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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貸款父母償還

發布時間:2023-06-02 02:01:29

Ⅰ 婚前財產結婚後父母幫還貸款

法律主觀:

在夫妻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方對其婚前財產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贈與父母,贈與人處分自己合法的個人財產,可以與父母簽訂卜搏贈與合同,轉移財產的所有權。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未作特別約定的,當事人可以獨自行使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型滾祥選擇將婚前財產贈與父母。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有書面約定,並約定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的,婚前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當事人不可以獨自行使處分權,必須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之後,備圓對方願意的,當事人方可將婚前財產給父母,協商之後,對方不願意的,當事人不得將婚前財產給父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Ⅱ 婚前買的房婚後父母幫還貸款

法律主觀:

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褲孝產償還貸款的,應屬你們用夫妻用共同財產償還了你愛人核純核的婚前個人債務,還款行為屬於債權行為,不能改變房屋所有權歸屬,房子仍然是你愛人的婚前財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改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Ⅲ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婚前父母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分割如下:
(1)在購房時,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這個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
(2)如果購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餘的房款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的,離婚時會將房子歸產權登記人名下,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房貸及房子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償還給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3)一方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果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分割時先認定此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一方父母婚前出資買的,出資的一方有有權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割該房屋;
(4)一方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首先此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可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份額進行分割,沒有約定,按實際雙方應得比例分割。
夫妻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想出資為己方子女購買房屋的,為了避免購房時未明確告知夫妻雙方房屋只贈與給己方的子女,而導致日後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
建議購買房屋時或者購買房屋後,父母與夫妻雙方簽訂一份贈與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己方子女所有,與另一方無關,辦理產權登記時,一定只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如果父母不想將房屋贈與給夫妻雙方或一方,也可以與夫妻雙方之間簽訂一份借款合同,明確出資的購房款是借給夫妻雙方的,並要求夫妻雙方一同簽字,捺手印,那麼該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即便夫妻雙方離婚了,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Ⅳ 婚前買房 婚後父母替子女還貸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父母還貸,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Ⅳ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父母還貸離婚怎麼分

法律主觀:

1、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購買的房產,所有權歸個人所有;2、因該房產支付貸款,應由個人承擔;3、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4、因婚後 共同承擔債務 (即還貸部分)產生的權益屬共同財產;5、你父母還清貸款的權益,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由 夫妻共同財產 承擔;6、應准備房產證、購房合同、你還款的證明、結婚證明、父母一次性付款證明及父母最後支付餘款的改掘證明等證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核純核,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褲孝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Ⅵ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6)婚前買房婚後貸款父母償還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Ⅶ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登記雙方名下,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部分,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和父母沒有約定,一般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Ⅷ 婚前付首付婚後父母還貸怎樣分割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付首付婚後父母還貸怎樣分割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二,雹派房屋問題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臘肆空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輪瞎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婚前購房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上進行陳述,否則自己的權益保障就會失去重要的法律基礎,但是需要自己學會積極的應對,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減少法律上的沖突,但是需要在房產上進行一定的合理分配,進而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損失。

Ⅸ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還貸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結婚前如果個人出資買房這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不需要分割。如果有共同裝修的,適當補償。婚前如果是:(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視為出資方子女婚前個人財產;(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或分手)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二人共同財產,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若未結婚即分手,房屋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出資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款或撤銷贈與,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二人共同財產;若離婚,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4)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若未結婚即分手,房屋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出資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款或撤銷贈與,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二人共同財產;若離婚,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未約定,則視為共同共有。(5)雙方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父母出資均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若分手,按出資比例分割;如離婚,房屋屬於共同財產,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Ⅹ 婚前購房婚後父母還貸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按揭買房,父母還貸,一般都會被認為是該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結婚後繼續由父母幫忙還貸,最好和父母也達成書面約定,明確約定父母婚後幫忙還貸部分屬於贈與給自己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公共財產。或者還款賬戶婚後僅用於還貸,不做其他進賬和支出,可以保證比較清晰的資金流向。如果婚後有共同裝修的,可以適當補償。
由此可知,如果是婚前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並且後期也由父母還每個月的房貸,那這個房產就屬於婚前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要留好購買房屋的材料就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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