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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銀行貸款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2021-11-13 23:11:52

㈠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人風險問題

郭研岐(武漢大學 動力與機械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作者簡介:郭研岐,武漢大學動力與機械學院。
摘 要:當前,商業銀行在面臨客戶保證擔保貸款時,產生很多難題,因此,採取相應措施對這些問題產生的風險進行有效規避勢在必行。文章研究了商業銀行規避保證擔保貸款風險的各種措施,期望減少其風險。
關鍵詞:商業銀行;保證擔保;風險;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
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合同債權人達成的關於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保證擔保是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不同於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財產擔保方式,是一種信用擔保。
採用保證擔保的方式是商業銀行在借貸關系中規避風險的主要方式。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很多的借款合同糾紛案是源於保證擔保。在銀行的呆死帳比例中,無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佔有相當大的比例。當前各家商業銀行都在不遺餘力的為降低不良貸款而努力時,貸款保證擔保中的問題而形成的不良貸款比例之大無疑給銀行業帶來了巨大難題,因此我們在研究保證擔保的安全性的同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降低保證擔保的風險。
1當前銀行貸款保證擔保存在的問題
①銀行對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評估不準確。目前,各家銀行在對保證人進行信用評價時,常常是使用信用評級軟體,往往是只要達到軟體所需的數據即可認可擔保資格,而忽視了保證人近幾年的財務報表。當然,我們現階段,大多企業財務報表並沒有經過第三方嚴格審計,有的企業的財務報表甚至從沒有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因而真實的財務狀況並不能反映出來。
②銀行對保證人很難實施有效的監督。當前,保證責任人負債,很少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反映出來。銀行自實行貸款卡制度以後,企業貸款及負債情況的信息已被銀行掌握,從而企業逃債的現象減少了,但對保證責任的監督卻始終很難使人滿意。當前,由於人民銀行和貸款銀行很少要求保證人在貸款卡上嚴格登記,這使得企業對外擔保資料殘缺不全,因此要想准確反映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真實數額就無從談起,也很難確定企業的擔保能力到底如何。
③公司相互擔保問題嚴重,上市公司之間出於利益關系互相擔保。
④商業銀行對保證擔保的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對稱。銀行往往處於信息劣勢,他們很難對一筆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這些行為的直接後果就是收益歸借款人,損失則主要由商業銀行承擔。
⑤企業一旦涉及到被銀行提請訴訟,執行起來困難重重。雖然法律上保證人在提供保證責任後,他的全部財產債權人都有權依照合同來接管,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沒有具體明確是用哪項財產用於提供擔保,因而執行起來的難度可想而知。
2對保證擔保中存在的問題,應採取的措施
①嚴格把好保證人資格的審查關。首先,必須查清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凡是具備代為償還債務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能作借款保證人。我們在實際操作時,許多案例顯示,貸款人常常忽視了針對保證人償還能力的審查,只是注重借款人是否具有償還能力、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從而導致了很大的保證風險。一般來說,保證人必須有真實可靠的凈資產與易於變現的財產,且價值要高於擔保金額,貸款金額過大的,要採取銀團貸款、聯合貸款、貸款轉讓等方式。為此,商業銀行應注重審查保證人的信用和實力兩個方面,了解、掌握他們在經濟活動中是否具有豐富的競爭技巧、敏銳的應變能力;在社會上有沒有較高的信譽,產品是否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其次,注意通常國家機關單位不可以充當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特批。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這種合同就是無效的,保證人不應該受保證責任約束,但並不是說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就不負有任何責任了。第三、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不得為他人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充任保證人的,則保證合同無效。分支機構承擔的只是一種締約過錯賠償責任而不是保證責任。</FONT>

㈡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會有什麼後果

借款人沒錢還銀行法律追究擔保人責任,出現逾期擔保人也會逾期

㈢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有什麼風險

1、信用社信貸人員法律意識薄弱, 或者說根本不懂法,在貸前調查時未對保證人是否有保證資格做嚴格的審查。狹隘地認為單位作保證人更好,有強大的資產做保證,從而出現《擔保法》規定不具有保證資格的主體作保證人的現象。如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公益單位為個人債務擔保,使得保證無效。這種現象在前幾年的信用社不良貸款中普遍存在。

2、有些信貸人員對擔保沒有正確的認識,沒有責任心,假借貸款之機,吃喝卡要,明知是關系人保證貸款,也睜隻眼閉隻眼,只把它當成是一種貸款過程中必走的形式,純粹是為了應付上級部門檢查而已。於是出現了丈夫貸款,妻子或其他親屬作為保證人的不正常現象。 3、未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及是否已對外進行擔保和擔保的貸款總額是否超過其擔保能力進行嚴格的全面審查,也沒有對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的資信狀況是否會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擔保能力,進行預測、評估,由於目前信用社的網路建設比較落後,貸款客戶信息不能共享,常常出現張三自借的貸款在一個信用社已成為不良,居然能在另一個信用社為李四貸款提供保證,甚至有的在同一社為其他借款戶擔保,從而使擔保流於形式,形成潛在的風險。

4、貸後檢查不及時,有的貸款發放後,信貸員不聞不問,只要能按季結息就算完事大吉,沒有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了解信貸資金安全性,一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經營狀況惡化,不能結息,甚至到期時不能按時還款時,又通過非正常的貸款展期來隱藏風險,有的信用社辦理保證貸款的展期時,非常草率,保證人未簽字,展期合同形同虛設,使得信用社在後期的法律訴訟中失敗。

5、貸款到期後,在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情況下,信貸人員由於各種原因,未對保證人提出連帶還款要求,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在一定時間後得以免除,或者提出要求後在保證人拒絕還款的情況下,未及時尋求法律途徑,導致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失去對保證人的勝訴權。 解決的方法及其建議

1、針對上述問題,應該加強員工的業務技能培訓,主要是加強員工的信貸業務培訓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如《貸款通則》,<擔保法>及聯社有關的貸款操作規程等,逐步淘汰一批能力低、素質差,道德品質敗壞的信貸人員。

2、信貸人員在貸前應嚴格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有代償能力,並按照貸款五級分類要求,建立完善客戶信貸檔案,貸前調查要實行AB角,貸後應嚴密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是否有重大變化,以便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如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應及時提醒保證人;當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重大變化時,應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有效擔保,否則,應提前收回貸款。 3、應適當增加擔保方式,盡量要求客戶提供有效抵押或質押,以利於 擴大優質客戶資源的開發,但要注意一些法律上的相關問題,如登記制度,以及貸款抵質押率的控制,抵押登記的期限。

4、聯社應聘請業務精,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做顧問,基層信用社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碰到拿不準和有疑問的,可及時向專業法律顧問咨詢

㈣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成為擔保人的先決條件:

根據銀行要求辦理,各銀行要求不一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有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限制,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在成為別人的擔保人之前,還要注意下面幾點: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貸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

要想知道貸款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貸款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貸款人有經營業務往來的人或貸款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如果對被擔保人的信譽不了解,就不要為其擔保。

2.在訂立保證合同時,要注意爭取做一般保證人,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要注意運用反擔保。反擔保又叫求償擔保,即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可要求債務人對擔保人作出清償。實踐證明,反擔保不僅可以降低擔保人的風險,而且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以上就是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且由「信用管家」搜集整理,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㈤ 用自己的身份證給別人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對自己有啥風險

在了解貸款擔保人所存在的風險之前,我們不妨先了解下,擔保貸款有哪幾種形式及義務。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應該具有的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

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

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

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二、貸款擔保人有哪些風險?

1.影響擔保人自身的額度及風險

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一旦借款人的月供出現了逾期且無法返還時,此時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也會收到相應的印象,在後期擔保人申請貸款時,它所擔保的債務會視同自身的債項影響自身在後期的貸款。

2.擔保人對借款人有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作為擔保人,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就必須為其支付,其中銀行貸款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不同擔保方式面臨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貸款人的財產,餘款向擔保人追索;後者銀行可以根據貸款人和擔保人追款的難易程度來選擇追款對象。

【法律意見】

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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