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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出現100萬貸款

發布時間:2023-02-04 02:11:28

Ⅰ 我在銀行貸了100萬元現在無法還上我離婚了 對老婆和孩子有影響嗎

如果是婚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即使離婚了,銀行也可以找你老婆要求償還,對小孩子就沒有任何影響。

Ⅱ 老公想要銀行貸款100萬,老婆答好合同,債與自己無關有效嗎

有效,
法律上允許雙方當事人對婚內的產生地債權債務進行約定。要想做到另一方單方面產生的債務與自己無關,除了立下協議之外,還要另一方與第三人的借款中明確規定債務僅僅是單方面的,與婚姻關系另一方無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系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為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Ⅲ 甲與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以個人名下為某企業融資借款100萬元,甲負債無力償還,請問該債務可認為

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Ⅳ 用我們夫妻房產替朋友公司貸款100萬,房產只值50萬,到期無法償還,銀行拍買房產都資不抵債,請問

是這樣,自然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不是無限責任!
那麼,你們抵押房產50萬,替人擔保,如果到期借貸人無償還能力,你們夫妻作為保人,需要承擔50萬的賠償責任,如果不給錢,你這抵押的住房,會被拍賣抵債。
除了你們自身抵押50萬房產,其他的債務,和你夫妻無關!不需要承擔!

Ⅳ 從銀行貸款100萬,離婚後怎麼辦

如果妻子(丈夫)舉證這筆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另一方根本不知道貸款事宜,那就不用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因為您想,如果要是共同償還輕易就成立的話,那好多別有用途的人在離婚之前都借一筆錢,然後讓對方還一半,那豈不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Ⅵ 兩家各自用自己的房子在一方貸款100萬,各自承擔什麼責任,兩家夫妻都簽名了

一家承擔50萬,兩個女的簽名意思是萬一其中這個男子的房子是女的姓名。到時男的萬一還不起錢。房子是女的名,如果女方不簽字的話,可以不把房低貸款。所以說女方必續簽字

Ⅶ 老公以我的名義貸款了100多萬還不上了現在他還有外遇逼著我跟他離婚我可不可以告他詐騙

我個人覺得,你告你老公詐騙是不成立的,你老公以你的名義貸款100多萬,你是知情的,且應該你簽字認可的。因此,你老公尚未構成詐騙犯罪。但他因為有外遇逼迫你離婚,你只要有他外遇的證據,說明他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重大過錯的,對離婚負主要責任,法院判決時對你有利,通俗地說,他應該凈身出戶的,貸款你是不用還的。

Ⅷ 本人在南京買房子,公積金夫妻雙方共貸了100萬,怎麼我的南京里夫妻兩都顯示100

因為扣款是從主貸人開始的。
然後才輪到共同借款人。詳細來說,夫妻公積金的扣款順序是:先主貸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再到主貸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然後到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最後到共同借款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也就是說,如果你是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主貸人,而你的配偶是共同借款人的話,公積金扣款順序就是先扣除你公積金賬戶里的余額,再去扣除你配偶公積金賬戶里的余額。

Ⅸ 16年全款買房2020年前夫開公司銀行貸100萬離婚後房子歸我銀行會對房子抵壓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後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採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後從銀行手裡取得產權證等步驟。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後,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後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並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裡。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餘貸款本息的總和。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於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Ⅹ 從銀行貸款100萬,離婚後怎麼辦

銀行會要求夫妻雙方還款。

不管是以一方名義負債,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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