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信用不好可以貸款嗎
信用 貸款 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貸款方式,那麼,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信用不好可以貸款嗎?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其中,該險種是為了配合金融機構發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而開辦的,主要適用於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貸款業務。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此外,信用不好可以貸款嗎?
如果信用記錄不良還能貸款,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尤其是無抵押信用貸款最為看重的就是個人信用記錄,若是信用記錄良好自然更容易獲取貸款,若是信用記錄不良自然貸款遭拒概率增大不少。例如:如果之前在貸款或使用 信用卡 的過程中有過不小心逾期還款的情況,那麼,這樣的不小心肯定會阻礙今後的貸款。不過也不要過於焦慮因為如果因為不小心而導致信用記錄不良只需要合理安排也還是可以獲取貸款的。
至於信用記錄不好,則需要看是哪種「信用記錄不好」,如果是在其他 銀行 有 信用卡逾期 記錄,一般這種逾期是保留發生日起24個月,超過了,就滾動清除掉了,不影響之後的貸款申請。但如果是比較嚴重的記錄,如信用卡停卡/止付,那就至少等5年了。
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信用不好可以貸款嗎?以上對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做了簡單的說明,另外,至於信用不好是否能貸款,如果不是嚴重的信用記錄,一般影響還是不大的。
㈡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什麼意思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肢則拆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該險種是為了配合金融機構發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而開辦的,主要適用於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貸款業務。目前我國主要開辦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兩個險種。
分類:
1、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為用貸款購買汽車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這一險種是將向購車人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金融機構確定為被保險人,借款購車人為投保人。目前,除少數保險公司重新開辦汽車消費盯鎮貸款保證保險外,大多數歷棗保險公司尚處於觀望狀態。
購車人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所約定的還款義務,貸款人根據《購買機動車輛借款合同》的規定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後,投保人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被政府徵用;
(2)因購車人違法使其車輛及其他財產被罰沒、查封、扣押、抵債及車輛轉讓、轉賣;
(3)所購車輛毀損或滅失,並且無法得到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
(4)因車輛的質量問題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2、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是為以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向銀行進行抵押的個人提供還款保證的一種保證保險。該險種的投保人是購買商品房並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銀行借款的個人。被保險人是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貸款的銀行。保險期限是自保單簽發次日起,至貸款合同履行期屆滿6個月時止。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代償要求時,投保人尚未償清貸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保險人對發生以下情況承擔還貸責任:
(1)投保人喪失償還能力;
(2)投保人死亡無繼承人或受贈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無償還能力或喪失償還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
保險人對發生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按《貸款通則》對投保人進行審核及貸款催收;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沒有徵得保險人的事先同意變更貸款合同或附件內容。
㈢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正確書寫格式大家了解過嗎?朋友們,以下是我整理好的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資料,歡迎大家參考!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年齡___,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欠被答辯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歸還。
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辯人由於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約定月息三分,借期一個月,並向其出具借據一份。
由於答辯人當時著急,雙方又是朋友關系,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10000元”而未寫大寫“壹萬元”。
借款到期後,答辯人已經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索要借條時,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即可,於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壹萬元及利息叄百元”。
並向答辯人出具收據一份。
故答辯人已經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據系其塗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條,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條系其塗改後形成的,後面的“0”是被答辯人後加上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
根據法律規定,塗改後的證據不具備證據 “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2】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庄鎮劉舉庄村中區10排17號。
被告:梁宗滿,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庄鎮劉舉村中區10排17號。
原告:高賀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永華北里,2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高賀娟是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了解,致今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關系,請問法官同志,沒有收養關系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請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系及有關證明。
二、 原告訴我“被告”侵佔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三間房和院落,被告認為這與事實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慶友自1990年12月,從北京回家,路過鮑鰍河時不幸身忙。
可當時沒有發現,因河面有冰雪覆蓋,單位人以為回家,可是家裡不見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發動親朋好友,四處尋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後在我們村南鮑鰍河裡,發現了高慶友(二叔)的遺體,當時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撈上岸,把高慶友(二叔)遺體運回家中。
回家後由被告父親高慶來(已故),高慶富(老叔),賈庄大姑,二嬸陳英(已故),還有原告高賀娟也參加了,四位老家召開的家庭會議,四位老家定為由被告高殿國夫妻二人為(二叔)高慶友辦喪事。
辦喪事:置辦酒席25桌,吹班24個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頂喪架靈,打帆報罐。
為二叔辦喪事“連尋找打撈”,共計花費,陸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喪事辦完,二嬸陳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長一致通過讓原告高賀娟去北京接班。
家裡三間房和院落歸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嬸陳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後,二嬸身體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請醫買葯,經過多年的治療,身體有所好轉。
當時,二嬸和高賀娟(原告)多次提出讓被告翻蓋三間房,是因被告當時經濟基礎較差,沒有翻蓋,但土牆頭也以倒塌,是被告從後白廟窯地買了兩萬紅磚將其碼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壓機井,並在當時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樹,在這二十幾年來是被告一直對房屋和院落進行精心管理,院內一點雜草都沒有。
1997年,原告高賀娟以照看孩子為由把(二嬸)陳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嬸過不慣北京狹小空間生活,因著急上火得了腦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積蓄花的所剩無幾,一直過著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對我住所轄區要進行拆遷改造,以致會造成一些經濟利益,所以原告不讓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嬸陳英病故以後,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辦把二嬸埋葬的。
之後原告高賀娟以被告佔有房基地為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後又因房產糾紛把被告起訴,這些事發突然,使高殿國、梁宗滿夫婦覺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應訴答辯,請求法官駁回高賀娟的'無理訴訟。
應訴人:高殿國 梁宗滿
20xx年x月x日
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3】
答辯人:浙江省* *市 * *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 址:濟南市經十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於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並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
希望通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佔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了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
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列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xx】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
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後*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麼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鑒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並且,由於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託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鑒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並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並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麼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並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
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xx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
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麼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
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接到銀行的通知,稱答辯人的賬戶被槐蔭法院凍結了。
答辯人非常驚訝,想不通怎麼回事,最後答辯人的會計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辯人起訴的。
答辯人的負責人* *馬上從外地趕回來,當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辯人家裡問明情況,但是被答辯人避而不見。
假設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70萬元逾期不還,被答辯人為什麼不敢面對答辯人?為什麼不向答辯人追要呢?為什麼不敢和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
之後,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
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
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裡,從家裡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築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
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
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並不富裕,按照我們的了解70萬元對於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
並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
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徵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於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系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
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
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
事實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
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鬆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蓋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辯人加蓋的,有很多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答辯人提起起訴,答辯人才第一次見到這兩份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答辯人列印了涉訴的兩張借條並利用職務便利加蓋公章和人名章。
㈣ 案例分析:從一起合同糾紛看「保證保險合同」
案情簡介:
2004年6月20日,A銀行與B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約定:為推動A銀行貸款及B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共同發展,雙方合作開展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保證保險業務,由B保險公司負責向A銀行提供有關借款人購車資料(包括購車合同、發票、購車完稅憑證等)並確保真實;B保險公司應當對借款人(即保證保險投保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認真審查,並對自己書面確認同意承保的有關借款承擔保證保險責任。除協議規定的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投保人與銀行惡意串通等免責范圍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保證保險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未能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按期供款,即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B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A銀行)的書面索賠申請及相關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確認保險責任並予以賠付。協議簽定後,根據B保險公司提供的購車資料及購車人身份和資信審查資料,以及B保險公司在A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審批表》上同意承保的簽字蓋章,A銀行先後與借款人C等20人簽訂了《個人擾坦激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並依約發放貸款共500萬元,B保險公司在收取投保人支付的有關保費後向A銀行出具了以該20名借款人為投保人、以A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單正本。2004年12月,C等20名借款人先後出現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供款,A銀行即依照合作協議約定向B保險公司提出了書面索賠申請,但B保險公司以有關借款人涉嫌詐騙正被立案偵查,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尚不清楚為由予以推拖。在多次索賠未果的情況下,A銀行以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將B保險公司訴諸法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出現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保險合同的實質屬於保證合同,B保險公司充當的是保證人的角色,所提供的保險責任實質上是以保險形式體現的有償保證擔保,B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保證擔保責任,案件處理的法律依據應為《擔保法》;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本案的保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B保險公司既然已經收取保費,並簽訂保證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當投保人無法按期還款時,保險事故發生,B保險公司應承擔保證保險責任,應直接將賠款支付給貸款銀行。保證保險合同並非保證擔保合同,故案件處理的法律依據不應是《擔保法》,而應是《保險法》。
何謂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是我國保險公司業務創新出來的新的保險品種,目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比較原則,實踐操作中比較混亂。保證保險究竟是一種有償保證,還是一種保險?我國目前是否存在真正的保證保險?學者們對其認識並不統一,法律上對於保證保險的概念界定也不一致。筆者認為,保證保險是一個典型的保險品種。所謂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人)經過對保險事項(保險標的)和投保申請人資格的審查,在認為符合保險條件而同意承保的情況下,向投保人收取保證保險保費,同時向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做出——若投保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或責任達到一定狀態,即構成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在賠付保險損失後獲取向投保人繼續追償的權利。盡管保證保險也是對投保人信用和履約情況向第三人做出的一種保障,但它是將投保人違約情形的出現確定為一種保險事故,通過對保險條件的確定、對保險事故和免責范圍的限制以及對保險責任承擔方式的約定來實現對第三人的保障。因此,保證保險是獨立於保證擔保之外的另一種市場保障方式,是保險公司利用本身信用優勢進行產品創新的自然結果,具有自身的獨立性、科學性,不能將其簡單歸入債的保證擔保體系。
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財產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合同屬於財產保險合同,本質上歸屬於保險范疇。理由是:第一,就主體資格而言,保證保險是經過中國保監會批準的特許經營業務,根據《保險公司管理緩襪規定》第47條,財產保險公司經過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因此保證保險業務只有保險公司才能經營;第二,從合同特點來看,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保險公司在接受對價(保費)的基礎上承擔保險責任;第三,從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來看,保險合同的成立以信孫保險公司出具正式的保單為前提;第四,從責任承擔的前提來看,保證保險責任則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充分必要條件,只要雙方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確定發生,保險公司就應承擔保險責任;第五,保證保險適用《保險法》進行調整。
保證保險合同≠保證擔保合同
雖然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都與保證有關,存在著很多相似之處,但本質上二者有著很大區別。表現在:
一、合同的主體不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本案購車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
二、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
三、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作為購車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系。保證擔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購車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於並存狀態。
四、保證的范圍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於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於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五、保證的程度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首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其次,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執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享有檢索抗辯權。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情形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採集者退散
六、適用的法律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於保證擔保,不屬於擔保的范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關系則應適用《擔保法》。因此,在保證保險中,除了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後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目前《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定尚是一片空白,盡快完善《保險法》顯然是當務之急,可喜的是,人民法院在制訂《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中業已考慮到該問題。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證保險責任 而不是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本案中,B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作協議規定承擔保證保險責任,而不是保證擔保責任。
首先,本案保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B保險公司不僅出具了書面的同意承保確認書,而且在收取保費後出具了正式的保證保險保單,保證保險保單不但形式完備而且內容合法,保證保險合同自保證保險保單正式簽發時開始生效。B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欺詐主張保險合同無效不能成立,原因在於保險法屬於任意法,當事人的約定有優於保險法規定的效力,B保險公司在合作協議簽訂之初關於主動負擔提供購車資料和借款人資信審查義務、對於自己書面確認同意承保的借款承擔保險責任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保險法賦予的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直接造成了A銀行的正當信任利益,保險公司不能再以自己已經放棄的權利來主張合同無效。來源:www.examda.com
其次,本案保險條件已經成就。盡管有關購車資料虛假,借款人根本沒有買車,但根據合作協議以及保證保險性質可以確定,保證保險是對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義務的不確定性予以承保,保險條件是否成就應以借款是否發生為標准,而不是以是否購車為標准,購車合同關系是借款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關系以外的另一法律關系,不屬於本案審理范圍。
再次,本案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本案中,雙方關於保險事故和免責范圍的約定十分明確,除合作協議規定免責范圍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未能按期還款,均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應當先承擔保險責任,然後向借款人追償。另外,保證保險本身就是對借款人可能出現違約情況的不確定性予以承保,承保的內容是借款人違約的不確定性,不是不確定性的原因,除非雙方約定當某種原因導致借款人違約時保險人可以免除保險責任,保險人不得以該原因的出現來對抗保險責任的承擔。投保人詐騙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於約定免責范圍,不構成保險公司主張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
最後,B保險公司違反雙方合作協議規定義務的過錯行為,雖是導致本案保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但該原因不能成為其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借口。根據雙方《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規定,B保險公司負責提供有關購車資料並確保真實,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認真審查,但從後來發生的事實來看,有關購車資料和借款人資信審查資料都是虛假的,B保險公司並沒有盡到合作協議規定的審查義務,這進一步說明B保險公司對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考試大-全國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綜上所述,保證保險是一個保險品種,保證保險合同不同於保證擔保合同。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合議庭的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B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我國《保險法》承擔保證保險責任,而不是按照《擔保法》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㈤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系本案被告1):陳某玲,女,漢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農民。
委託代理人:黃成昌,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龍岩市永定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答辯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並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訴狀》之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表現在:
2.1其訴稱答辯人與已故借款人嚴某勝作為共同借款人於2014.12.17向其下屬龍潭信用社借款2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答辯人未在案涉《保證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處簽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涉案貸款投有保險的事實。
事實上,案涉貸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下屬龍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金額為20萬元。
故,涉案貸款的清償,應當優先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三、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借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競合時,原告應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優先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體現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四、答辯人雖在《承諾書》上借款人配偶一欄上簽名,但並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書》,是貸款人單方制定列印好的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範減少貸款人的風險。
答辯人認為,《承諾書》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為原告主張答辯人要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效證據。
從常識常情常理分析,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後,其20萬元的貸款清償風險已經具備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簽署《承諾書》,是嚴重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願和公平原則的。
但現實就是這樣不公平,對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根本無法抗辯貸款人發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簽名,承擔無限的風險。
答辯人要求法庭,根據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對作為格式條款的《承諾書》依法認定其無效,不予採信。
五、原告主張2015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的貸款利息,缺乏事實根據,不具有正當性。
借款人於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其後繼續計算借款利息,於法無據,不合情理。
答辯人(陳某玲的委託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於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並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
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於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6樓的何XX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
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後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於2007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
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證據6)可以證實。
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並決定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
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再次被抵押。
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9)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
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
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
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 2009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
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後矛盾都不管,並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
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於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列印錯誤,然後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
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型大小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型大小與承諾人處的字型大小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於“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
對於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
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列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像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
2007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
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麼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列印借條的內容,要麼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
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
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