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身買房貸款,擔保人必須是夫妻嗎
Ⅱ 公司找擔保公司做的貸款,貸款人配偶也需要一起簽字,對配偶有什麼風險
銀行現在做對公貸款除了抵押擔保質押之外,一般都需要股東和法人代表簽個人連帶責任保證,這就是說一旦出現違約風險除了抵押擔保質押方式來保障償還銀行本金利息外,如果不夠還需要簽署個人連帶責任的股東和法人的個人資產來做償還。但是很多個人資產難以劃分或者處置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知曉同意才行,這就規避了銀行可能會碰到的在處置個人資產時配偶一方因不知情產生的抗辯,實際上是銀行保障自身利益降低法律風險的一種措施。
如果你老公公司無法按時還本付息,首先是擔保公司做償還,如果擔保公司拒絕償還就要走法律途徑了,理論上是需要你們共同財產來償還的。
Ⅲ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Ⅳ 銀行貸款擔保人配偶不在身沒發簽字該怎麼辦
如果擔保人配偶不在身邊沒法簽字有幾種方式可以選擇:1 放棄貸款,這樣就不需要擔保人了;2 更換擔保人,找一個可靠且配偶在身邊的人給你擔保,確保銀行不會因為擔保人問題而卡你的貸款;3 選擇以財產(住房、汽車)作為抵押擔保物,再向銀行申請貸款,這樣就不需要擔保人了。
Ⅳ 擔保貸款夫妻一個人簽字有效嗎
擔保貸款需要夫妻雙方都要親自到場且當面簽字才有效的。如果一方暫時到不了,需要去當地公證處做授權委託公證的,被委託方拿著公證書去銀行代簽也是可以的。『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5)按揭貸款擔保配偶擴展閱讀:
擔保貸款注意事項:
1、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系方式要准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2、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要真實;
3、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4、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
5、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6、要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7、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對於抵押類貸款,還清貸款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登記;
8、提前還款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與銀行溝通才可以辦理。
Ⅵ 買房按揭貸款擔保人一定要直系親屬嗎
不用,配偶是連帶責任人,擔保人可以是你同事或者朋友,有關系的人。因為擔保人有代償責任的,所以現在一般朋友什麼的,不會給你做擔保的
Ⅶ 給別人做擔保人,如果擔保人配偶徵信有問題影響借款人辦理貸款么
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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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法條: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