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丈夫婚前貸款買房婚後一起還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㈡ 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 離婚這房子一定歸他嗎
案例: 2014年初,蘇州的李先生經人介紹與妻子小王相識,不足三月就登記結了婚。2015年10月,妻子小王生下了兒子小光。兒子還不到兩歲,小王就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離婚。
案例: 2014年初,蘇州的李先生經人介紹與妻子小王相識,不足三月就登記結了婚。2015年10月,妻子小王生下了兒子小光。兒子還不到兩歲,小王就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離婚。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在一審時查明,李先生在結婚前,貸款買了套房, 房產證 上寫的是李先生的名字。在小王提出離婚時,這房子的貸款還沒還清,由銀行保留 房屋所有權 ,這套房子不屬於李先生和小王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王要求將這房子轉到兒子小光的名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按上述情況所述,假設婚前房產證僅有一人名字的情況,詳細分析如下:
情景1:他結婚前全款買了套房,這房子是他的?
答案:必須的!
解答:根據新《婚姻法》規定,他婚前全款買的房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萬一他結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現離婚,這套房子也仍屬於他一個人。
情景2:結婚前,他貸款買了套房。離婚後,這房子還是他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 首付款 並在 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通俗點說就是,結婚前他買了房,房產證上寫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結婚後,他和她一起生活,賺的錢擱一起吃吃喝喝或一起還貸。如果有一天,倆人掰了,這房子咋分,倆人可以自己商量。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這房子歸他,還沒還完的那些貸款就成了他的個人債務。倆人結婚後 共同還貸 的錢還有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由他對她進行補償。
㈢ 結婚前貸款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婚前由當事人貸款買房,且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也是由當事人用個人財產償還貸款的,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其配偶不得主張分割;
2、如果是夫妻二人在婚前共同貸款買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又一起還貸的,則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均可對其主張所有權。
以下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㈣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情況。
1、婚前男方貸款買房,登記男方名字,婚後男方自己還貸的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2、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共同財產;
3、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配時要考慮雙方出資情況、有無小孩等進行判處,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㈤ 老公婚前貸款購房,戶主是他自己。婚後我們一起還房貸,現想在房產證加上我的名字,可以辦理嗎
可以辦理的。
房產證上加名字及辦理費用,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
辦理流程是: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後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
辦理流程是: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咨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第三種情況: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稅。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子記稅值就是50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5)夫妻結婚前丈夫貸款買房擴展閱讀:
婚姻法中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
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
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1、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需視情況而定: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需要還貸的,若之後追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若僅登記一方名字,婚前買房首付款等,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貸款買房要什麼條件
貸款買房需要的條件如下:
1、購買者年齡在18-60歲之間;
2、職業和收入均穩定且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
㈦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 貸款買房 婚後是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 要分情況: 1、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 共同財產 ; 2、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 離婚 時分割要看雙方 結婚 時間長短、過錯程度、有無小孩子綜合考慮,一般會分給對方20—50%的份額; 3、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男方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㈧ 老公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房子屬於兩個人的嗎
法律分析:婚前貸款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的情況,確定的是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婚前雙方都出資了買房,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是要看貢獻大小進行分割的。還有,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離婚時分割要看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過錯程度、有無小孩子綜合考慮,一般會分給對方20—50%的份額。當然如果能夠舉證婚後還貸部份是父母幫助還的或者是婚前積蓄還的,則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份不需要分給對方。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㈨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有貸款的,婚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種情況屬男方婚前財產,若離婚,女方可分到還貨的一部分錢,現在的婚姻法,就是這種情況。
㈩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是否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共同財產;
2、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男方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1、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
2、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3、婚前投入婚後收益,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