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之前簽的擔保人未約定擔保方式怎麼處理
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即將實施的《民法典》, 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一般保證來對待,比起現行法視為連帶保證責任,有了本質的變化。因此,在《民法典》實施後, 在發生借貸款關系時,若有擔保人願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務必要讓擔保人簽「連帶責任保證人」,而不能簡單地寫「擔保人」。
2. 新民法典規定銀行貸款被銀行工作人員和借貸人合夥拿了擔保人還要履行嗎
按貸款合同處理,如果有問題,貸款擔保人要提供銀行工作人員和貸款人合夥欺騙擔保人的證據,以此舉報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