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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寫男方父母名字還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3-06-17 00:39:37

1. 婚前購房婚後父母還貸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按揭買房,父母還貸,一般都會被認為是該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結婚後繼續由父母幫忙還貸,最好和父母也達成書面約定,明確約定父母婚後幫忙還貸部分屬於贈與給自己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公共財產。或者還款賬戶婚後僅用於還貸,不做其他進賬和支出,可以保證比較清晰的資金流向。如果婚後有共同裝修的,可以適當補償。
由此可知,如果是婚前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並且後期也由父母還每個月的房貸,那這個房產就屬於婚前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要留好購買房屋的材料就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 婚前父母貸款買房寫的其父母名字婚後女方還貸如何保障效益

保存好還貸的證據,比如銀行流水,或是能證明有還貸的證據

對於貸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的貸款部分,就應當認定為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還貸,不需要考慮還貸資金來源於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雙方對於還貸問題沒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
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佔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要不要一起還?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一起償還也是可以,就算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供房那方也能爭取到自己一定權益。

3.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但是前提是需要經過男方和他的父母的同意,因為加了女方的名字後,財產就有女方的一份。

4. 婚前買房寫的是父母名字婚後還子女本人貸款算個人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房子會被認定屬於你父母,但你對出資或還貸的部分享有權利,婚後還貸的部分你配偶也享有權利。如果你與父母之間就房屋權屬有爭議,你需要證明你與父母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

拓展資料:
個人住房貸款,是一種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條件是城鎮居民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購房合同或協議,有還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購房所需資金30%的購房首付款,有銀行認可的貸款擔保等。
個人住房貸款限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開放的,用於借款人購買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合格開發主體開發建設後銷售給個人的住房)的貸款。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有以下三種貸款形式:
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5. 婚前父母貸款買房寫的其父母名字婚後女方還貸如何保障效益

兩個辦法。
1 把房子過戶到夫妻名下。
2 四個人一起去公證處,寫明財產的歸屬和擁有權。首付歸父母。供樓款歸夫妻。以免日後糾紛。

6. 男朋友爸媽給首付,我們負責還房貸,男朋友要求房子寫他爸媽名字,合理嗎

這沒有什麼不合理!依我之見一一男朋友的父母的要求既合理又合法。你與男朋友為結婚而購買婚房,如果從「首付」到各分期付款的所有的錢都是你們二人支付的話,該房產的所有產權依法只能屬於你們二人。

最主要你們還沒有結婚,男朋友爸媽首付,應該把你男朋友的名字也寫進去,婚前的事你是管不著的,婚前財產跟你無聯系,結婚後還貸款是你們兩的共同財產,主要你們兩互相互愛,以後父母的財產都是你們的,你男朋友父母也拿不走的,因為你沒有結婚,你結婚了你名字也可以寫上去的,這個沒有合理,不合理,你男朋友爸媽沒有做錯,互相做得好!有一個美好的家庭!共同努力明天會更好。

7.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房產證兩人名字,夫妻一起還貸款,房子算誰的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從法律意義上講,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於支付的按揭貸款支付的款項及相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可以主張進行一定的補償。

該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7)婚前買房寫男方父母名字還還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8. 男方婚前買房,房證父母名,婚後讓我倆還貸款,無彩禮,我該怎麼辦呢

我覺得現在的你應該去問問你自己能不能接受這樣的條件,如果能接受的話,那麼就安安心心准備結婚就好了。如果不能接受的話,我覺得你應該要和自己的對象也就是你的未婚夫商量一下。首先如果你和他一起還貸款的話,我覺得這個房子應該寫兩個人的名字,而不是只寫他父母的名字。其次就是關於有沒有彩禮這件事情,如果男方真的沒有能力去付彩禮的話,我覺得你可以適當去考慮一下,不要太在意彩禮這件事情,如果你真的很在意彩禮這件事情一定要和男方說清楚。

如果你想要彩禮的話,你一定要跟男方說清楚,你為什麼想要以及你想要多少。如果你不想要的話,那麼這件事情就從此結果,以後不要再拿彩禮說事兒。其實我覺得最主要的就是你自己考慮清楚這些條件你能不能接受,不能接受,一定要說清楚。

9. 婚前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婚後共同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父母出資貸款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以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 婚前房子寫的男方媽媽的名字

法律分析:婚前房子寫的男方媽媽的名字,關於這問題,如果是男方母親出資買的房子,這是屬於其母親的財產;但是如果需要婚後由二人償還貸款,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其所有應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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