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婆替老公擔保貸款離婚時怎麼處理
律師回答:如果妻子不知道丈夫的這種行為,那麼這是一種無效的擔保行為!因為:丈夫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作擔保的,沒有取得妻子的同意,所以無效!可以拒絕銀行。如果銀行仍凍結帳戶,可以尋求法律支持!
㈡ 丈夫借款妻子簽字擔保,如丈夫願一人承擔還款,妻子是否免責
丈夫借款,妻子簽子擔保,這個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如果丈夫一個人願意承擔還債,那麼妻子也不用還債了,但是趟有擔保義務。
㈢ 妻子的借款,丈夫做的擔保人,如果離婚,丈夫還承擔債務嗎
1、可以的,即使他老公不簽字,還是兩個人來還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這個如果確實不是他們寫的,那也沒有辦法啦;
3、沒有,只有他們夫妻兩個有還款義務;
4、這個要看借條分期還是怎麼寫的,每筆什麼時候到期,如果這些都沒有,那麼您可以隨時起訴要求他們夫妻兩個還;如果明確了每筆的還款時間,您可以在每筆錢到期的時候分別起訴,但是還沒有到期的不能起訴。
㈣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㈤ 老婆為別人貸款做擔保,老公是否存在連帶責任
因為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夫妻一方承擔的經濟責任也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責任,由此,老婆對外擔保實際上是用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對外擔保,擔保如出現經濟責任,老公當然也有連帶責任。
㈥ 妻子貸款丈夫簽字,丈夫是不是屬於擔保人
你和妻子是共同貸款人,不屬於擔保人。
㈦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㈧ 老婆是擔保人,老公貸款無力嘗還,擔保人要付什麼責任
共同償還責任,不還錢被起訴。。
㈨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系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9)老婆貸款丈夫擔保擴展閱讀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㈩ 我老婆用他的財產擔保貸款我是他老公簽字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擔保貸款的協議上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