保人,沒有能力還貸,我會負責
公司借款由公司的資產承擔償還責任,公司法人並不承擔償還責任。但是你作為擔保人,需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形式的,視為連帶擔保責任。
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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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 老闆貸款騙我做擔保人但我什麼都沒有
一般銀行都會追加保證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那如果你的老闆到期未能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就會向你追償,銀行可以申請凍結你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你名下的房產、車輛、存款,同時,你的個人徵信上會出現不良信用記錄,5年之內你很難再在銀行辦理貸款、信用卡相關業務。
除非你替你的老闆按時歸還銀行貸款。
F. 老闆欠債,員工簽名擔保是否有效,該負怎麼樣的責任
個人認為:你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而且你也是有民事和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字了,你們幾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你們老闆不能還款,那麼債權人就有權利來找你們,因為你們是聯合擔保的,就成為債務人。
G. 老闆叫我幫他貸款,他做擔保,以後的錢誰還
你好,對銀行來說,你和老闆都有還款義務。退一萬步說,即便你賴賬,老闆換了款,他仍然可以找你這個名義上的貸款人追討貸款本息。
H. 公司給員工擔保進行小額貸款,是否違法呢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個在努力奮斗的金融民工,請大家關注我,共同探討財經問題!
公司給員工擔保進行小額貸款,這個是不違法的,公司只要通過股東會決議,在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基礎上作出的擔保決議,那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像你這個情況,員工借款,而公司給員工的借款提供擔保,這個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只要貸款的錢是用於員工自己使用,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員工的借款用於公司的經營, 那麼公司給員工的借款擔保,那麼就會存在問題,資金適使用方給自己擔保,那樣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這筆貸款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旦企業的經營出現問題,那麼就會使得貸款出現無法收回的可能。
一般來說,員工借款由公司來擔保,一般是不大可能的,公司沒有必要來給員工的借款承擔兜底的責任。
I. 老闆讓員工以員工名義貸款,他做擔保人,從法律上來說會辦理好合法手續。風險很小,要答應嗎。
我覺得像這種以你自己的名義給老闆貸款的事情最好不要做,實際上法律上有很多事情並不是表面上那麼簡單,像你所理解的你的老闆做你的擔保人,你覺得如果這筆貸款還不上的話,你的老闆將成為債務人替你還貸款,那麼其實還有一點你並不清楚,也就是擔保人是分兩種情況的,有一種是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那麼法院是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還有一種是需要你注意的,有的保證人要承擔保障責任,首先是要以債務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並且法院已經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後仍然為償還清債務的才會有保證人承擔剩餘的還債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老闆是第2種保證人的話,法院一旦強制執行,還是首先執行你的個人財產,只有你沒有財產可執行或者不足以償還貸款,你的老闆才會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的話你的風險就足夠的大,也就是說你才是真正的第一,債務人執行的時候也是以你為主,很有可能你的財產被直行以後債務還清了,你的老闆就逃避了責任,所以說像這種情況一定要慎重,根本就不具有什麼可行性,因為以你的名義給別人貸款,你不覺得這樣的事情做起來很不理智嗎而且平白無故的給自己增加一大筆的債務對於你來說是風險小還是風險大呢?你完全沒有必要答應,你只是一個員工而已做出這么大的犧牲,我想真的不值得。
J. 老闆讓單位員工幫忙注冊了空殼公司幫助他貸款,這個老闆做擔保,員工一分錢好處沒有,正常上班拿工資
這樣是違法的事情,還好貸款已經還清了,不然幾個員工都要受牽連,以後這樣的事不能幫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