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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父母兒子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3-03-13 10:39:35

『壹』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字但是貸款是子女可以嗎

房產證可以寫父母的名字,但也必須寫貸款人的名字。即出三本房產證,父母各一本,貸款人一本。x0dx0a x0dx0a1、如果是以父母的名義買,直接辦子女的房產證是不可以的;x0dx0a2、可以辦完父母名字的房產證後,父母再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了。x0dx0a3、辦理贈與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x0dx0a(1)、贈與人身份證、戶口本注意:贈與人已婚的,夫妻雙方要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未婚的,要帶身份證、戶口本、單身證明。x0dx0a(2)、受贈人帶身份證、戶口本,受贈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理。x0dx0a(3)、房屋產權證、土地證。x0dx0a(4)、贈與合同。x0dx0a(5)、贈與雙方本人到公證處。

『貳』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字兒子還房貸可以嗎

法律分析:若兒子為未成年人,則不能在房產證上寫兒子的名字,因為未成年人不能覆行債務,不能作為債務抵押人;若兒子成年,用父親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為兒子買房,房產證上不可以只寫兒子名字,如果只寫兒子的名字,就不滿足使用父親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因為公積金貸款規定: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不是職工的產屬享受的貸款。兒子成年,且房產證上寫父親和兒子兩個人的名字,才符合用公積金住房貸款的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叄』 用父母名字買房子女還貸款可以嗎

房產證可以寫父母的名字,但也必須寫貸款人的名字。即出三本房產證,父母各一本,貸款人一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肆』 房產寫父母名子女還貸

法律分析:可以的。子女還貸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伍』 買房子寫父親名字兒子還貸款

法律分析:父親和兒子達成一致是可以這樣履行的,並不違反法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兒子成年,且房產證上寫父親和兒子兩個人的名字,才符合用公積金住房貸款的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陸』 兒子婚後父母貸款買房給兒子,由父母還貸,房產證寫兒子名字,請問這套房子屬於兒子夫妻雙方嗎

由父母貸款購買和還貸,且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描述看,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6)房產證是父母兒子還貸款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柒』 父母名下的房產能在兒子名下貸款嗎

房產在父親名下兒子在父親同意的情況下能用房產貸款。房產證是父親的名字,父親是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只有父親有權處置該房產,若兒子需用他人名下房產作抵押申請貸款,要提前取得房屋一切人的同意,並出具同意抵押承諾書,否則抵押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捌』 房子房產證是爸爸媽媽,但是按揭是兒子再還,女兒有繼承權嗎

依照繼承法,女兒有繼承權!
但因為按揭是兒子在還,所以,兒子可以在有充足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主張扣除按揭已還款項後,與女兒依法繼承父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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