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雙方婚後購房,房本寫男方,男方還房貸 ,離婚後女方會顯示房貸記錄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2-19
⑵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老公是主貸,如果離婚後,妻子再買屬於二套房嗎
如果是以夫妻名義貸款一次,就算離婚了,銀行也會有貸款記錄,還是算2套。這個貸款記錄須還完款5年後,再買房才能算首套。房本上是你妻子一人的名字,問題是貸款是以你們夫妻二人共同貸款。所以算二套。
⑶ 去辦離婚證的時候,會查到夫妻在銀行有同共貸款嗎
辦理離婚手續,都是你們協議好協議書,包括貸款的債務,你們協議好,這樣避免離婚後引起分歧,兩家被債務都不能安寧。
⑷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徵信記錄會顯示這筆貸款記錄嗎
徵信會顯示本人的記錄,若房貸是夫妻單獨一方申請,對方徵信系統中是沒有顯示的。
⑸ 夫妻一同在信用社貸了款,離婚後女方也要承擔債務嗎
夫妻一同在信用社貸了款,原則上來說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及時夫妻雙方離婚之後也必須共同承擔這個債務,所以就算女方離婚之後也是必須要償還的,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債務沒有用於婚後家庭生活,這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如果女方能舉證貸款的資金全部被男方所揮霍,那麼這個債務就和女方沒有太大的關系。
夫妻之間一旦摻雜過多的利益就會有損夫妻之間的關系。就算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也需要承擔起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所以女性不要認為離婚之後就不承擔債務了,要學會主張自己的權利,通過合理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屬於自己的債務就要承擔起來,如果和自己沒有關系,也千萬不要去硬抗,貸款的時候最好通過國有銀行,而不是去申請一些民間借貸。
⑹ 婚內雙方信用貸款,離婚後,拉徵信,為什麼沒有顯示
1、貸款平台沒有接入徵信系統
2、在徵信報告更新前查的徵信徵信報告被譽為經濟身份證,收錄了每個人的信貸記錄,包括貸款記錄和信用卡記錄。
為什麼貸款了徵信系統不顯示?
貸款了徵信系統不顯示,首先看下辦理的貸款平台有沒有接入徵信系統,再來看下是不是查詢時間不對。
1、貸款平台沒有接入徵信系統
借款人是在沒有接入徵信系統的貸款平台借款的,所以貸款平台並不會把借款人的貸款信息報送到央行徵信系統,如此一來徵信系統肯定是不會顯示借款人的貸款記錄的。
需要注意的是,沒有接入徵信系統的借款平台會有一定的風險,借款人最好了解清楚平台是否具備放貸資格再來借款,否則要是碰上套路貸就麻煩,很容易被騙錢騙資料。
2、在徵信報告更新前查的徵信
如果借款人是在接入徵信系統的貸款平台貸款的,可是查徵信並沒有顯示貸款記錄,很可能是徵信報告還沒有更新的緣故。二代徵信報告更新規則是系統在採集了貸款記錄的T+1天進行上報,徵信報告才會進行更新。像要是當天貸款了馬上去查徵信報告,肯定是查不到最新的徵信報告的,建議在貸款後第二天再去查詢。比如在2022年1月15號辦理的貸款,在1月17號查徵信報告,應該就會顯示辦理的貸款記錄.
⑺ 夫妻一起貸款後離婚了,一方還可以貸款嗎
夫妻一起貸款後離婚了,一方還可以進行貸款。向銀行貸款的條件是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等,如果符合以上條件那麼離婚後是可以進行貸款的。就婚前關系存續期間該筆貸款是否為共同債務,夫妻一起貸款該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簽字、夫妻一方貸款後另一方予以追認那麼該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後,就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償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追償,一方承擔後有權要求另一方償還應承擔的份額。
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離婚前夫妻一起貸款,離婚後您還可以進行貸款,向銀行貸款的要件是貸款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的銀行可能會要求進行抵押或者質押等,因此能否再次貸款與是否離婚、離婚前有無貸款無關。
離婚後約定好前次貸款償還方式,由一方承擔還是雙方承擔,承擔比例等,離婚後仍可以向銀行貸款。如果離婚前貸款的償還情況沒有約定清晰或者沒有約定,導致您陷入到債權債務糾紛當中,那麼很有可能導致您的信用受損,從而無法再次貸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⑻ 離婚多久可以貸款不查對方徵信
夫妻離婚後,雙方的徵信其實就已經互不影響了。徵信中的不良記錄是本人造成的,原則上來說與他人無關。只不過結婚以後,申請信貸業務的話,夫妻兩人會作為共同借款人,這時候對方徵信不良,對於自己申請信貸業務是有影響的。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