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買房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房產證寫的兩個人的名字,婚後由男方父母還房貸,離婚,房子怎麼分配
房子分配給男方。根據《新婚姻法》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房子是男方父母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款,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分,照顧無過錯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⑶ 男朋友爸媽給首付,我們負責還房貸,男朋友要求房子寫他爸媽名字,合理嗎
這沒有什麼不合理!依我之見一一男朋友的父母的要求既合理又合法。你與男朋友為結婚而購買婚房,如果從「首付」到各分期付款的所有的錢都是你們二人支付的話,該房產的所有產權依法只能屬於你們二人。
最主要你們還沒有結婚,男朋友爸媽首付,應該把你男朋友的名字也寫進去,婚前的事你是管不著的,婚前財產跟你無聯系,結婚後還貸款是你們兩的共同財產,主要你們兩互相互愛,以後父母的財產都是你們的,你男朋友父母也拿不走的,因為你沒有結婚,你結婚了你名字也可以寫上去的,這個沒有合理,不合理,你男朋友爸媽沒有做錯,互相做得好!有一個美好的家庭!共同努力明天會更好。
⑷ 男友買新房首付寫他父母的名字要我和他共同還貸怎麼辦
事情很簡單,就是標題這樣的,先說一下我跟老公的情況吧,我們是高中同學,然後我考了大學,老公沒有上大學,選擇了去當兵,但是我們的感情一直很好,現在老公那邊也比較穩定了,我們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我現在也工作正常了。
事情就是這樣的,我本來想結婚很簡單的,沒想到還沒結婚就出了這一檔子事,現在我跟男朋友最近也沒有聯系了,感情也不是很好最近,我不知道他媽媽跟他說了什麼,我是很珍惜我跟男朋友之間的感情的,現在我也很無奈,但是我對他們家的做法不是很理解,我也不知道怎麼辦了,因為我媽媽不同意他家的做法,我們之間的事情也擱淺了。
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大家能幫幫我嗎?我是不是要主動讓步呀?
⑸ 婚前買房,由男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房產證寫女方名字,共同還貸。如果分手後房子歸屬誰
如果雙方沒有結婚,也未產生財產混同,則男方父母出資付首付購買房款,如果男方父母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該出資系贈與給女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則該筆款項歸女方個人所有,該房屋系女方個人購買,房產系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男方父母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該出資系出借給女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則該筆款項為女方應個人承擔的債務,房屋歸女方個人所有,但女方應當向男方父母返還前述款項。男方承擔的還貸部分,可以要求女方進行返還。
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屬於同居關系且財產混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您可以提起同居析產糾紛。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該筆款項依舊如上文所述,會被認定為贈與或借款。但如果雙方共同選房、購房、辦理手續、償還貸款,則該房屋可能視為同居期間雙方共有的財產,如果雙方對於房屋的共有類型沒有明確約定,可能可以主張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房屋。
如果雙方後續已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但因為婚前房屋已寫在女方名下,有可能會被認定能夠為已約定贈與給女方。
⑹ 男方婚前買房,房證父母名,婚後讓我倆還貸款,無彩禮,我該怎麼辦呢
我覺得現在的你應該去問問你自己能不能接受這樣的條件,如果能接受的話,那麼就安安心心准備結婚就好了。如果不能接受的話,我覺得你應該要和自己的對象也就是你的未婚夫商量一下。首先如果你和他一起還貸款的話,我覺得這個房子應該寫兩個人的名字,而不是只寫他父母的名字。其次就是關於有沒有彩禮這件事情,如果男方真的沒有能力去付彩禮的話,我覺得你可以適當去考慮一下,不要太在意彩禮這件事情,如果你真的很在意彩禮這件事情一定要和男方說清楚。
如果你想要彩禮的話,你一定要跟男方說清楚,你為什麼想要以及你想要多少。如果你不想要的話,那麼這件事情就從此結果,以後不要再拿彩禮說事兒。其實我覺得最主要的就是你自己考慮清楚這些條件你能不能接受,不能接受,一定要說清楚。
⑺ 婚前父母貸款買房寫的其父母名字婚後女方還貸如何保障效益
保存好還貸的證據,比如銀行流水,或是能證明有還貸的證據
對於貸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的貸款部分,就應當認定為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還貸,不需要考慮還貸資金來源於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雙方對於還貸問題沒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
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佔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要不要一起還?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一起償還也是可以,就算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供房那方也能爭取到自己一定權益。
⑻ 根據新婚姻法,婚後男方父母出錢付首付,房產證寫男方名字,夫妻共同還按揭貸款的情況,離婚時如何分配
答:您好。無論房產證是只寫男方名字或是寫雙方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父母在婚後出錢付首付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男方父母有明確約定,其贈與歸一人所有。在離婚分割時,具體的分割比例,建議您咨詢律師,可能會根據雙方婚齡、貢獻大小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如果您需要法律上的幫助,您可聯系我們作進一步溝通。
相關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⑼ 我男朋友的父母准備買房了,他父母付首付,我們還貸,我要他父母寫我跟我男朋友兩人的名字應該是合情合理
首先,你說了是他父母,而且是男女朋友。其次是你們分期付款。你出了錢當然想要自己名字,也是給自己後路。慎重吧。扯了證再說
⑽ 房子寫的他爸媽的名字,房貸是我們自己還的離婚後怎麼分
如果房產證是他父母的名字但是放貸還貸是你們還,那你首先要有還貸從你們賬上走的記錄,那麼你們離婚後你可以分得還貸部分的屬於你們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