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擔保人怎麼撤銷
我是信用社的。
擔保是不能撤銷的!一直到還通債務!
按照信用社貸款操作規范,除非擔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願意!
債務才可以轉移給他人。
也就是說,你要說服信用社,但是一般是不可能的(你這個情況是想轉移貸款用途),除非把債務給還了。。。。
『貳』 聽說公積金貸款擔保費已經取消了是真的嗎
我是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工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採用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方式的,仍由擔保公司收取擔保服務費
現在減免的只是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職工貸款!!
『叄』 如何取消貸款擔保責任
只有償還貸款後才能取消擔保責任,所以給別人擔保貸款一定要謹慎,如貸款人不能及時償還貸款,擔保人要負連帶責任的。現在你已經擔保了就要和貸款人好好溝通,要他及時還貸或者讓他尋找新的擔保人或車,房等抵押貸款取消你的擔保責任。
『肆』 如何取消貸款擔保
如果你擔保的借款人沒有在貸款銀行櫃台簽字領取貸款的話,可以撤回此筆貸款的擔保。
『伍』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保證金可以退嗎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保證金可以退。
按照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貸款保證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繳交。保證金的目的是督促房地產企業盡快將房產證辦理到位,並將正式的房屋它項權證辦理到位。以維護購房人、公積金中心的合法權益。保證金退付的條件是房屋它項權證辦理到位。
(5)貸款擔保金取消擴展閱讀:
一、收取原因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常要求借款企業或者擔保企業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少則5%,多則20%,這個保證金通常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戶。
這個錢所有權歸企業,但企業是不能動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當然,銀行有時同時支付保證金的相應存款利息。
二、法律問題
預收貸款保證金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預收一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總額中扣除。
預收貸款保證金制度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貸款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若金融機構實行貸款預收保證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貸款總額減少,不能滿足借款人急需資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條明確規定:「嚴禁各金融機構擅自提高存、貸利率或以手續費、協儲代辦費、吸儲獎、有獎儲蓄以及貸款保證金、利息備付金,加收手續費、咨詢費等名目變相提高存貸利率。」預收貸款保證金正是一種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的行為。
目前,在一些金融機構存在著預收貸款保證金行為。該做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保證資金安全、督促借款人還款的作用,但它具有很大的危害,如:違反了利率政策,提高了利率;變相以貸引存,形成派生存款;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影響了銀行聲譽;預收貸款保證金比例不一且不逐筆辦理,易滋生違法腐敗行為;滋生了信貸員依賴心理,滋長了不認真執行「三查」制度的風氣。
『陸』 貸款買房的擔保金可以退不
不能,退的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柒』 中央是否取消了貸款抵押擔保費
房貸擔保費指銀行一般為了規避房貸風險,需要借款人提供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的擔保證明。如果你能找到願意為你提供擔保並且有經濟實力的朋友或親人,那麼可以由他們為銀行出具一份願意擔保的書面文件和資信證明。如果不能,則需要到專業的擔保公司那裡,由他們為你提供擔保,這時所支付的費用。
2014年8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開展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專項督查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下半年在全國開展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專項督查。《通知》提到,將降低中間費用,取消強制保險、公證和擔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費。
根據部署,此次督查分為三個階段:8月底前為自查自糾階段;9月到10月為重點抽查階段,住建部將組成10個檢查組,由司局級領導帶隊,對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每個省(區)選擇2—3個城市進行抽查;11月到12月為總結督促整改階段,其中11月底前將對存在問題較嚴重地區下發整改意見通知書,12月將總結各地住房公積金服務情況,並通報住房公積金服務不到位的典型案例。
『捌』 怎麼解除貸款擔保協議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
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
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保證責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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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保證人的資格和范圍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