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方父母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證上是男方及男方父母名字
前提條件:婚姻不能被房子綁架,不發生,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了該自己的還是自己的。
關於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部分,就是首付20%15萬,歸男方所有,沒有任何問題。另外這15萬的房產增值部分也歸男方所有。
婚後財產部分,按照男方父母和男方的出資比例就是2000:1000.,共同享有該房屋產權。其中男方所享有的1000部分及該部分產生的房屋增值,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產權證姓名:
寫他父母+男方姓名:如果是三方共同出資,無可厚非。但是寫了三人,則大家都有還款義務,而不是有男方個人或者你們家庭出資。特別是如果你要考慮到主張權益因素,一定要收集保存,男方的出資證據,因為這部分屬於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 如果寫男方一人姓名,相同道理,男方父母要保存支付證明,表明擁有房屋產權,減少自己的財產損失。 關鍵記得:不寫你名字也不影響你對該房屋擁有產權,當然將來如果涉及財產分割,你不能主張房產,只能要求現金補償。
至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問題:
夫妻雙方婚後的所有收入沒有特別約定均屬於共同財產,所以他工資還房貸和你支付家庭支出,均屬於雙方義務,權益共享,義務均等。 至於你父母所提供的生活費屬於贈予性質。從理論上講可以公正只給你一人使用,但是生活成本不共享的操作不現實。
本人律師,第一次回答網路問題,碼了這么多字,希望你能滿意。
B. 房產證上是男方父母的名字但是房款要我和我老公還,要是我倆離婚女方可以分割財產嗎
的確比較復雜,最好還是提前先把房產的份額公證下。或者把名字換到夫妻名下,不然,對你不公平。
C. 我和我老公是婚前買的房子,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房產證上寫的是我老公的名字,貸款是我們共同來還。
結了婚就應該共同還
D. 公婆支付了首付,房產證寫的公婆和老公三人名字,但是貸款是我和老公還,應該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么
有必要,如果以後分,還要看父母意見不願意你可能得不到房產,名字必須加,因為你承擔了部分費用
E. 婚後買房,首付男方父母出,房貸我們還,房產證寫我老公名字,如果離婚怎麼分配
具體看你們有無跟男方父母約定屬你們跟男方父母共同共有。如沒有特別的約定,即該房屬你跟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你跟丈夫二人分割。具體可以是:一方要房,另一方按市場價補對方房款。分割方式由夫妻雙方協議。
至於男方父母所出的首付,可以認定為贈與,即男方父母無償贈與給你們;也可以認定為借款,具體看當初你們是怎麼樣約定的,也看你跟丈夫有無寫欠條給他們。但男方父母出首付,並不改變房子屬你跟丈夫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F. 婚前男友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還貸款,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合適男友家堅持只寫他父親的名字合理嗎
簡單的說就是
如果名字寫男方父親,意味著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父親一個人的,你和你老公雖然承擔貸款,但是離婚的話,你一分錢也拿不到。
如果名字寫男方本人,意味著這套房子屬於男方本人一個人的,你和你老公結婚以後,共同還貸部分就是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你可以得到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
如果你老公不是獨生子,家裡有兄弟姐妹,那麼小心點,說不定他老爸以後把房子送給其他子女,你們就悶了。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開導一下他爸爸吧。或者問問是不是他有其他的顧忌。
G. 婚後買房寫的老公名字,公婆還得貸款,離婚該怎麼分配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H. 婚後買房,男方因為徵信問題貸不了款,只能用男方父母的名字貸款,房產證也是寫的男方父母的名字,
首先,你們不領證得話,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得名字,要麼你要麼他。 第二,就算你們領了證,因為貸款要提供雙方收入證明。你這邊又有不良記錄。很麻煩。(什麼性質的不良記錄,是可消除的還是嚴重的,如果很嚴重的話你是沒法貸款的) 綜上所述,產證上要加你名字很困難。如果加了,貸款就可能批不下來的。
I.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貸款男方父母還,房產證上是老公的名字,如果離婚後怎麼分
不能分的,屬於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沒有房產的。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但是不管是不是婚前的財產,如果沒有做婚前財產公正,也沒有其他方法證明這些財產是你在結婚以前擁有的合法財產,法院就會認定這部分財產是夫妻共有的。 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J. 房產證是男方父母的名字,貸款由小兒子兒媳還怎麼辦
這就說明男方的父母親,買這套房子是給小兒子結婚住的。你們婚後,交房貸按月。說明你的公公婆婆,已經默認。這套房產將來屬於你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