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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以新換舊擔保無效

發布時間:2021-11-12 12:54:09

A.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什麼時候失效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B. 借新還舊的保證責任的問題

這段話的意思是這樣的:

1. 擔保責任一般都是有期限的(與主合同,即貸款合同,的還款期限有關)。如果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並決定以新貸償還舊貸,那麼這個貸款合同的期限就相應延長了。但是還款期限延長並不意味著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必然延長,因為有可能在擔保期限結束後,擔保人衡量責任利弊後不願意再為債務人做擔保了。
簡單說,就是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私延長合同期限的行為,對擔保人一方是無效的(在延長的還款期限內,擔保人顯然不需承擔擔保責任了)

2. 「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除外」說的也是一個意思。因為「新貸擔保人」這裡面就隱含了「告知了擔保人,其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

C. 辦理貸款借新還舊的4個條件

有三個條件:

1、根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2、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3、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3)貸款以新換舊擔保無效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7月27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試行),不良貸款分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中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

長期以來,中國專業銀行信貸資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經營,不良貸款在專業銀行貸款中已經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不良貸款問題不僅嚴重製約著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而且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大隱患,已到了非解決不可而又很難解決的地步。分析不良貸款的成因對促進中國銀行業務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D. 貸款中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能免責嗎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辦理借新還舊應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是屬於周轉性貸款; 三是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四是貸款擔保有效。 因此,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要嚴格堅持標准,規范借新還舊的手續,在新舊貸款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者舊貸沒有保證、新貸有保證的情形下,應採取措施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實際用途是用於歸還舊貸款並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具體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或直接載明用於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而不應該規定為「流動資金、企業用款」等不明確的用途; 2、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記載主合同的編號、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3、要求保證人出具其知曉所擔保的貸款系用於償還舊貸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應明確記載保證合同的編號、被保證人、新貸借款合同編號、舊貸借款合同編號及新貸系用於償還舊貸。

E. 以新換舊貸款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規避

一、借新還舊貸款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證擔保下借新還舊的法律風險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上述規定有以下二點含義。
1、在舊貸沒有擔保或舊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
情況下,新貸的保證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借新
還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在舊貸款有擔保或舊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新貸的保證人明知是主合同雙方在辦理借新還舊,由於貸款手續上未註明借新還舊的內容,致使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又不承認這一事實,信用社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產生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利後果。
(二)抵押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
1、「惡意抵押」的風險。《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
規定:債權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它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它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在規定中,由於對「惡意串通」沒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沒有具體的標准,這就給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原舊貸沒有抵押,而辦理轉貸時以借款人自身的財產設定抵押時如不注意,該抵押行為有可能被其它債權人申請法院撤銷。
2、因破產而產生的風險。《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清算組有權追回財產,一同納入破產財產。因此,在原來沒有財產抵押擔保,而在辦理借新還舊時以借款人自身財產設定抵押,且辦理借新還舊手續的時間發生在企業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的,抵押有可能被清算組申請法院撤銷。
3、抵押未重新登記的風險。舊貸抵押的財產已在登記機
關進行了登記,辦理轉貸時認為原貸款已辦理了抵押登記,僅僅更換了原抵押合同,而新貸主體未到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致使抵押無效。轉貸後的新貸則變成信用貸款。
4、抵押登記先後順序產生的風險。同一筆財產同時抵押給二個或二個以上債權人,按《擔保法》規定抵押登記在先的債權人優於登記在後的債權人。在辦理借新還舊後,原抵押合同解除,新抵押的合同就由登記在先的抵押變成登記在後的抵押,優先受償權喪失。
(三)辦理借新還舊會計操作不規范產生的風險。
以新貸償還舊貸時,貸款手續上未註明「借新還舊」,又
由於會計人員操作不規范,未堅持「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的結算原則,將貸款轉存進了借款人的存款帳戶,而歸還舊貸時時會計人員未經借款人填字或出具支票而直接從借款人存款帳戶扣收,一旦信用社提起借貸糾紛訴訟,有可能引起借款人和擔保人以信用社從其帳戶強制扣收為由對信用社提起侵權的反訴。
二、借新還舊貸款中的防範措施。
從防範風險總的角度出發,借新還舊應嚴格遵循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四個條件:(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貸款利息;(二)在辦理借新還舊時點上無欠息;(三)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四)貸款擔保手續有效。同時還應堅持後手優於前手的原則。但重點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向借新還舊貸款的保證人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手續時,除口頭告知保證人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外還應在借款用途欄和保證合同上也註明「借新還舊」字樣,預防新的保證人行使債務抗辯權。如果在借新還舊時既有舊貸也有新增貸款,應當分開辦理為妥。
2、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借款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信用社應對抵押人到期債務進行嚴格審查。在抵押人有多個債權人且這些債務不到期的情況下,抵押人將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並不違法,但對多個債權人存在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抵押行為則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時信用社應要求他提供到期債務清單。一方面在確定抵押時作為參考,即從總資產中減去到期債務,其餘份額財產可設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證據,以防發生訴訟時用以抗辯。
3、當辦理借新還舊中,以第三人的財產為新貸設定抵押時,也應如實將借新還舊的情況告知抵押人,同時在借新還舊的抵押合同和借據上均註明「借新還舊」字樣,以防抵押人以貸款人和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其抵押物為由提出抗辯。
4、原貸是以財產設定抵押,在辦理轉貸時,一定要再次在抵押登記機關查清該抵押物的抵押情況,主要看是否有第二順序並排在本抵押物後的抵押登記。如果有,就不能辦理轉貸,要立即和抵押人協商還貸事宜或依法處理抵押物償還貸款。否則將失去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對於舊貸已在抵押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在辦理借新還舊時,新貸款主體應重新去抵押部門辦理登記,不能用舊貸的抵押登記代替新的抵押登記;對於在辦理轉貸時,以原已登記的(其它貸款)抵押物的剩餘價值部分設定抵押的,其轉貸後的新貸也應再去重新進行抵押登記,不能因原抵押物已過戶登記在信用社,而不去重新登記,否則轉貸後新增的貸款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5、會計人員在辦理借新還舊的帳務處理上,新貸如果轉入借款人的存款帳戶,歸還舊貸出帳時,應嚴格按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屬於存摺戶的要借款人在支取憑證上填字,支票戶的要由借款人開具轉帳支票,慎防會計人員使用特轉出賬。

F. 貸款人還款意願差,擔保無效應該劃為五級分類中哪一類

次級類
(1)借款人經營虧損,支付困難並且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為負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債權人債務;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過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來維持生產經營,或者通過拍賣抵押品、履行保證責任等途徑籌集還款資金; (4)借款人採用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的; (5)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對正常經營構成實質損害,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6)借款人處於半停產狀態且擔保為一般或者較差的; (7)為清收貸款本息、保全資產等目的發放的「借新還舊」貸款; (8)可還本付息的重組貸款; (9)信貸檔案不齊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遺失,並且對還款構成實質性影響;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可疑類; (1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發放的貸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1天至90天(含)。 次級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支付出現困難,且難以獲得新的資金。 b、借款人正常營業收入和所提供的擔保都無法保證銀行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c、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需要對該筆貸款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作出較大調整。 d、貸款逾期(含展期後)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筆貸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資料之二:次級貸款,其它銀行還舉例如下特徵: 借款人凈現金流量為負值,支付出現困難,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妨礙債務的清償,預計貸款損失在30%以下,貸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http://ke..com/view/355018.htm

G. 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嗎

為了防範抵押無效的風險,銀行在辦理「以貸還貸」貸款業務時應從嚴辦理借新還舊的手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簽署借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主從合同的連接條款必須起到連接作用,除最高額保證合同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可以先於借款合同外,一般情況下,必須先簽借款合同再簽擔保合同,不得主從合同倒置。
借新還舊的抵押若屬事後抵押性質,其效力則容易出現爭議。產生爭議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
「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抵押行為」
。「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的標准,這就在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H. 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能否免除保證責任 有那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的「新貸」、「舊貸」是指同一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前後兩個借款合同關系;「以新貸償還舊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筆借款期限屆滿未還的情況下,雙方達成協議,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請借款用於償還之前尚欠的款項。而本案中《保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馬紅霞,而「承兌到期款」的債權人是建行長清支行。由於馬紅霞與建行長清支行是不同的債權主體,雙方與恆信利公司分別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貸」與「舊貸」的關系;馬紅霞將案涉借款轉賬到恆信利公司的賬戶,恆信利公司將該款項用於償還建行長清支行的承兌到期款,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以新貸償還舊貸」的情形。故再審申請人關於恆信利公司以新貸償還舊貸、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I. 請問,我的陝西信和展期或借新還舊,擔保人沒有到場,也沒簽署新的擔保合同,是否屬於無效擔保

根據你的描述,你指的擔保方式應該是保證擔保。那麼2008年擔保時,你簽署的很有可能是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為你朋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所以在2013年8月之前,根據當時的合同,債務人和債權人或許都不用通知你借款展期等事宜。因為你擔保期限要到2013年8月。到2013年8月後,根據合同,保證期限不同,一般是半年。半年內債權人不追索,那你的保證責任就到期了。

J. 農村信用社貸款,這樣的情況能不能認定借新還舊,我的擔保責任能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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