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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個人貸款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8-29 07:52:47

1. 個人應該怎麼去銀行貸款

個人向銀行貸款已越來越普遍,向銀行貸款買房買車、貸款旅遊、貸款結婚、貸款買傢具、貸款創業等等,隨著超前消費觀念的普及,不僅信用卡透支越來越普遍。在資金不足時,個人向銀行貸款也日漸成為人們的首選。

一、准備資料。個人首先准備好向銀行貸款所需的資料,一般包括借款申請書、客戶的身份證、戶口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戶,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客戶,需要出具抵押物的產權證;如果是免擔保貸款的客戶,需要提供良好的信用記錄。

二、辦理申請。准備好相關資料後,客戶可以到銀行或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操持貸款申請向銀行交驗相關資料和客戶交納各項費用後,客戶需要與銀行簽定貸款合同,並以此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性文件。

三、貨款審查。如果是購房貸款,首先由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對客戶申請進行初審,如果合格則由銀行進行最後的貸款審批;如果審查不合格,則銀行將退回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所收取的費用。

四、辦理其它法律手續。除合同之外,客戶還需辦理一些法律手續。然後就是銀行放款。

五、個人銀行貸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提供貸款資信

借款人若需要銀行貸款,應當向銀行或其經辦機構直接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貸款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同時還須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2、財務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一期財務報告;

3、原有不合理佔用貸款的糾正情況;

4、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5、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6、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7、固定資金貸款要在申請時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改造方案或經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和總概算。

(1)銀行個人貸款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貸款對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及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公民;

2、交齊首期購房款(不低於購房總額的30%);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購房產作為借款抵押。

條件

編輯

1、持有合法的戶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或合法居留證、護照,在本市購買銀行指定發展商的商品房;

2、在銀行開立存款專戶,存款余額不少於擬購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

4、同意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物業作抵押;

5、願意履行貸款合同的全部條款;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需出具及提供的資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房屋認購書原件及復印件;

3、首期房款的繳納原件及復印件;

4、月供款能力證明,包括:個人及家庭收入證明,存單(存摺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2. 中國銀行個人信用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中行提供個人消費類貸款,根據是否有抵押,將個人消費貸款分成個人抵押消費貸款和個人無抵質押消費貸款。主要貸款條件包括: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港、澳、台居民,持有符合監管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且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港、澳、台居民應在貸款申請地擁有自有房產;
3、具有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和還款意願;
4、信用狀況良好,在中行及同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5、申請個人抵押消費貸款的,還應提供中行認可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
6、在辦理個人消費貸款前需在中行開立存款賬戶;
7、法律法規、監管機構以及中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當地網點。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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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是什麼

在生活中,貸款是很常見的一種借款方式,而貸款的金額也是相對較大的,因此,在法律上,對貸款也有相關的法律條例。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希望能幫到你們。

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惜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 貸款種類

第七條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 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 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條 除委託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 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人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 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五條 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許可權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 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人。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第五章 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惜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 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凋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二十八條 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九條 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 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貸後檢查: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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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農業銀行貸款個人需要什麼條件

1、年齡在18到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
4、徵信良好,貸款用途合法;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中國農業銀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簡稱ABC,農行)成立於1951年。總行位於北京建國門內大街69號,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 國家副部級單位。
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4-5] 提供各種公司銀行和零售銀行產品和服務,同時開展金融市場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業務范圍還涵蓋投資銀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賃、人壽保險等領域。
2017年2月,Brand Finance發布2017年度全球500強品牌榜單,中國農業銀行排名第34位。 [9-10] 2018年7月,英國《銀行家》雜志發布2018年全球銀行1000強排名榜單,中國農業銀行排名第4位。
2018年《財富》世界500強排名第40位。 2018年12月,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2018世界品牌500強》榜單,中國農業銀行排名第340。
2019年7月22日,《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發布,中國農業銀行位列36位 。2019年11月,「一帶一路」中國企業100強榜單排名第44位。2019年12月,中國農業銀行入選2019中國品牌強國盛典榜樣100品牌。 2019年12月18日,人民日報「中國品牌發展指數」100榜單排名第43位。2020年1月4日,獲得2020《財經》長青獎「可持續發展貢獻獎」。
中國農業銀行通過全國24064家分支機構,30089台自動櫃員機和遍布全球的1171家境外代理行,以覆蓋面最廣的網點網路體系和領先的信息科技優勢,向全世界超過3億5千萬客戶提供便利、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
中國農業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共計23,461個,包括總行本部、32個一級分行、5個直屬分行、316個二級分行、3,479個一級支行、19,573個基層營業機構以及55家其他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包括3家境外分行和4家境外代表處。主要控股子公司包括6家境內控股子公司和3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5. 銀行小額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主觀:

農業銀行小額貸款需要的條件是:1、儲戶提供存單有效,印鑒及密碼正確;2、儲戶填寫的申請個人情況屬實;3、借款人具有還款能力,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法律客觀:

《中國農業碼橘銀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農業銀行儲蓄森遲機構在接到儲戶借款申請後,應做好審查工作,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貸」與「不貸」的答復。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儲戶提供存單是遲春團否有效,提供的印鑒及密碼是否正確,若是本行其他網點的存單,必須取得原網點的情況證實和抵押存單止付承諾書;2、儲戶填寫的申請個人情況是否屬實;3、經辦人根據對借款人的調查,寫出書面的意見並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交付審批。

6. 個人向銀行貸款怎麼貸

個人到銀行辦理貸款的流程如下:




1、申請人准備好申請需要的資料,前往貸款銀行填寫貸款申請表格,同時遞交相關資料;




2、貸款銀行根據申請資料進行貸款前的審核與調查;




3、審核通過以後,借款人和貸款羨扮渣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4、如果辦理抵押貸款,借款人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




5、所有手續辦理完成後,貸款銀行發放貸款,借款人按時還款。




個人申請銀行貸款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些銀行會要求申請人辦過本銀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銀行貸過款,且信用記錄良好。




5、有的銀行還要求提供銀行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兄悄人,作缺拿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7. 銀行貸款實施標准

目錄:
1.小額貸款標准規定條件
2.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3.
銀行貸款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4.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標準是什麼
小額貸款標准規定條件
銀行小額貸款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其主要的服務對象為廣大工商個體戶、小作坊、小業主。貸款的金額一般為2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
銀行小額貸款條件一般含如下幾條: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或有固定的經營地點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購房,賭博等行為;
4.貸款人規定的其他銀行小額貸款條件。
貸款額度
不同銀行放貸的金額也不同貸款額度根據不同職業與收入情況等綜合評定,如普通受薪者、事業單位工作。
辦理流程
銀行小額貸款的辦理流程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由借款者向開辦小額貸款的銀行網點提出申請。在申請時,借款者要攜帶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如果是商戶還需要攜帶營業執照。
第二,銀行接到貸款者的申請後,對貸款者進行調查。銀行主要考查貸款者的個人信用情況以及個人收入狀況等相關內容,以確定是否予以放款。
第三,通過銀行的調查,審批後,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第四,銀行放款,貸款者成功拿到貸款。
以上只是銀行小額貸款的一般流程,不同銀行的規定可能會略有不同,所需要提交的資料可能也不盡相同。因此,想貸款者可以到要貸款銀行的網站或者網點進行專門咨詢,以確保自己順利獲貸。此外,銀行會了規避貸款風險都會要求貸款者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年齡條件、收入水平、以及還貸能力等等。
目錄:
1.小額貸款標准規定條件
2.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3.
銀行貸款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4.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標準是什麼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在銀行業逐步改制並全面開放的環境下,應當使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樣化,適應不同的情況採取靈活的方式。
一是嚴格限制再貸款方式。
再貸款方式雖然一定程度上能緩解金融機構的危機,但是對於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貸款數額的增加加劇了中央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也使基礎貨幣投放無度,導致一定程度的通貨膨脹。最後貸款人在救助有問題的銀行時應盡可能嚴格限制這種方式的採用。
二是謹慎實施再貼現窗口。
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往往會產生流動性不足、資不抵債甚至陷入危機或者破產倒閉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再貼現措施將會發揮最後貸款人功能。在實施時,應當保證再貼現預期年化利率高於同業拆借預期年化利率,在援助對象上確保受援者是在無法獲取其他融資渠道(譬如在同業拆借市場)時獲得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救助,避免商業銀行獲取再貼現資金後轉貸至同業拆借市場賺取利差,防止其產生對人民銀行的依賴。
三是規范公開市場業務。
這是最後貸款人向統注入流動性、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變形形式。從來看,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使用越來越頻繁,業務越來越活躍。
為適應不同的情況還可以中央銀行擔保、承諾等方式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在出現系統性危機時,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通常試圖向公眾保證,它將會採取堅決的措施,並且會限制任何金融動盪的范圍。
目錄:
1.小額貸款標准規定條件
2.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3.
銀行貸款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4.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標準是什麼
銀行貸款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中國是個金融管制國家,改革開放以前,只有一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它既行使銀行的功能,又行使政府的職能。當時銀行和企業的關系雖然有服務的成分,但總的來說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都是由國家按計劃調撥。97年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中國銀行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成為外匯專業銀行,但仍然行使政府職能。83年銀行體制改革,中國人民銀行改為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成為政府的管理機構。其銀行業務分離出來成立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的銀行開始商業化運作,政府的職能被分離出去。既然是商業性質的銀行,有存款就有貸款。中國的企業開始償到貸款的滋味,盡管這種貸款需在計劃范圍內。隨著改革的深入,原來政府對企業的投資方式也從「撥款」改為「貸款」,並要企業樹立「負債經營」的概念。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從靠政府進入靠貸款的階段。企業的概念也從「國營」企業轉變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並存的大企業概念。
按照金融管理規定,企業之間是不允許貸款的。除了中國銀行外,其他的銀行都不可以經營外匯業務,企業更不允許從境外直接貸款。對於一些大型企業的特定項目經過嚴格審批,也許會獲得某個專項貸款,但手續非常復雜。融資租賃的特點是:當企業需要貸款投資購買設備時,租賃公司提供資金幫助企業購買設備,企業分期償還購買設備的資金加上相應的利息(租金),當租金全部還清後,企業以很少的名義價格(10元人民幣)購買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它將融資和貿易結合起來,用融物的手段達到融資的目的。盡管不叫「貸款」,但從資金運作上和貸款沒有區別,在項目的審查中也是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的標准審查。當時融資租賃公司是按照普通企業管理的,從企業間不能貸款的規定中,融資租賃是唯一可以打破這一戒律的融資方式。一個企業可以向另一個企業收取利息,資金在企業間也具有時間屬性。
都說日本人精明,他們的金融界最早看中了中國的融資租賃市場,參與了大部分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中國的大批人員到日本學習融資租賃業務,為此中國的現代租賃留下深刻的日本烙印。日本願意參股中國的租賃公司其本意就是想通過租賃公司盡快地進入中國的金融領域,他們自認為比其他國家更先佔領了中國的金融前沿陣地,一旦中國開放金融,他們是第一個最大的獲益者。 再有就是當時日本經濟發展強盛,許多資金沒有出路。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日本可以直接向中國企業提供貸款,企業只要能得到進口許可就可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從國外引進設備。盡管這種貸款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總算打開一條通路。而當時大部分中國人還對「金融」還一無所知,融資本身就是一個難懂的名詞。
所謂的「日本烙印」就是我們把融資租賃看的過於簡單,過於注重它的融資功能,忽略了它的資產管理功能。盡管行業對外不承認,但是實際上都認為融資租賃就是變相貸款。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就可以獲取外匯貸款,這就是「利用外資」。在介紹租賃的好處時,有一條優勢就是可以擺脫政策的限制。另一個影響就是租賃項目審批時的「領導一支筆」,既項目的取捨由總經理決定,缺乏民主決策。第三就是租賃公司可以多種經營,租賃公司除了開展租賃業務外,還可以直接涉及與租賃無關的投資業務。這些「烙印」影響了中國的租賃業,也打擊了日本的租賃業。日本最大的租賃公司--日本租賃公司就是因為脫離主業,經營風險性非常大的房地產業務導致公司破產的。日本東方租賃公司一直堅持租賃為主業,頂住了金融風暴的沖擊,發展成為日本最大的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就是變相貸款的概念一直影響中國的租賃業,至今也沒有擺脫他們的影響。比如:在開展租賃業務時,強調必須有擔保,否則就不能租賃。當時企業是國家的企業,人是國家的人擔保的任務自然落在政府擔保上,因此當時的項目絕大多數都是由政府(經委、計委)提供的擔保。在這個問題上日本的金融機構可能非常高興,給企業貸款卻得到國家信用保障,業務開展的非常輕松。對項目的審查也是按照貸款程序進行審核。然而,因為國營企業的經濟數據是國家「機密」,這種審核又能有多大的作用?甚至還有一些人說項目審查是:日本借經濟活動刺探中國的經濟情報,因此日本人管理的的租賃公司在項目審查上不可能全面和徹底。租賃合同簽定後,也像貸款那樣對租賃物件根本不關心,對償還租金也不關心,因為有「政府擔保」。此時有人提出政體改革應實現政體分開,這種「資本主義」苗頭在當時還沒有市場。給企業貸款就如同給政府貸款。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初期,從租賃的角度上看就知道,「計劃經濟」沒計劃。當時如果從國外進口設備需要資金落實才能批准。租賃公司可以承諾解決資金問題,貸款的審批實際上就是進口審批,而進口審批因租賃公司的承諾變的簡單,因此重復進口的現象到處可見,其中租賃在這里其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因為當時用融資租賃方式「貸款」只需要辦理「進口」審批,所以租賃公司成立的審批理應由外貿部審批。但是由於租賃公司可以變相貸款,因此各部委就積極審批,建立自己的部屬公司。國內一些專業租賃公司如外貿租賃、電子租賃、有色租賃、包裝租賃等公司也就在這個環境下,雨後春筍般地發展起來。
盡管如此中國的租賃業在當時並沒有發展起來,主要原因是當時的體制所決定。那時的產業結構還是以「國營」企業為主體,企業的投資需要政府批准,並給予撥款。從外部貸款「負債」經營對當時的企業來說還是「天方夜談」。企業習慣於「只求擁有」,用「別人」的設備總是不太放心。不管是貸款也好,租賃也罷還是敬而遠之。人們投資慾望更多地是等待政府撥款,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企業「吃撥」款階段。
目錄:
1.小額貸款標准規定條件
2.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3.
銀行貸款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4.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標準是什麼
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標準是什麼
隨著綠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風險」逐漸進入商業銀行的視野,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風險因素。綠色信貸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理念,是伴隨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浪潮順勢而生,也是銀行應對環境風險、提升國際競爭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大舉措。排除綠色信貸推行過程中的障礙和構建商業綠色信貸機制等問題對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的協調、持續、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綠色信貸概念界定
隨著履行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認識到環境和社會風險問題對自身信貸資產安全和銀行聲譽的重要性,通過信貸杠桿解決環境和社會問題已成為各界的共識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提出以綠色信貸機制為主要措施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這一舉措標志著綠色信貸政策的創立與推行。 綠色信貸源於國際上公認的赤道原則,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進行循環經濟生產、綠色製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並實施優惠性的低預期年化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並實施懲罰性高預期年化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並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
二、綠色信貸政策實施狀況
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進行借貸業務管理的時候,可以查看客戶的企業環保信息,並將環境審查作為評級和授信的重要依據。企業環評信息將被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用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控制,為確保信貸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且各大商業銀行已經較好的意識到了環境蘊含的機遇和風險,以及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例如,上海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已加入聯合國環境署金融計劃項目(UNEP FI);興業銀行因在能效融資產品開發和推廣方面的優秀表現,榮獲英國《金融時報》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舉辦的2007年度可持續銀行獎評選活動中「年度可持續發展交易獎」,成為首次獲此殊榮的中國商業銀行。 然而,也必須看到,盡管有關政府部門初步制定了綠色信貸的實施指導意見,但我國銀行業在實施綠色信貸方面仍有待於更新知識、積累經驗。特別是,在某種程度上,我國的環境惡化與個別地方政府官員沒有環保意識、法規執行不力、缺乏公眾透明度等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如何踐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推廣綠色信貸,推動經濟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仍然面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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