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汽車抵押貸款存在哪些風險
汽車抵押貸款風險避免措施:
1、借款人方面。一是信用風險。購車群體良莠不齊,可能混雜了一些有道德風險的人,由於主觀賴賬心理或當汽車價格下跌,低於購車者需還貸款金額時,購車者就可能做出理性違約行為,都可能使貸款面臨風險。二是支付能力風險。自用車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無法按時還款,商用車借款人因受整個運輸市場和行業政策的風險,預期收入減少甚至完全喪失或借款人因經營不善,對方運費結算不及時,不能按時還款。
2、經銷商方面。一是汽車質量風險。由於經銷商不通過正當渠道購進汽車,把存在質量問題的車輛銷售給借款人,因質量糾紛影響到貸款的收回。二是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風險。目前農信社發放汽車抵押貸款大部分由經銷商提供擔保,由於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過大,超過經銷商擔保能力,給信貸資金造成隱形風險。
3、保險公司方面。一是保險公司利用借款人對保險條款的模糊認識,以及信用社貸款操作中的疏漏,當保險責任發生時,尋機免除保險責任或減少責任;二是保險公司的部分營銷人員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違反保險條款,私自縮短保險期限,造成保險失效,責任免除。
4、貸款機構操作方面。一是貸前調查不實,由於信貸人員配備不足,貸前調查流於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證明、資產證明嚴重失真,埋下風險隱患。二是貸後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沒有做貸後管理,對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是否真正用於購買,所購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未及時進行確認。
㈡ 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哪些風險以及有哪些風險控制措施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借款人提供房產或地產作為還款的物質保證的抵押貸款。它是房地產信貸業務的主要形式,在貸款業務中占據了重要地位。當前在房地產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呢?又要如何去控制這些風險呢?有哪些風險控制措施呢?
一、當前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1、內部操作風險。
一是信貸人員風險意識不夠強,總認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比保證貸款、信用貸款要好許多,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擔保基本不會出現風險。對於我們銀行來說,抵押貸款雖是一種很「保險」的貸款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通過對抵押物行使權力而收回款項。正是由於抵押貸款的這種特點,易造成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到抵押貸款風險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視了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會危及信貸資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設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素,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和實現,並最終給農商行主債權的實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二是信貸人員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如在貸款發放之前不進行現場真實性調查、未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後評價、未正確評估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和房地產合理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往往導致貸款決策失誤,准入不嚴謹,貸後管理失效。
2、抵押物權利瑕疵風險。
一是貸款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若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二是光土地使用權抵押,若抵押人購置並抵押的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建造廠房或進行項目開發,政府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就將面臨政策障礙,即使能夠處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無效抵押行為風險。
一是按照《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包括房地產)不得抵押,否則屬無效抵押行為,可能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可以抵押並作出擔保承諾,但按照「法律大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原則,抵押行為仍然無效,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是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若貸款人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將會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利無效。
4、抵押物價值下跌風險。
一是隨著經濟環境、市場狀況不景氣影響,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就可能會大幅度縮水,若借款人不還款,銀行在處置抵押品時將會受到較大損失。二是中介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抵押物在估價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為風險,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機構存在任意性,為滿足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產評估價格,當房地產抵押物評估值高於實際價值,在處置抵押物還貸時,就會出現不能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損失風險。三是貸款人違規操作,向借款人超規定抵押率發放貸款,增大了信貸資產損失風險。
5、抵押登記不完備風險。
一是銀行未及時辦理抵押手續或抵押手續無效而導致抵押物懸空,抵押權力無效,在發生貸款損失需處置抵押品時,銀行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農商行工作人員未親自參與辦理登記、信息查詢,或在借款人續貸期間未親自辦理抵押查詢,就無法確定抵押房地產是否已查封凍結、是否已「一物多抵」,更無法確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產權證騙取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6、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環境、保障民生的考慮等問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造成銀行抵押權有時難於實現。二是擔保法規定,當借款人違約時,抵押權人若將抵押物拍賣,必須先與抵押人協商一致,倘若此時抵押人不同意銀行拍賣抵押物、或根本無法聯繫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騰空抵押的房產,抵押權人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抵押人,耗時又費財力,常常受經濟環境不景氣的影響還會出現抵押房產低價無人競買、流拍等情況,往往得不償失。三是租賃權對抗的風險。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若抵押人將抵押物「先租後抵」或「先抵後租」,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與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簽訂抵押物處置補充協議,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也很難處置抵押房地產。同時,當貸款人拍賣抵押房地產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故意壓低房地產的拍賣價格。
7、抵押物滅失風險。
若貸款人未按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物進行貸前足額投保和續保、並明確貸款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的話,一旦發生諸如火災、自然災害等毀滅性的事故,將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滅失,導致貸款人對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滅失的損失風險。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措施
1、重視實地調查。
貸前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房地產要深入現場、房管部門和土管部門作徹底的調查,對抵押物的市場變現價格進行必要的分析和風險評估,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要詳細調查抵押人的房地產在貸前和貸後的租賃情況,及時訂補充協議,確保抵押物處置安全性。
2、合理評估房地產的價格。
農商行抵押資產評估中心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不斷完善抵押資產價值估價制度,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及時調整抵押房地產的參考指導價格;轄內機構信貸人員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重檢,從多方面評估抵押物的抵押價值變動和變現能力,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根據風險度合理確定抵押率,同時要避免使用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偏離度較大的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報告,對估價偏高的貸款提前進行回收,並在合理評估基礎上重新發放。
3、重視抵押登記手續的合規性。
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或續貸期間,信貸人員必須親自參與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和抵押物登記信息的查詢,並及時對抵押房地產辦理足額保險和續保手續,確保銀行抵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視信貸業務知識培訓。
提升信貸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轉變抵押貸款風險小或無風險的觀念,增強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識別能力,牢固樹立起風險防範意識。
5、確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前,信貸人員要仔細核對抵押房地產的權利歸屬、核對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對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狀況等資料,要特別關注是否有潛在的財產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權利義務,杜絕因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房地產而設定抵押或因遺漏共有人簽字和董事會(股東會)抵押決議書而造成的抵押無效。
6、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處置抵押的房產),更要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的財務、非財務和現金流量進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資金合理需求和債務償還能力,審慎准入房地產抵押貸款,從源頭上控制貸款風險。
㈢ 抵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1、貸款用途方面
一般是限制在個人消費和企業經營的范圍內。而股票證券、期貨現貨等高風險的投資行為,以及賭博等不合法的行為,銀行是明令禁止的。因此要正確使用貸款資金。
2、還款方面
房產證抵押貸款是一種融資金額大,還款期限長的產品。因此在辦理前需要對自己未來較長一段時間的經濟情況做一下自我審視。
確保自己有能力償還這筆貸款。因為若是發生無理償還貸款的情況,銀行是有權走法律程序,將你抵押的房產拍賣,所得價款會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3、貸款途徑方面
最穩妥的就是找銀行了,畢竟資金來源絕對安全。如果是找民間的貸款機構辦理,那麼就需要留意該機構是否合法合規經營。
㈣ 商業銀行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集中表現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方(債務人)難以履約還款或不願意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銀行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務人不能如期足額償還借款而造成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信用業務是銀行的傳統業務,也是主要業務。銀行是社會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風險的集中地。因此,在現代信用經濟條件下,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比較突出的風險,而且信用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的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市場風險的定義為: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按風險類型可以分為四種,分別為內部操作流程、人為因素、體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風險因素可以分為七種類型,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雇員活動和工作場所的安全問題;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的安全問題;銀行維系經營的實物資產損壞;業務中斷和系統錯誤;行政、交付和過程管理等。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金融市場的開放在不斷加大,流動性風險一旦加大成為流動性危機,則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為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
根據貸款抵押風險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防範。
①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產權關系、抵押合同和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查是防範貸款抵押風險的根本措施。
對於抵押物本身,信貸人員要審查抵押物權利憑證的真實性,並通過實地考察核實權利憑證所對應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的真實性;其次,信貸人員還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是否屬於銀行許可的抵押物范圍。
對於抵押物的產權關系,若為共有財產(比如房屋)的必須要有其餘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有其餘合夥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抵押物,必須具有主管國資委和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須根據公司章程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
對於抵押物的各類證件,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要求相關證件齊備。這項要求必須根據具體的抵押物而定,比如進口汽車抵押貸款,就需要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對於抵押合同,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合同的相關條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條款以及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覆蓋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記備案。根據《擔保法》,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記,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特別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記才能生效。此外,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認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③做好價值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是防範抵押貸款風險最常見的手段。為此,銀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價值評估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有條件、有需要的單位還必須建立逐日盯市制度,並且著力開展這方面的人員培訓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對資產評估公司的聯系、了解和評估,防止抵押物價值評估業務外包出現弄虛作假的風險。再次,對於出具抵押物產權憑證的政府部門也不能完全忽視,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買通政府部門關鍵人員而出具虛假產權證明或重復抵押等情況的可能性。
④做好資產保全工作。銀行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要及時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權利。在處置抵押物時,要努力協調與相關利益方的關系,充分考慮處置成本、稅費、貸款違約後的利息損失等,並防止抵押物被賤賣的風險。
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涉及到銀行內的程序和流程,同時也涉及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對於機構來說,處理操作風險應該有適當的針對操作風險的政策,首先要確定這些政策,同時要把這些政策告知整個銀行的人員。在這個過程當中要考慮幾個方面: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治理結構,必須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向誰匯報。
在一個典型的銀行案例中,應有一個單獨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還有不同業務部門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即有兩個報告機制,有關日常運作,向這種業務部門經理匯報;
而有關信用方面,必須向有關信用經理匯報。在銀行涉及的信息當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即獲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層面的細節。比如董事會所需要的是一個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樣信息交給所有的人。另外,信息應當是具有靈活度的,還需要有靈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㈤ 房產抵押的貸款存在哪些風險以及如何規避
一、當前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1、內部操作風險。
一是信貸人員風險意識不夠強,總認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比保證貸款、信用貸款要好許多,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擔保基本不會出現風險。對於我們銀行來說,抵押貸款雖是一種很「保險」的貸款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通過對抵押物行使權力而收回款項。正是由於抵押貸款的這種特點,易造成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到抵押貸款風險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視了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會危及信貸資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設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素,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和實現,並最終給農商行主債權的實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二是信貸人員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如在貸款發放之前不進行現場真實性調查、未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後評價、未正確評估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和房地產合理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往往導致貸款決策失誤,准入不嚴謹,貸後管理失效。
2、抵押物權利瑕疵風險。
一是貸款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若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二是光土地使用權抵押,若抵押人購置並抵押的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建造廠房或進行項目開發,政府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就將面臨政策障礙,即使能夠處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無效抵押行為風險。
一是按照《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包括房地產)不得抵押,否則屬無效抵押行為,可能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可以抵押並作出擔保承諾,但按照「法律大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原則,抵押行為仍然無效,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是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若貸款人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將會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利無效。
4、抵押物價值下跌風險。
一是隨著經濟環境、市場狀況不景氣影響,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就可能會大幅度縮水,若借款人不還款,銀行在處置抵押品時將會受到較大損失。二是中介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抵押物在估價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為風險,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機構存在任意性,為滿足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產評估價格,當房地產抵押物評估值高於實際價值,在處置抵押物還貸時,就會出現不能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損失風險。三是貸款人違規操作,向借款人超規定抵押率發放貸款,增大了信貸資產損失風險。
5、抵押登記不完備風險。
一是銀行未及時辦理抵押手續或抵押手續無效而導致抵押物懸空,抵押權力無效,在發生貸款損失需處置抵押品時,銀行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農商行工作人員未親自參與辦理登記、信息查詢,或在借款人續貸期間未親自辦理抵押查詢,就無法確定抵押房地產是否已查封凍結、是否已「一物多抵」,更無法確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產權證騙取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6、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環境、保障民生的考慮等問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造成銀行抵押權有時難於實現。二是擔保法規定,當借款人違約時,抵押權人若將抵押物拍賣,必須先與抵押人協商一致,倘若此時抵押人不同意銀行拍賣抵押物、或根本無法聯繫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騰空抵押的房產,抵押權人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抵押人,耗時又費財力,常常受經濟環境不景氣的影響還會出現抵押房產低價無人競買、流拍等情況,往往得不償失。三是租賃權對抗的風險。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若抵押人將抵押物「先租後抵」或「先抵後租」,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與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簽訂抵押物處置補充協議,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也很難處置抵押房地產。同時,當貸款人拍賣抵押房地產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故意壓低房地產的拍賣價格。
7、抵押物滅失風險。
若貸款人未按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物進行貸前足額投保和續保、並明確貸款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的話,一旦發生諸如火災、自然災害等毀滅性的事故,將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滅失,導致貸款人對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滅失的損失風險。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措施
1、重視實地調查。
貸前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房地產要深入現場、房管部門和土管部門作徹底的調查,對抵押物的市場變現價格進行必要的分析和風險評估,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要詳細調查抵押人的房地產在貸前和貸後的租賃情況,及時訂補充協議,確保抵押物處置安全性。
2、合理評估房地產的價格。
農商行抵押資產評估中心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不斷完善抵押資產價值估價制度,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及時調整抵押房地產的參考指導價格;轄內機構信貸人員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重檢,從多方面評估抵押物的抵押價值變動和變現能力,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根據風險度合理確定抵押率,同時要避免使用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偏離度較大的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報告,對估價偏高的貸款提前進行回收,並在合理評估基礎上重新發放。
3、重視抵押登記手續的合規性。
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或續貸期間,信貸人員必須親自參與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和抵押物登記信息的查詢,並及時對抵押房地產辦理足額保險和續保手續,確保銀行抵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視信貸業務知識培訓。
提升信貸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轉變抵押貸款風險小或無風險的觀念,增強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識別能力,牢固樹立起風險防範意識。
5、確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前,信貸人員要仔細核對抵押房地產的權利歸屬、核對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對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狀況等資料,要特別關注是否有潛在的財產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權利義務,杜絕因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房地產而設定抵押或因遺漏共有人簽字和董事會(股東會)抵押決議書而造成的抵押無效。
6、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處置抵押的房產),更要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的財務、非財務和現金流量進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資金合理需求和債務償還能力,審慎准入房地產抵押貸款,從源頭上控制貸款風險。
㈥ 光伏電站整個存在期間的風險和應對措施有哪些
一般而言,電站收益來自企業電費、上網電費和度電補貼收入,但風險則貫穿於整個電站項目建設及運營期間,所以在項目實施前必須做好項目投資評估工作。
一、直接影響電站收益的因素
電站收益=企業電費+上網電費+度電補貼收入
其中,企業電費=發電量×自發自用比例×企業電價
上網電費=發電量×余電上網比例×上網電價
度電補貼收入=發電量×度電補貼
由上述公式,電站發電量及電價水平(度電補貼為全國統一,企業電價及上網電價則因地域不同而差別,此處均稱電價水平)和自發自用比例是影響電站收益最重要的三個因素。
1、電站發電量
電站發電量與太陽輻照量、光伏組件轉換效率以及光伏組件年發電衰減率相關。輻照量是評判某個地區是否適合投資光伏電站的重要自然因素,我國一類資源區太陽能資源豐富,同等條件下電站發電量遠高於三類資源區。另外,組件的轉換效率也是影響電站發電量的重要因素,單晶硅組件轉換效率高於多晶硅組件轉換效率,但單晶硅組件成本較高,目前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仍以多晶硅組件為主。
一般而言,在電價水平及電站自發自用比例相同的情況下,單位發電量越高,電站收益越大。
2、電價水平
目前大多省市的一般工業及大工業用電執行峰平谷電價以及峰平谷發電時段比例,而上網電價則按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計算。在單位發電量及電站自發自用比例相同的情況下,電價越高,電站收益越大。
3、自發自用比例
自發自用比例與企業年用電量、年發電量、每天工作時間、年假期天數、休息時廠房設備是否負荷等因素相關,自發自用比例越高(即企業使用光伏電力的用電量越高),電站收益越高。
一般而言,發電量水平及電價水平是確定項目開發區域的重要因素,而當地政府的支持力度及經濟發展水平也是很重要的參考指標。在確定了項目開發區域後,關於某個單體項目是否值得投資,則著重需評估該項目預計的自發自用比例並基於發電情況和電價情況計算該項目的內部收益率。
二、風險控制流程
在評估某個單體項目時,對其每一個階段和過程都需要進行嚴格的控制,特別是簽訂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協議之前的項目前期評估,主要是從技術、財務及法律角度評估項目的可行性。同時項目實施及運營階段的控制也很重要,它直接關系整個項目的實際盈利能力。歸納而言,單體項目需進行以下階段的評估和控制:
(一)前期評估
1、初步開發:針對單體項目需根據企業的行業條件、屋頂條件、企業用電情況、企業經營狀況、信用度、房屋及土地產權等情況來初步評估該項目是否具有繼續開發的必要。
2、技術評估:從屋頂結構及承載、電氣結構及負荷等技術方面判斷項目的可實施性,同時評估計算該單體項目的裝機容量、單位發電量及自發自用比例等基礎數據,從而形成初步技術方案,並為財務評估提供依據。
3、財務評估:通過對項目進行初步投資效益分析,考察項目的盈利、清償能力等財務狀況,判斷該項目是否具有投資價值。一般要求項目內部收益率不低於9%。財務評估的主要經濟指標如下:
(1)裝機容量:電站裝機容量首先是由屋頂可用面積和變壓器容量決定的,但因電站自發自用比例越大收益越高,因此企業用電情況對裝機容量的多少也有限制。在保證基本收益的情況下,電站裝機容量應結合屋頂可用面積、變壓器容量和企業用電情況來綜合確定。一般需技術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和組件排布,同時充分考慮建築物陰影遮擋等問題,綜合評估項目預計安裝容量。
(2)首年發電量:電站每年的發電量是以一定比例逐年衰減的,必須測量出首年發電量才能計算每年的發電情況。影響發電量的因素除了太陽輻照量和組件轉換效率以外,屋頂類型、電站朝向、電站關閉時間等也會對電站發電量產生影響。光伏電站是將光能轉化為電能,電站接收的光照越多,則發電效率越高,因此電站朝向、傾角等設計的科學性非常重要。就屋頂類型而言,水泥屋面電站可按最佳角度安裝,其發電量稍高於彩鋼瓦屋面電站。
(3)自發自用比例:其重要性上文已敘述。
(4)用電電價及電價折扣:用電類型不同其電價也不同。大工業用電,其屋頂條件好,但有時段電價,因此平均電價較低;而一般工業用電、商業用電屋頂面積小,但無時段電價,因此電價相對較高。
(5)單位建設成本:除電站主要設備和工程費用外,不同企業的個體需求也會增加電站的建設成本,並最終影響收益率。尤其是分布式屋頂電站,受限於建築物屋頂情況,對建築物的結構、承重等具有一定要求,部分不達標的屋頂需通過刷漆、換瓦等方式進行改進,但同時也會相應增加電站建設成本。因此每個單體項目,需技術部門和商務部門等綜合評定該項目的單位建設成本。
4、合同談判及審查
(1)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協議,即EMC合同
EMC合同是光伏電站投資建設最重要的一份合同,是電站投資建設的合法性依據,其合同雙方是投資者和用電人。簽訂EMC合同的目的是為投資者建設光伏電站並售電給企業使用,圍繞這一目的延伸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風險分配。合同談判即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風險承擔進行協商洽談。合同談判中企業的幾個重要關注點分別是,合同期間、電價折扣、屋頂維修責任、電能質量問題、電站搬遷事項及其他違約責任,如企業破產等企業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等。審查合同亦主要是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分析判斷並進行調整,尤其是上述幾個關注點。
5、項目評審
上述評估和判斷是各部門獨立進行的,在EMC合同簽訂前需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評審會,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技術部門、財務部門及項目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均參與評審。
合同評審會的目的即在於了解該單體項目在技術、工程施工及後期運營上的可行性、該項目的投資回報、法律風險控制的合法合理性等。同時,與其他關聯部門進行對接,對該EMC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評述,有特殊要求的需進行協調,以便更明確的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權利,這也是合同評審會的一個重要目的。例如,因光伏電站項目是交由第三方進行施工的,在EMC合同中可能對於施工有特殊的要求,若EPC合同主辦部門對該特殊要求不知情,在EPC合同中未對對該要求進行處理,則會存在因投資方違反EMC合同而被相對方追究責任的風險。
(二)項目實施及建設
光伏電站項目主要通過招投標確定組件供應商及EPC方(即項目施工方),其中組件采購費用和工程建設費用約各占電站總投資的一半,因此組件采購合同和工程建設合同的履行狀況十分重要。
(1)組件采購合同:組件交付義務一般在項目開工後,組件質量問題是最值得關注的履行事項。首先,組件質量標准及責任承擔需明確;其次,產品監造、出廠試驗、驗貨及驗收測試等都要嚴格按標准及規定執行。
(2)建設工程合同,即EPC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權利義務請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處不予贅述。在光伏電站項目施工過程中常會出現的問題是,施工方不按規定操作、隨意踩踏組件。為減少不必要的訴累,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監管,並在合同中約定EPC方的嚴格責任。
在光伏電站竣工前,組件損壞的原因可能是多方的,但該責任具體如何承擔則較難處理,如果事後通過談判和訴訟解決,會嚴重延誤工期導致損失。因此,關於組件質量問題的風險承擔,投資方可與EPC方和組件供應商共同協商確定一個時間節點作為風險轉移時間點。一般買賣合同標的物損毀等風險在交付時轉移,質量問題除外。在此可約定(僅供討論),在組件交付前所有風險由組件供應商承擔,交付後由EPC方承擔,在發生風險事項後EPC方無論原因必須先行賠付或以其他損失最小化方式承擔責任,如事後經鑒定全部或部分屬於組件供應商原因導致的,EPC方可再向供應商追償。
(三)項目運營維護
項目的運營維護工作是否做好,直接影響電站的使用壽命和收益情況。評估運營維護工作,主要需防止第三人破壞發電設備,同時出現故障後要及時修復。
光伏電站是安裝在用電人屋頂上的,在用電人控制范圍內,通常電站設備被破壞或故障,用電人能比投資人更快發現並及時反饋給投資人。所以在運營維護過程中需要注意與用電人穩定友好的合作關系也是電站長期穩定運營的重要保障。
三、常見投資風險
在上文我們已經對整個項目的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評估,包括技術評估、財務評估及法律評審等,但這些都是在理想狀態下對電站的常態事項進行的評估。光伏電站的運營期限長達20多年,在此期間有許多可控與不可控的風險,需要投資者進行全面評估,並找出風險應對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電站投資風險。以下將對電站投資的最重要幾個風險點進行分析。
(一)風險因素
1、房屋產權人與用電人不同
在實操中,經常會出現用電人與產權人不一致的情況,EMC合同不能對抗產權人的所有權,因此必須經產權人同意投資人合法使用廠房屋頂並出具建設場地權屬證明,從而排除投資人侵犯第三人權益的風險。具體分析請參見本人另一論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中用電人與產權人不一致的情形與處理方法》。
2、設備質量問題
光伏組件是光伏發電站最重要的設備,一般是獨自招投標。而組件較易發生隱裂、閃電紋等問題,但可能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因此設備尤其是組件的質量問題非常值得關注。組件質量問題的風險主要在交付後。對投資者而言,雖風險不轉移,但交付後發現質量問題仍會對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在組件采購合同中要嚴格規定保質期、質量問題的范圍以及發生質量問題後的救濟方式,以便於事後維護自身權益。
3、工程質量問題
在光伏電站建設施工過程中,極易因操作不當導致設備損壞等問題,如卸貨、安裝、保管等過程都可能因操作不當導致組件損壞,除需加強監管外,在EPC合同中也要嚴格規定施工方的責任。
有一種較為常見但重要的情況,組件損壞可能由質量問題和操作不當共同引致,在這種情況下,難以區分雙方各自責任大小,不利於投資者權益保護,那麼事先約定雙方的權責就十分必要了(詳見上文建設工程合同第二段)。(組件損壞可能由質量問題和操作不當共同引致,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雖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救濟,但本文主要討論電站投資評估事項,旨在通過項目評估在項目實施前最大限度降低各種風險和成本,因此此處不予贅述。)
4、電站建設期延長
在光伏電站投資建設中,電站建設期的長短關系投資到資本化問題和投資回收期問題,電站建設期越短,就能越早獲得電站收益和資本回報。但實際施工建設中,經常會出現工期過長的問題。究其原因,一是項目施工計劃和施工進度沒有控制好,出現設備供應與施工建設脫節的嚴重問題;二是個別項目就維修屋頂未能與屋頂權屬人達成一致,極大影響項目正常施工進度。因此,在項目開工前,首先需做好項目技術勘察,就維修事項提前與屋頂權屬人達成一致意見,其次必須制定詳細的施工計劃並嚴格按照計劃實施。
5、企業拖欠電費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收取電費首先需確定電表計量裝置起始時間和起始讀數,但因計取電費直接關系EMC合同雙方利益,在實操中,投資者較難就計取電費的起始時間和起始讀數與用電人達成一致。因光伏電站需並網,有供電部門介入,此時可藉助其公信力,在EMC合同中約定以供電部門計量的起始時間和起始讀數為參照。
另外,在電站進入穩定運營期間後,用電人也可能因經營狀況惡化或與投資者產生沖突等原因而拒交或拖欠電費。因此,在項目實施前必須充分了解該用電人的財務狀況和信用度,綜合評估其拖欠電費的可能性,同時在EMC合同中也要明確約定拖欠電費的違約責任。
6、電站設施被破壞
電站設施被破壞的原因很多(此處主要討論在項目運營階段的電站設施被破壞,至於項目建設階段的破壞在前文設備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問題處已進行討論),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人為破壞等,其損失可大可小,小則需維修發電設備,大則電站損毀。一般遭受上述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非人力控制因素破壞的,電站所依附的屋頂也會遭受致命損害,通常這種情況的發生並非用電人過錯,且用電人自身也遭受極大損失,此時要求用電人承擔責任也不實際,因此購買電站財產保險十分重要。而在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則可根據過錯責任要求破壞者承擔相應責任,而用電人也需盡到通知和減少損失的義務。
7、用電低於預期
自發自用比例低也即用電低於預期。投資者在項目實施前需了解用電人的行業發展前景及用電人自身經營狀況,如能在EMC合同中約定最低用電量則能有效避免這一風險給投資者帶來損失。但通常情況下,在EMC合同中投資者仍是處於劣勢低位,用電人一般不會接受最低用電量。所以投資者必須在項目實施前精確評估單體項目的自發自用比例,將該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內。
8、發電低於預期
新建築物遮擋陽光、系統轉換效率降低、組件損壞以及太陽輻照降低等均會導致電站發電量低於預期值。首先,購買發電量保險;其次,對於系統效率可在組件采購合同中作出約定,由供應商對系統效率作出保證;第三需要到工業園區等機構了解園區發展規劃,預判合同期內項目場地周邊的開發情況,並由技術部門判斷其對電站發電情況的影響程度,從而更精確地計算每年發電量和電站收益。
9、建築物產權變更
屋頂業主破產、建築物轉讓以及國家徵收徵用等都可能導致建築物產權發生變更。首先投資者需了解用電人經營狀況,評估其合同期內破產、轉讓建築物等的風險,並通過當地政府等途徑了解合同期內有無征地規劃等情況;其次,要求用電人在建築物產權變更情況下要先與新產權人達成協議,由新產權人替代用電人繼續履行合同,即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0、建築物搬遷
用電人生產發展等需要以及國家徵收徵用等均可能出現建築物搬遷的需要,因此投資者需了解用電單位的發展規劃,評估合同期內其搬遷的可能性,並在EMC合同中約定發生建築物搬遷事宜的,光伏電站隨建築物搬遷或由用電人提供同等條件的新建築屋頂給投資者。
(二)解決措施
從對上述風險因素的誘因及其解決方法的分析來看,防控上述風險主要有三個步驟。一是全面綜合了解各風險的成因,將其量化為風險成本,並反映在財務評估模型中,綜合各方面因素評估單體項目的投資收益情況。二是在相應的合同中約定出現各風險後的救濟方式。三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積極預防上述風險的出現。其中前兩個步驟在項目實施前必須完成,如此可將上述風險控制在投資者可接受的范圍內,並提高投資者的投資信心。
四、結語
近年來,分布式光伏發電站投資越來越得到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支持,加上江蘇、山東、浙江等光伏大省良好的示範效應,越來越多資金進入分布式光伏發電投資市場,譬如恆大強勢進軍光伏行業,也再次印證光伏發電行業的巨大潛力。但光伏發電行業在國內仍屬於新興行業,各方都處於探索階段,未來還充滿許多不確定因素。為了實現電站利益最大化,電站的投資評估必須嚴而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