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鞍山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微利項目」,是指家庭手工業、種植業、養殖業、修理修配(汽車修配除外)、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服務、鍾點服務、家政服務、社區衛生保潔服務、社區商業服務網點、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中介服務、咨詢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
第四條 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展期2年。
第五條 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借款人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在規定期限內,可申請由中央財政全額貼息(包括利息上浮後增加的利息)。
第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第七條 借款人需通過專題培訓,方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九條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條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辦程序如下:
(一)自主創業城鄉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辦程序。
未成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城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申請人審查通過後,經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通過後,提交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二)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城鄉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辦程序。
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城鄉婦女,可向創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婦聯組織提出申請,婦聯組織須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深入了解申請人的生產生活狀況,並對其創業項目、貸款需求和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按照審慎原則出具貸款推薦意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通過後,提交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財政部門負責貸款貼息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電處
2010年6月4日印發
㈡ 鞍山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鞍政辦發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鞍山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做好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3號)、《關於印發遼寧省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財債〔2009〕476號)和《轉發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遼財債〔2009〕100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年齡在55周歲(含55周歲)以下,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進行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城鄉婦女。
第二條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婦聯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貸款擔保機構核准並承諾擔保、經辦貸款機構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第三條 對符合現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條件的城鄉婦女,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8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人均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條 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展期2年。
第七條 借款人需通過專題培訓,方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八條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需與各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辦理擔保手續,擔保形式可採取下列之一。
(一)資信擔保。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可為借款人做資信擔保。
(二)抵押擔保。借款人可用個人產權的經營性房屋進行擔保。
(三)質押擔保。借款人可用有價證券等值或超值擔保。
第九條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婚者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離婚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離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戶口簿首頁、申請人(夫妻雙方)所在頁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2份。
1.從事種植、養殖業無營業執照者,需村委會提供場地使用證明及創業證實材料;
2.合夥經營者需提供合夥經營營業執照及合夥經營協議書。
(四)婦聯組織出具的推薦意見(主要是對申請人生產生活狀況、創業項目、貸款需求和信用狀況進行評估)。
(五)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
(六)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內容包括:個人情況、貸款用途、還款計劃)。
第十條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辦程序如下:
(一)自主創業城鄉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辦程序。
1.城鎮婦女自主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須持街道(鄉鎮)婦聯組織推薦意見,向創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經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通過後,提交縣(市)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2.農村婦女自主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向創業所在地的鄉鎮婦聯組織提出申請,鄉鎮婦聯組織須對申請人進行調查,經申請人創業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通過後,提交縣(市)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同時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城鄉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辦程序。
第十一條 經辦貸款機構應認真履行如下職責: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貸款貼息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民銀行、市婦聯等部門要將各級婦聯組織納入到現行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進行評估考核,對基礎管理工作扎實、貸款管理工作盡職、小額擔保推薦貸款回收率高的婦聯組織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婦聯組織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婦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經辦貸款機構要公布貸款辦理條件,規范操作流程,提高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效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民銀行、市婦聯、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電處
2010年6月4日印發
㈢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2002〕39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共同起草了《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
勞動保障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㈣ 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方法
(一)將小額擔保貸款與創業培訓和信用社區建設進行有機結合
(二)簡化貸款審批手續,開通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 「綠色通道」。
(三)完善貸款管理辦法。
(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與信息反饋機制,以促進支持創業促就業長效機制的建立。
(五)多渠道籌集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金
(六)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方式
(七)大力扶持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八)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承辦機構的積極性
㈤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專員辦負責對當地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的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㈥ 國家關於農民小額貸款的政策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19990721
【實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
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
。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附件: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
,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
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
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
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
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章名】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
、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
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
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
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
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
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縣(市)聯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
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
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
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
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
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
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
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章名】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
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
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
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㈦ 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人民銀行窗口指導作用,充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轄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發揮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支持「三農」的作用,穩步推進農村信用村鎮建設,確保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目標的實現,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支農再貸款(以下簡稱再貸款)和利率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貸款系指中國人民銀行為解決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的合理資金需要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
第二章各級黨政的職責
第五條廣大農村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兩委」班子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培育和規范農村小額信用貸款信用評定及貸款組織。
第六條各級黨政組織要加強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督促、指導、協調與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戶合理的貸款需求。
(一)營造「開拓創新、互幫互學、趕學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圍。
(二)加大國家對支農政策的宣傳力度,督促農村信用社端正服務方向,牢記為「三農」服務的辦社宗旨,主要以農戶小額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為主,切實幫助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
(三)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及農村信用社通力協作,形成合力,營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戲,銀監局監管,人民銀行指導」的長效機制,使地方政府與金融部門之間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運行機制。
(四)協助人民銀行、銀監局大力實施農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的創建工作,為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依法打擊、取締農村高利貸及逃廢農村信用社債權的行為,教育農民誠實守信,實現農民、信用社的「雙贏」。
第七條 及時調整、充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縣(市)、鄉(鎮)兩級政府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領導職責和年度考核目標並落實責任到人,明確獎懲辦法。對協助農村信用社收貸收息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對工作不力者給予處罰,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使農村資金良性循環,促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人民銀行的職責
第八條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發揮再貸款的政策服務作用,用再貸款撬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的發展。
第九條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周轉使用、規定用途、設立台帳」的管理原則。
(一)再貸款限額80%下達到縣(市)支行,限額為指令性計劃,任何時點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據所轄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營運實際(利用自籌資金發放的新增貸款中農戶貸款比例不低於40%),在限額內審批發放再貸款,重點解決農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農副產品加工、儲運、銷售和農村消費信貸等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
(三)期限的確定要貼近農戶農業生產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借有還(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經支行或中支審批展期,但累計期限不得超過2年)。
(四)指導所轄農村信用社設立再貸款台帳,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人民銀行各支行要積極做好農戶貸款證的發放工作,強化調研與服務,督促、支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一)督促農村信用社及時測算農村資金需求大帳,按照農時季節和農戶生產需求,安排貸款,擺布資金,以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為著力點,引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重點支持農民立足本地資源發展成本低、見效快的種養業,對有市場、有銷路、科技含量高效農業、特色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給予資金支持,促進信貸資金的有效配置,切實提高資金投放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調研,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實際情況,協助當地銀監部門建立農戶信用評定製度,加強對農村信用戶的評審和授信額度的確定,積極做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工作,為當地經濟建設做好服務。
(三)對農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資金不足,制約或影響支農貸款投放的,要及時給予再貸款的支持。
第十一條人行各支行要建立與當地銀監部門的聯系與溝通機制,健全完善對再貸款和小額信用貸款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確處理加大再貸款扶持力度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強化對支農再貸款的監管力度,確保再貸款資金高效運轉,維護央行資產安全。
(二)將轄內農村信用社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放、管、收」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督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的服務方向,監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放是否真正貫徹農戶自主申請、自主運用、自主還貸的原則,監督利率執行情況,尤其是用再貸款發放農戶貸款的利率執行情況,重點考核借入再貸款的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是否增加,支農服務功能是否增強,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況。
第四章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十二條監督農村信用社的內控、風險和法人,更要監督農村信用社貫徹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在農業資金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不能支持其他行業。
第十三條督促農村信用社成立農戶信用評定小組,小組成員以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和農戶代表為主,同時吸收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參加,緊緊依靠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力量來培育和規范農村小額貸款組織。
第十四條農村信用社切忌「嫌貧愛富」思想,不可將農戶信用等級的評定與入股金額的多少掛鉤。
第十五條農村信用社根據自身經營宗旨和服務方向,擔負起支農主力的重任。鼓勵農民自願入股基礎上,擴大入股面,充實資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資金,壯大支農實力,以保障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供給。
第十六條農村信用社要認真貫徹中央一號文件支農政策,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務,想方設法增加存款總量,增加貸款規模,盡最大努力支持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項內控制度,設立再貸款專戶,強化支農再貸款台帳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貸款,農戶貸款累放額不得低於再貸款累放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比上年提高5-7個百分點,真正體現再貸款的支農服務方向和政策效應。
第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額度,由農村信用社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戶生產經營收入、自身資金狀況等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一般小額生產費用貸款原則上不超過1年,其他農戶貸款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九條農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動方式,體現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杠桿的政策支持作用,貸款利率應根據每筆貸款的具體用途和實際周期確定,不搞「一刀切」。結合農戶種養業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客觀界定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現行利率政策,浮動幅度不得超過70%,要對傳統種養業、貧困戶貸款利率盡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轄范圍內靈活調劑、合理擺布和充分利用再貸款,擬將再貸款限額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落實情況掛鉤。中支視各縣(市)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否達到規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情況,作為調增或調減支行下一年度再貸款限額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農村信用社未真正堅持支農服務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將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貸款:
(一)新增貸款中用自籌資金發放農戶貸款達不到規定比例的。
(二)農戶貸款累放額低於再貸款累放額的。
(三)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再貸款的。
(四)對小額農戶貸款利率一浮到頂或浮動比例較高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銀監局昌吉監管分局負責完善和解釋,並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㈧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㈨ 農戶小額貸款的用途是如何規定的
小額貸款主要解決客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問題。農戶小額貸款具體用途包括:①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②購買小型農機具等農業生產設備貸款;③圍繞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貸款;④加工、手工、商業等個體經營戶貸款;⑤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貸款。農戶小額貸款用於非農業用途時,後續風險(指客戶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風險,具體包括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風險、產品由於質量問題對社會造成的風險等)必須很小,且必須滿足如下條件:①農產品加工行業,其中食品行業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②特許經營行業(比如鹽業、煙草業),必須具有特許經營證書;③醫療衛生用品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