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明確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貳』 企業貸款可以轉到個人嗎
企業貸款不可以轉到個人。企業法人代表申請貸款,必須打到公司賬戶,因為是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如果發現打到個人賬戶,那麼個人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貸款與個人不能混為一談,涉嫌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造成嚴重的損失,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如何辦理企業貸款:
1、企業選好銀行後向銀行發起貸款申請,同時還要提供企業法人或者經營者身份的基本信息、企業基本資料以及企業發展情況資料和貸款用途說明等。
2、銀行收到貸款申請後受理並進行調查,主要調查內容包括企業和企業法人的信用情況、企業經營狀況、貸款用途等方面。
3、貸款審批通過後雙方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雙方著手簽訂貸款合同。
4、銀行將款項發到指定賬戶上,企業使用貸款並按時還款。
『叄』 公司借款給個人合法嗎
合法。其實,判定借款是否合法有效並不是主要根據借款人來看的,公司和個人都是屬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借款的主體,也都能夠向他人借款和借款給他人。只要按照借貸的程序來進行,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合法的借貸關系,其借貸的利息在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以內,都屬於合法借貸,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但需要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企業和個人借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合法,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現實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借錢給公司的情況很多,當然也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借款的情形,這種現象在民營企業中並派常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舉蔽梁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正運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肆』 公司的貸款為什麼放款到我個人賬戶
公司的貸教在放款時,只能通過轉賬,不能直接提取現金。因此在發放貸款時必須把款轉入到我的個人賬戶上。
『伍』 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可以的,最高院有過相關司法解釋,這屬於民間借貸行為,
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
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5)企業銀行貸款出借個人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1)、借貸好處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優勢:
1、手續簡便。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經過簽訂合同、辦理公證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並簽訂合同即可。
2、資金隨需隨借。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
3、獲取資金條件相對較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需求額度小、管理成本高,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普遍要求中小企遲慎業困蠢提供足夠汪旦陪的抵押擔保物;而民間借貸普遍門檻低,顯然更加適合於小企業。
4、資金使用效率較高。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即借即還,適合小企業使用頻率高的特點。
(2)、種類
民營銀行、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金融集團、民資管理公司、民間借貸登記中心等。除了這些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典當行也成為民間資本一大新的流向。
『陸』 公司借款給個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柒』 公司借款給個人
1、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缺纖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 民間借貸 。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2、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 商業銀行法 》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伏消仿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橋源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 借貸合同 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 公司法 》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人與人之間是可以借貸的,公司與人之間也是可以借貸的,公司法借款在公司向個人借款方面規定非法集資是無效借貸行為,在公司借款給個人方面規定這種行為是民間借貸行為。如果雙方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那麼雙方將受到法律的認定和保護。借貸如果處理不好極易發生糾紛,所以在借款之前雙方要簽署一份 借款協議 較為妥當。
『捌』 企業可以向個人借貸款嗎
企業可以向個人借款。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利息由借貸雙方進行約定,但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玖』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 公司法 》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 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對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明確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行為的。」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 合同成立 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個人借款給企業時要注意什麼? 個人借款給企業,雙方應訂立 借款合同 ,但個人借款給企業時,卻不能僅僅滿足於打一張 借條 ,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准。利率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 貸款利率 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准,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2、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 收條 ,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個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 證據 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3、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 訴訟 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 訴訟時效 ,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後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間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4、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 證人 對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於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於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佔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 抵押 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5、 管轄 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注意這個問題,按照 合同履行 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 打官司 的情況,非常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後,一定 要約 定一個對於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如果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公司是無權將資金借給個人的,是屬於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是可以有融通資金的。法律是禁止企業之間借錢的。但是法律是予以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的。
『拾』 企業能大額借款給個人嗎
企業可以大額借款給個人。
前提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當然還要有有借款合同,還款日期和雙方約定的利息。
有相關的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個人借款給企業時要注意什麼 個人借款給企業,雙方應訂立借款合同,但個人借款給企業時,卻不能僅僅滿足於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准。利率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准,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2、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個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3、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後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間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4、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