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朋友貸款我做擔保人有什麼危害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12條規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成為他人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意味著當對方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你需要自掏腰包為其還款。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
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銀行會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選擇容易執行的那個;如果是一般擔保,那麼銀行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首先,一定要認清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就算只是擔保人,所需承擔的法律風險一點也不低。
其次,要認清自己的經濟實力以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貿然替人擔保或借款,到頭來受苦的只能是自己。
再者,涉及擔保等行為中不能感情用事。很多人礙於情面,去幫人擔保,等入坑了才後悔莫及,總之就是學會臉皮「厚」一點,該拒絕就拒絕,實在拒絕不了盡量把貸款金額縮至最小。
最後,要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在給親戚朋友做擔保時,要求他要有抵押物,這樣的話,就算他還不上錢跑了,銀行也可以拍賣他的抵押物,減輕你的還貸負擔。幫人擔保後若是遭受了經濟損失,要及時向專業人士求助,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自己的損失。
② 別人貸款我做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你在提問中所說的「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字擔保」,這個不知情,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系 ,還是受欺騙擔保?
如果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系,那麼屬於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是受欺騙而擔保,那麼可以找出受欺騙的證據到法院撤銷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