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反擔保人的風險大不大
法律分析:反擔保人的風險大不大: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反擔保是被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如果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擔保人替被擔保人履行債務後,就以被擔保人想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優先償還的擔保.反擔保對擔保人來說很合適,但被擔保人如果有這樣的條件可以直接抵押貸款,一是省事,二是可以節約成本。反擔保一旦成立後,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1)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2)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3)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Ⅱ 擔保人和反擔保人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甲是貸款人(用錢的人),乙是擔保人(個人或企業或擔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銀行或小貸公司),丁是反擔保人(為甲向乙提供擔保的企業或個人,通常用個人信用或反擔保物)。
關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沒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為甲提供擔保來提升資信能力,而丁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擔保物(通常甲和丁是業務關系戶或者親屬或者其他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的較親密關系),如果甲無力償還貸款,乙將替甲向丙還款(也叫代償),而乙發生代償後會採取追償措施,來彌補自身的損失,而追償的對象就是丁的反擔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都屬於擔保人,不同的是,乙發揮的職能是金融中介,而丁發揮的職能僅是擔保。
Ⅲ 什麼是反擔保人舉例說明下
這個「反擔保人」的定義有點繞,還請慢慢理解。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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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反擔保人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追償權可以實現,債務人必須要提供擔保。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履行清償義務時,出現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在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不能得到有效追償的,然後設立一名反擔保人,用來保證保證人追償權的有效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Ⅳ 貸款中的擔保中的反擔保的確定范圍是什麼
反擔保與擔保的關系: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而本擔保擔保的是主債權;但是反擔保是以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擔保關系不能有效存在,則反擔保關系也不能有效存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做反擔保人需要什麼手續
反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具備規定的擔保資格;2、企業有效凈資產扣除三分之一已對外擔保余額不低於反擔保金額的二倍;3、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4、連續兩年盈利;5、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財產保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Ⅶ 在信貸公司 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Ⅷ 什麼是反擔保人
法律分析: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履行還款義務時下落不明或無法履行還款義務,在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卻無法 得到有效的追償,而再設置的一個保證擔保人追償權的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的追償權有效行使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
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為擔保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人的風險和損失提供了法律依據,反擔保之債除因一般擔保消滅原因而消滅外,當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消滅或其中之一消滅,反擔保也隨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