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配偶婚前買房我可以提取公積金
1、婚前一人貸款購買的住房,婚後是可以提取您和您愛人雙方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用來償還貸款的。若您愛人是在住房公積金管理申請了公積金貸款,您可持公積金借款合同原件;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公積金聯名卡原件及復印件到管理簽訂一份委託提取協議。
2、若您愛人是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分)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每滿一個還款年度,可於提取對應月到管理辦理提取手續,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還款年度實際還款本息總和。
⑵ 婚前兩人各自用公積金買房
法律分析:婚前用兩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分兩種情況:1、各自公積金貸款買房:因為公積金貸款是以家庭為單位審查貸款資格,婚前各自貸款,屬於各自兩個貸款家庭,完全是允許的。2、合並在一起公積金貸款一套住房: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共同貸款人必須是直系親屬(夫妻、子女、父母)。所以,共同貸款必須先辦理結婚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⑶ 結婚前公積金買房結婚後另一方公積金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房,婚後另一方可以支取公積金。以下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⑷ 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屬於。貸款買房,只要婚前貸款沒有還完,婚後還貸的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沒出首付的一方,一般可以分到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增值的50%。離婚房產涉及以下類型: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婚前一方貸款,婚後雙方還貸的,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進行分割。結婚前,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屬於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總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外,離婚時還存在三種財產性的請求權。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對方給與適當幫助。第二,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第三,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一方平時照料老人、孩子較多的,也就是家庭主婦,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適當補償。
⑸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利用公積金買房,房屋就屬於婚前財產,還有個重要依據,就是房產證,依據房產證上所登記的名字,進行財產劃分,房產證上所登記的名字,就是財產的所有者,財產只是個人所有,不涉及共同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⑹ 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婚後另一方是否還可以用他本人
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婚後另一方還是可以用他的公積金再買的,前提是你能不能償還這個有這個能力去買這個房子。
⑺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前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財產,婚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婚前由一方貸款買房支付的首付及償還的房貸,屬於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後收入除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條的屬於個人財產外,用於償還房貸的均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因此此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⑻ 配偶一方婚前使用公積金貸款
配偶一方婚前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的標准以共同還貸的份額和房子的增值部分為限。
夫妻雙方組成家庭之後,貸款記錄均以家庭為單位,其中一方公積金貸款未還清,配偶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如果要使用公積金貸款,必須等到另一方之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入賬後,才能申請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
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有兩類提取方式:
一類是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1、先還再提的——提供相關管理機構出具的貸款本息償還證明、提取申請表(單位蓋章)、身份證原件。工作日都能辦理。2、直接充抵的——貸款與提取都在同一機構的,可提取直接充抵貸款本金。提供提取申請表(單位蓋章)、身份證原件。除扣款期(每月20日-25日)外的工作日都能辦理。
另一類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償還的住房消費貸款本息總額。按期還貸的提取計算期限最長為一年,超出部分不予提取。償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一般採取集中受理的方式進行,即安排每年的1-3月份和7-9月份兩個受理期進行集中辦理。其中:1-3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或上一年度下半年已還本息金額的提取;7-9月份集中受理本年度上半年的已還本息金額的提取。提供相關管理機構出具的提前還款證明、提取申請表(單位蓋章)、身份證原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