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擔保免責問題。
首先,要看您和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您和另一保證人之間對銀行是連帶擔保還是按份擔保。這分別關繫到您作為保證人是否有先訴抗辯權問題(債權人知道執行階段不能履行後,您才負有擔保責任);你與另一保證人對銀行的擔保責任是按份共同還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即銀行是否有權讓你承擔全部擔保責任還是在限額以內承擔擔保責任。)不過如果是直接按照銀行的格式條款來簽訂的話,很可能就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這里找不到切入點。
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別是以物保還是人保的形式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物保的話,只在物品拍賣以內范圍內承擔,如果是人保的話,沒有此限制。您看你是否有減少責任的可能。
再者,可以從「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入手(擔保法解釋第8條)。因為您談到事發以後發現:銀行之前對B已有100萬的債權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給B,那就表明B要「以新貸還舊債」,明知可能第二筆錢無法收回的情況下還放貸給B,涉及到保證人您的利益,屬於銀行與B之間的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引起擔保合同無效,您自然免責。
然後,如果法院無法認定主合同無效,再考慮您與銀行之間擔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無效的可能。銀行是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合同無效的情節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說明銀行對擔保合同的無效負有過錯,擔保人您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2分之1。(擔保法解釋第7條)。即您免除一半責任。
㈡ 貸款擔保人不知情情況下被騙取保證,責任怎麼算
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你媽的情況,怎樣才能證明是被騙為甲的?這是問題的關鍵,要找出嫩讓法律認可的認可的證據,才能擺脫這個債務。憑嘴說,是沒有辦法證明被騙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㈢ 主要貸款人以虛假的工作單位方式在銀行貸了款擔保人當初在不知真實情況的前提下為其做了擔保,
構成詐騙條件,但是你可以訴訟貸款人(嚴格說借款人,貸款人是銀行)你自己的擔保是你和銀行的問題,可能性不大,畢竟你簽字了,合同也是簽訂的了啊
㈣ 借款人在隱瞞自身經濟狀況的條件下,騙取擔保人進行借貸擔保,擔保人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妻子共同承擔
㈤ 請問在不明真相,受人蒙蔽的情況下簽的銀行借貸擔保合同,債務人不還貸款,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㈥ 擔保人在不知借款實際情況下,受騙擔保,簽訂的借條,承擔法律責任嗎。
這個要承擔擔保責任。1、你不能向法院證明你不知情;2、你在空白借條上簽字可以理解為任何金額你都願意擔保,善意第三人沒有過錯 。
㈦ 被人欺騙,在沒看清合同的情況下跟銀行簽下貸款合同
如果你有完全的民事責任,那麼合同是有效的。即使你說的情況屬實,由於是你自己沒有盡到事先了解的義務,相應的責任還是由你承擔的。
㈧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人冒用我的身份證進行擔保合同,現在郵政銀行起訴對方!
這樣的案子見得太多了。
有一個在湖南婁底的案子,與你相同的擔保人一審敗訴,二審勝訴。
我認為這個案件的關鍵在於,你要證明擔保合同不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你自己沒有在合同上簽字,也沒有委託他人在合同上簽字。如果沒有別的特殊案情,只要你能證明這一點,你就勝訴了。
法院為了查明你的抗辯事實是否成立,當然就要委託鑒定了,而且必須鑒定簽名及指模,因為如果指模是你的,你也要承擔責任。
關於鑒定的費用,按照一般的規則,你應當墊付,如果結果表明你的主張是成立的,則應當由郵政儲蓄把鑒定費還給你(至少是郵政和貸款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㈨ 民間借貸 借貸人讓我在擔保 其實當時我並不了解情況 但他們欺騙我讓我簽字 現在借貸人跑了我沒錢換怎麼辦
案件簡要: (本案人名已經處理為化名)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鄒山從周英處借款,並為周英出具110000元借條一份,雙方約定該借款用期為30天,如按期歸還,就少償還10000元,如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借款人自願承擔實現債權的一切訴訟費用及法律責任……鄒林及另一擔保人王勇自願為借款人鄒山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並為周英提供擔保承諾書,內容為:「我(們)自願為鄒山向周英09年3月16日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提供擔保,落款為連帶擔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份,借款到期時債務人鄒平已經不知去向。債權人周英於是找到兩個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王勇於周英達成協議同意承擔5萬元,而鄒林拒絕承擔責任,於是債權人周英語2009年5月21日起訴鄒林,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委託及其訴訟過程:
被告人鄒林於2009年6月份到我單位委託代理一審,我作為被告人的委託代理人代理其參加了一審的審理。
由於本案的擔保合同內容比較特殊,裡面既存在一般擔保的內容規定,又存在連帶擔保的署名,因此法院很有可能認定為連帶擔保合同。(一般擔保的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能夠要求擔保人來承擔,而連帶擔保則是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主要權利,也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這完全憑債權人的選擇。所以在此提醒朋友們在替他人擔保的時候要分清楚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在告知委託人的情況下,參加了開庭。
2009年6月29日在濟南市濟陽縣剁石法庭進行了審理。我以被告主體不適合(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擔保性質為一般擔保)為由要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等。但法院援引擔保法《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沒有支持被告的要求,判決被告人承擔5萬元借款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一審法院下達判決書,同年7月30日鄒林再次來到我單位,委託我為其代理二審。(在此感謝他的信任)一審期間我已經要求鄒林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債務人鄒平詐騙,同時得知一審原告周英的丈夫,也已經報案。
2009年8月1日上訴立案,由於案件排期問題,一直未能開庭審理。在此期間,債務人鄒平已經被逮捕歸案,並已經以詐騙罪開庭審理了。
2010年1月19日,二審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由**法官主持審理,二審中我改變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擔保性質方面代理,而直接以合同的效力方面進行代理:第一,債務人鄒平已經因詐騙罪被濟南市濟陽縣法院判決認定為詐騙罪,因此保證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因為上訴人鄒林在本案中屬於受害人,債務人鄒平既欺詐了債權人又欺詐了保證人,保證人有撤銷的權利。
中級法院在此情況下,要求我們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來支持我的代理意見,並給予15天的補證時間。(事實上二審開庭時債務人的詐騙案審理已經完成,但是判決書還沒有下達,這15天為我們取證爭取了時間)。
2010年1月26日,我寫了申請書,要求中級人民法院到縣法院調查取證。中級法院未予准許(因為基層法院好多情況下會不配合代理人的取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1月28日我親自去了濟陽縣法院案卷室調查債務人鄒平詐騙案的判決書及開庭筆錄。幾經周折,在經過了庭長簽字,跑遍了檔案室、刑事審判庭辦公室、審案室之後,取得了判決書及開庭筆錄的證據材料。
在這一新證據的支持下,我又起草了一份代理詞,請求法院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上訴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應經被認定詐騙罪,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不主張住合同無效,而保證人主張保證合同無效,法院應當主動認定保證合同無效,免除上訴人的保證責任。
2010年6月23日,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二審終審判決書:一、撤銷山東省濟陽縣法院(2009)濟陽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周英對鄒林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至此,二審終結,上訴人勝訴。經過我和當事人共同的努力,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
看看這個真實的案例 應該對你能有所幫助吧
㈩ 擔保人在貸款人違約的情況下如何辦
做擔保一般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責任保證,為銀行貸款擔保,銀行有規定格式的擔保合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規定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此外還要看是否在保證期內,如果在保證期間內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過了保證期間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在保證期內貸款人跑了,那麼擔保人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但是要承擔多少責任還要參照貸款合同或是經過協商決定。
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那麼關鍵是在法院判決後銀行如何申請執行。如果銀行覺得保證人經濟實力較強,有(甚至掌握了線索)現金資產(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等),代償能力很強,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先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且根據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