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中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能免責嗎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辦理借新還舊應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是屬於周轉性貸款; 三是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四是貸款擔保有效。 因此,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要嚴格堅持標准,規范借新還舊的手續,在新舊貸款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者舊貸沒有保證、新貸有保證的情形下,應採取措施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實際用途是用於歸還舊貸款並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具體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或直接載明用於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而不應該規定為「流動資金、企業用款」等不明確的用途; 2、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記載主合同的編號、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3、要求保證人出具其知曉所擔保的貸款系用於償還舊貸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應明確記載保證合同的編號、被保證人、新貸借款合同編號、舊貸借款合同編號及新貸系用於償還舊貸。
B. 借新還舊變更擔保人造成損失,責任認定原責任人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自變更之日起,由新擔保人來承擔擔保責任的。
C. 信用社借新還舊原擔保人不提供擔保了主貸人有找了別的擔保人原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說實話,是這樣的,可你還了這個責任還是跑不了,你還是貸不到款,去別的銀行你的信用記錄還是有烏點,信用不好,你還完自己哪份,信用社是不會去找你要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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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貸款借新還舊期限是多久,到期擔保人可以拒保嗎
到期擔保人,當然可以拒保。
E. 借新還舊擔保人在新擔保書上未簽字還擔責嗎
1、擔保協議經擔保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並簽字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擔保人沒有簽字,沒有在場的,不影響擔保協議的法律效力。
2、擔保協議是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的協議,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被擔保人不是擔保協議的當事人,不需要簽訂確認。
《擔保法》
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F. 擔保人不知道借貸人貸款是借新懷舊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擔保人為別人貸款擔保,無論貸款人貸款的目的是什麼,也要承擔盜版責任,在貸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為貸款人償還貸款。除非你能舉證說明貸款人與放貸單位聯合作假,誘騙你承擔責任,那就構成了詐騙罪,按著刑事責任追究。
G. 貸款3年到期了。借新還舊能換擔保人嗎
貸款到期續款舊擔保人還能用,但是必須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H. 借新還舊的保證責任的問題
這段話的意思是這樣的:
1. 擔保責任一般都是有期限的(與主合同,即貸款合同,的還款期限有關)。如果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並決定以新貸償還舊貸,那麼這個貸款合同的期限就相應延長了。但是還款期限延長並不意味著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必然延長,因為有可能在擔保期限結束後,擔保人衡量責任利弊後不願意再為債務人做擔保了。
簡單說,就是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私延長合同期限的行為,對擔保人一方是無效的(在延長的還款期限內,擔保人顯然不需承擔擔保責任了)
2. 「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除外」說的也是一個意思。因為「新貸擔保人」這裡面就隱含了「告知了擔保人,其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
I. 借新還舊原擔保人缺一人行嗎
借新還舊,願擔保人缺一人,需要放款放同意才行。如果不同意,自然不能放款。
J. 貸款沒有銜接發生的借新還舊擔保人是否承擔
當然擔保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