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後管理費怎麼收取
法律分析:沒有具體標准,需要雙方具體約定。如果是雙方約定好的手續費,並且手續費加上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那就是合法的。建議去正規銀行貸款。正規貸款不存在任何貸前貸後管理費,不合理費用可以拒絕支付。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B. 貸後管理是什麼意思
貸後管理是指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對貸款採取的跟進和管理,主要包括對借款人定期的回訪、跟進借款人每期還款、貸款逾期後的催收、貸款到期後的結清等工作,是貸款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貸後管理特點
1、貸後管理不會影響信用信息,但逾期貸款會影響生活中的個人信用信息。貸後管理一般檢查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是否發生變化。這種檢查可以讓了解借款人信息的變化,評估貸款風險的可能性。
2、貸後管理在查詢個人信用信息時不統計查詢次數,但一定時間內查詢次數會有限制。如果超過一定查詢次數,此時個人信用信息會受到影響。現實生活中,不同的金融機構查詢信用信息的頻率不同,正常查詢時不必驚慌。
3、通過貸後管理,可以了解借款人的財務變化,如負債、信用卡數量、新增貸款等是否有變化。一般辦理的貸款,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對借款人進行一次核對,從而檢測借款人基本信息的變化。
C. 個人經營性貸款辦下來後,如果銀行的錢打到第三方,錢是否有風險
按銀監「三法一指引」要求,超過30萬元以上個人貸款必須採用受託支付,付到交易對手賬號;30萬以下符合條件的可採取自主支付,即劃到借款人個人賬戶。要看他貸款金額大小。你說的這種可能是受託支付,金額應該超過30萬,銀行為了規避交易對手不能是關聯方會作出以上要求。不可能僅用一個復印件就作為申請貸款的主體。另外「貸款人」指的是銀行,借銀行錢的人是「借款人」
D.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麼
關於個人貸款的管理辦法,國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申請個人經營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現在,不少大學生畢業之後,並不安於做一個普通小白領,而是更願意自己創辦公司。創辦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一些資金難題。那麼,申請個人經營貸款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那麼,我們在申請個人經營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什麼問題呢?
一、還款期限差異化大,最好能科學評估
一般說來,個人經營貸款的還款期限很長,一般消費貸款可能需要還清,但個人經營貸款最長可達10年。不過,不同的銀行,對於還款時間的規定不一樣,從10年到5年,還有甚至只有2-3年,借款人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和還貸能力做評估:還貸期過長,需支付的利息越大;而還貸期過短,個人還款壓力大,就會有還貸不上的風險。
二、貸款額度高,申貸時需量力而行
個人經營貸款的額度是非常高的,最高可達1000萬元,個別商業銀行甚至提到了3000萬元,比起消費貸款動輒幾萬、十幾萬的額度,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然而,借款人需要注意的是,額度越高,你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就越多,想拿到高額度的貸款,你可能要提供抵押物或者是各式擔保。
但即使你能拿到高額的貸款,還是建議你量力而行哦。在申貸之前,做好充分的評估工作,自己出於什麼原因需要貸款?解決這個問題一共需要多少資金?個人的還貸能力如何?功課做得越扎實,你能運用貸款發揮的功用就會越大。
三、貸款用途有規定,切忌違規操作
個人經營貸款對貸款用途有相當嚴格的規定,借款人只能用於更新經營設備、支付租賃場地租金、用於商鋪裝修等合法經營活動。在拿到貸款以後,借款人還需保留各種發票和往來憑證,作為貸後管理的依據。
一旦借款人打起小心思,拿到手的經營貸款去做賭博、炒股等非經營活動所需,金融機構不僅會立刻抽貸,收回之前發放的貸款,而且還會向借款人收取高昂的違約金。
F. 銀行個人徵信有貸後管理是什麼意思
1、個人徵信的貸後管理是指從貸款發放或其他信貸業務發生後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的全過程的信貸管理。
2、貸後管理的意義:
(1)貸後管理是信貸管理的最終環節,對於確保銀行貸款安全和案件防控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貸後管理是控制風險、防止不良貸款發生的重要一環。客戶的經營財務狀況是不斷變化的。可能在審批授信時客戶經營財務狀況良好,但由於行業政策的影響、客戶投資失誤的影響,上下游的影響(負面影響表現在原材料漲價和產品降價或需求減少等)會引起客戶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不利變化。
(2)貸後管理就是要跟蹤客戶所屬行業、客戶的上下游和客戶本身經營財務狀況包括其商業信用的變化,及時發現可能不利於貸款按時歸還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
G.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在綜合借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業務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起草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 個人徵信貸後管理是什麼意思
徵信上的貸後管理,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在核發信用卡或放貸後,對用戶的一種徵信管理,隔段時間查看用戶的徵信報告,以確保個人財務狀況或還款能力正常,沒有出現新的不良信用行為。
通常情況下,徵信上的貸後管理不會給個人徵信報告帶來不良影響,影響個人徵信報告的是逾期、套現等不良信用行為或者高負債。
拓展資料:
貸後管理,銀行信貸管理用語,是指從貸款發放或其他信貸業務發生後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的全過程的信貸管理。
長期以來,貸後管理一直是我國銀行信貸管理的薄弱環節,由於在信貸經營中存在的慣性思維和做法,當前的貸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在《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中,已將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作為銀行授信業務的重要環節予以強調和規范,充分說明加強貸後管理的重要性。
相關措施:
重新設計信貸管理流程
在貸前,客戶關系管理部門、產品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要共同確定貸後管理方案,明確貸後管理策略,貸後管理方案應納入貸款審批內容。在貸中,結合授信條件的落實完善,調整貸後管理方案與策略。在貸後,要搜集獲取企業信息,分析風險,尋找產品創新、客戶服務的業務機會,及時進行風險監控。對發現的風險信號根據嚴重程度及時作出決策。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商業銀行應建立貸後專業化管理模式,從公司業務、風險管理、授信執行和稽核等部門有信貸業務經歷的人員中選拔配置貸後管理專業人員,增加對一線信貸人員的支持。通過標准化管理,嚴格信貸人員的准入與退出,開展系統化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工作水平,充實培養貸後管理人員。對關聯客戶、多元化經營、海外業務較多的企業開展風險預警分析,建立健全預警客戶的主動退出機制。充分挖掘貸後管理的服務功能,實現貸後管理工作的價值增值。 [3]
改進考核管理
商業銀行應完善信貸績效考核機制,將操作合規性、過程管理以及風險防範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指標納入考核管理,增強客戶經理風險意識,有效平衡短期經營指標與長期管理指標的關系,合理設計過程管理指標,明確規定動作,建立有效的問責與免責機制。進一步強化長期利益目標導向,促進銀行長期穩健經營。
創新管理手段
積極推進貸後管理IT系統建設,開發對企業財務分析、風險信息提示、資金流向監控等專業化貸後管理工具,提高貸後管理效率。注重優化內部信息共享功能,提高響應速度,並與外部工商、稅務、產權登記、法院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積極探索貸後差異化管理,集中力量針對高風險客戶、高風險環節、高風險時期,採取貸後管理措施。對於銀行貸款超過一定規模的企業,經過雙方協商,可選派有經驗的銀行工作人員到企業的財務、管理類崗位掛職工作,加深對企業的了解,增強銀行與企業的互動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