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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合同上被別人冒名簽字

發布時間:2021-11-16 07:42:19

㈠ 冒名簽訂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有效嗎

冒名簽訂的抵押合同能否產生合同效力,取決於被冒名人是否予以追認,或者是否足以讓合同的相對方引起信賴。若合同事後得到了權利人的追認,或是當場使相對方有足夠的理由產生信賴,則合同有效;反之將被認定為無效。

㈡ 別人盜用的我身份證和戶口本為別人貸款作為擔保我該如何辦

被他人冒用居民身份證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人民銀行規定擔保合同擔保人簽字效力情況:妻子未經本人同意,以丈夫名義在銀行貸款擔保合同上簽字,誰

這個丈夫都沒有知情權,應該來說貸款是貸款不了的,除非這個妻子的徵信情況比較好。承擔責任的話,還是貸款人跟擔保人呀。

㈣ 貸款擔保人不在合同上簽字,是否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沒有在貸款合同上簽字,是不承擔責任的。

擔保無效原因就包括:
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㈤ 給人擔保貸款,但是擔保人單位領導簽字 是偽造的,擔保合同生效嗎

如果有偽造的話,那就屬於欺詐了,這屬於詐騙罪了,這個嚴重的話還是可以作為證據,讓對方坐牢的這個後果很嚴重,這個合同肯定是不可以用的。

㈥ 我爸找銀行貸款,擔保人他在我不在場情況下簽了我的名字,我該怎麼解決

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擅自冒名簽字的合同,均屬於無效合同,由此產生的後果,當事人均可不負履行相應的責任。建議當事人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維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如下解說: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㈦ 在公司貸款個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合同上,老闆要我代簽別人的名字,我要承擔什麼責任

在公司貨款個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合同上,老闆要我代簽別人的名字,我要承擔什麼責任,你承擔冒充責任。

㈧ 如果有人銀行貸款冒充我做擔保人簽字需要我負責嗎

1、冒充本人簽訂字而簽訂的擔保協議,本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的前提是,需要本人同意擔保協議內容,如非本人簽字或者未經本人授權而簽訂擔保協議的,該擔保協議對本人無效,本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㈨ 他人冒用簽名的空白合同作擔保借款,被冒用人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嗎

第一、法院審理時,要求對方提供全套的
貸款擔保
合同。看能否證明這份孤立的擔保合同存在瑕疵。
第二、如果解決不了被欺詐而簽訂合同。那隻有自己吸取教訓了。

㈩ 冒名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是否有效被冒名人要擔責嗎

其實,有這種情況的實際中也發生很多,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了,一般就是抵押房產或是車子。他人冒用當事人名義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是對當事人財產或房產的無權處分,如果事後根本沒有得到當事人的追認,那麼這個抵押擔保合同就是無效的。
當然,對於被冒名人來說,在有證據證明自身並不知情的情況,就不用為冒名承擔責任。
另外,在這種情況中,債權人還能不能夠順利拿得抵押物,實際中得跟據債權人在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的時候是不是善意的來判斷,這一點主要根據其是否符合下列情形,如果符合的,那麼債權人就能夠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債權人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抵押時是善意的。換句話說,就是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冒名的。
2、以合理的價格抵押。所謂的合理價格,可以參照市場價格,不是說那種嚴重低於市場價的。
3、抵押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債權人。
因此,如果債權人在接受抵押合同時都符合以上情形,那麼債權人就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而被冒名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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