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用孩子的名義買房父母可以貸款嗎
法律分析:孩子如果還是未成年人是不能夠貸款的,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了18歲,就可將房產抵押用父母的名義做抵押貸款,這種方式有著很強的操作性可是會產生較高的成本。孩子已有收入,父母做擔保人,孩子能夠擁有一份收入證明,並有一定的銀行流水,這個時候如果父母想以孩子的名義買一套房的話,就只需要同時提供自己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等相關資料,一樣可以辦理貸款。
法律依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 婚前父母付首付給女兒買房,房子屬於誰的財產
法律分析: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若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⑶ 兒子結婚買房父母給做貸款擔保有風險嗎
這個肯定沒有風險的,本身的話,兒子結婚買房,父母肯定是需要全力資助的,如果父母只是做貸款擔保的話,肯定沒有風險的
⑷ 如果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夫妻還貸,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婚前父母出資貸款買房離婚時財產分割,如果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婚後雙方沒有承擔還款義務,則屬於私人財產,如果婚前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產登記是一個人,離婚財產分割時,如果雙方有約定,按照約定分割,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償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父母出資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
一、婚前父母出資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如果房產是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屬於一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前一方父母為了結婚而為子女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共同還貸。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如果夫妻在離婚前還沒籌錢還清所有房屋貸款的,並且已經拿到房屋房產證解壓,夫妻雙方可以把房子賣掉分錢,還清籌措的錢款,或是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過戶住房給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
2.如果房屋沒還清貸款,這樣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是不屬於夫妻兩個的,你們夫妻雙方無權辦理房屋分割住房產權手續,可以把房屋分割細則寫入夫妻雙方的離異協議,再夫妻雙方離異協議拿去公證一下,以後還清貸款,在依照夫妻雙方離異協議好的去分割住房產權。
3、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二、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是屬於個人所有,另一方在離婚的時候是沒有權利要求分配這套房子的,大家對於離婚房產分配的內容要能夠好好區分清楚。
綜上所述,婚姻法規定婚前私有財產屬於個人,不應當參加分配,如果父母還貸,屬於私人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應當按照還貸數額,對房屋進行估價,補償沒有房屋的一方,離婚財產分割,對於不能分割的財產,應當按照市價估量,再進行均等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
⑸ 父母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寫的女兒名字婚後父母還貸款,轉賬記錄怎麼備注才能說明是給女兒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前一方父母為一方購置房屋而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在貸款轉賬記錄中應註明該筆款項為僅給女兒(加名字)一人用於償還(房屋坐落)房屋的貸款。如之前的貸款轉賬無相關備注,可以由父母書寫一份聲明,對之前貸款轉賬的性質進行明確,書寫內容可與前述備注相一致,但需註明轉款時間,轉款人,收款人,轉款用途等基本信息。
一方婚前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對於這個情況時,該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如果父母僅付了首付,而房屋貸款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歸產權登記人所有,同時取得房屋一方應給付另一方該房屋的婚內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作為房屋折價款。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⑹ 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
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
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因為現在的購房壓力十分的大,所以年輕夫妻想買一套房子一般都靠爸媽的贊助。爸媽出首付款,子女自己還貸款或許出裝飾款。那麼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所有權應該歸誰
一、父母全出資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
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爸媽出資為後代買房的幾種情況
爸媽出資為後代買房,房子的產權歸屬分幾種情況,時刻的節點即是後代的婚前還是婚後。
第一種情況是婚前爸媽為後代全款出資買房,並掛號在後代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則,他婚前全款買的房歸於他的婚前自己財產,成婚後也不會主動轉化為夫妻一起財產。
第二種情況是婚前爸媽出首付款為女子購房,並掛號在後代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說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定房產買賣合同,以自己財產付出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一起財產還貸,離婚時該不動產由兩邊協議處理」即兩邊洽談解決,假如洽談不成,能夠訴訟由法院來判,人民法院能夠判房子歸產權掛號的一方一切,未還的銀行貸款也是他的自己債款。
婚後夫妻一起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的規則,由房產歸屬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抵償。
第三種情況是離婚訴訟中最為多見的一種。即婚後由兩邊爸媽為後代購房,掛號在夫妻二人名下。如今司法實踐中發作爭議最多的即是婚後由一方爸媽出首付款,一方爸媽出裝飾款來為後代購房的。
一般出資方期望房產掛號在一方後代名下,但另一方考慮到新婚姻法司法解說三出台今後,婚後爸媽出資為後代購房,並掛號在一方名下,視為對其後代一方的贈與,假如日後離婚,那房產切割時連牆角也分不到?因此而請求加兩邊的後代姓名都掛號在產證上,對立一般由此發生,會讓對方的爸媽覺得這還沒怎麼著,就彼此不信任了?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幾種情形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屋的產權歸屬分幾種情形,時間的節點就是子女的婚前還是婚後。
第一種情況是婚前父母為子女全款出資買房,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他婚前全款買的房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是婚前父母出首付款為女子購房,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即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訟由法院來判,人民法院可以判房子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未還的銀行貸款也是他的個人債務。
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由房產歸屬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第三種情況是離婚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即婚後由雙方父母為子女購房,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現在司法實踐中發生爭議最多的就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一方父母出裝修款來為子女購房的。
往往出資方希望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但另一方考慮到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以後,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並登記在一方名下,視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日後離婚,那房產分割時連牆角也分不到?因此而要求加雙方的子女名字都登記在產證上,矛盾往往由此產生,會讓對方的父母覺得這還沒怎麼著,就彼此不信任了?
離婚如何分割父母出資買的房?
一、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雙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的,按婚姻法解釋二,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按照共同共有處理,這樣更公平,依據明確。
2、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按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各自的份額,通常會依據按份共有,適用解釋三,這完全符合解釋三的立法本意。
3、與子女婚後共同財產共同構成首付款,那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對方的贈與,適用解釋二,房子為夫妻共同共有。
二、如果是婚後父母雙方出資,房子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的,即便是雙方出資額不等,且沒有約定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都視為共同共有,按平分處理比較好。
三、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另一方父母負責裝修款,還貸由出資方父母負責還貸,房產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這樣的情況下,離婚訴訟中,如果出資方能證明出資及還貸的依據,司法實踐中,通常即便是有女方的名字,但也只能獲得裝修補償而無法主張分割房產份額。
四、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子或女的配偶沒有出錢,房屋產權登記在子或女的一人名下的情況,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或女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子女購房前辦理或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做出,並且應有證據證明。如果是父母在辦理產證證之後或者在子女准備離婚時才簽訂對子女一人的贈與合同或者借款合同,這種做法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樣事後的做出的贈與合同可能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採信。
⑺ 兒子婚前父母全款幫忙購房,要求兒子打借條有效嗎
法律分析:1、首先,你父母的出資全部從你父母的銀行帳戶上向開發商的帳戶上打款,留下這個轉帳記錄,作為你父母出資的證據。
2、同時你給你父母打一個借條,借款金額與轉帳記錄上的金額一致。 這兩個證據結合起來,是能夠證明你向你父母借款購買房子。將來一旦發生離婚糾紛等,你父母可以拿出這兩個證據,要求你們夫妻返還這個借款,法院是會採納這兩個證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⑻ 父母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寫的女兒名字婚後父母還貸款,轉賬記錄怎麼備注才能說明是給女兒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前一方父母為一方購置房屋而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在貸款轉賬記錄中應註明該筆款項為僅給女兒(加名字)一人用於償還(房屋坐落)房屋的貸款。如之前的貸款轉賬無相關備注,可以由父母書寫一份聲明,對之前貸款轉賬的性質進行明確,書寫內容可與前述備注相一致,但需註明轉款時間,轉款人,收款人,轉款用途等基本信息。
一方婚前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對於這個情況時,該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如果父母僅付了首付,而房屋貸款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歸產權登記人所有,同時取得房屋一方應給付另一方該房屋的婚內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作為房屋折價款。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⑼ 婚前買房父母出資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父母出資貸款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⑽ 父母為兒子貸款買的婚房 產權證上是兒子名字 以後的貸款也是父母還的 這算是兒子個人財產嗎
名義上是的 但是最終確定財產還要看書誰付的款的比例 你父母拿著繳費單個還款記錄也可以去法院收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