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人逾期沒還,擔保人能取消嗎
你好
可以。
銀行將客戶逾期情況分為幾個等級,如一級(禁入),二級(次級),三級(瑕疵)、四級(正常)。
港資銀行在中國內地的分行受理申請銀行貸款時,可以根據貸款申請的訴求,發放人民幣貸款或港幣貸款;
1.人民幣貸款的年利率是央行規定的基準利率的上下浮動不超過百分之三,按現階段的情況,一般上浮,可以達到年貸款利率百分之七到九,人民幣貸款年限,各家商業銀行根據風險控制要求自行決定 。
2.港幣貸款的年利率是銀行根據香港的規定決定,年貸款利率是百分之三到四之間,貸款利率比人民幣貸款利率低一半;
港幣貸款比人民幣貸款的差別,以同樣貸款100萬價值的人民幣來計算,一年可以節省銀行貸款利息3-4萬,對於廣大的創業者來說是不錯的選擇。
(1)貸款人逾期不還擔保人怎麼辦擴展閱讀:
貸款人信息權是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信息。它的主體是貸款人,通常為銀行,對象是借款人(有時還包括擔保人),標的是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行為,其內容是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一種對人權、相對權、請求權,屬於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權利。
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合同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
Ⅱ 銀行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要看它是一般擔保還是共同擔保,其次,它是否在擔保人的擔保期內 還有債務人是否提供了物質擔保的問題。 即保證人應在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並優先啟動債務人提供的擔保。擔保人不需要償還所有債務。
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未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19條規定,如果雙方未就擔保方式達成一致或協議不明確,應根據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因此,作為擔保人或保證人,當貸款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向保證人追償並沒有錯。貸方起訴擔保人與貸方起訴貸方沒有什麼錯。 銀行同時將擔保人列入黑名單的措施也是完全正確的。
Ⅲ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怎麼辦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當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時,需擔保人代還。具體規定如下: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綜上,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需要擔保人償還。
Ⅳ 貸款人不還貸款,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予以償還。
擔保人對於代替被擔保人償還的貸款數額有向被擔保人追償的權利。同時,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否約定了連帶責任。
就是說有無專門的條款或文字對擔保責任作了明確的約定。如果約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則貸款人即可要求擔保人連帶償還,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由借款人首先償還貸款,包括用其所有資產進行償還,直至無力償還為止,才有擔保人代為償還。
(4)貸款人逾期不還擔保人怎麼辦擴展閱讀: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涉及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的關系。
保證屬於人的擔保,系以人的信用和其不特定的—般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當事人可以就保證的范圍和期間進行約定,保證范圍原則上不得超過設定保證時已確定的債權范圍,保證范圍約定不明的,保證范圍為主債、利息、違約金、損書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債務的消滅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別原因。
—般原因有:
(1)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2)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
(3)就連續發生的債權為保證且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中止保證合同,保證債務向後消滅;
(4)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或更改主合同的。
保證債務滅的特別原因是,在一定條件下(如債務人變更致使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等)保人可向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在經向債人另行提供擔保後,保證債務可以消滅。
Ⅳ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