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同一物品辦理了兩次抵押合法嗎
合法的。在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擔保法》第五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可按如下原則處理: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生效後的先後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擔保法實施前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貳』 同一個抵押物在一家銀行可以辦理數個最高額抵押嗎
只能辦理一次,一般只能做到房屋評估值的七成。
房產抵押貸款的條件:
1、年齡為18-65周歲的自然人;
2、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沒有違法行為;
4、徵信良好,不良信用記錄;
5、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有效權利質押擔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產作抵押擔保或具有代償能力的第三方保證;
6、開立銀行個人結算賬戶,並且同意銀行從其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
7、房屋的產權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
8、房產可以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9、房齡與貸款申請年限相加不能超過40年;
10、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11、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叄』 同一抵押物能否進行多次抵押
不可以,只可以抵押一次
『肆』 抵押物可以重復抵押嗎
抵押物可以重復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對本條之規定,應為兩層涵義之理解: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復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
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系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復抵押。就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這兩層涵義,前一涵義成為確立重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伍』 同一房產先後設立兩個最高額抵押,先登記的最高額抵押項下貸款是否始終可以第一順位優先有償
同一財產辦理兩個及以上抵押登記的,每個抵押都具有優先受償權(相對於沒有抵押的或者雖然抵押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而言),但是先抵押的優先於後抵押優先受償。
附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陸』 同一抵押物設定多次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